人物生平
黃震生於南宋嘉定六年(1213),直至43歲才進士及第。他一生為官清廉,不畏權貴,正氣浩然。雖屢遭挫折,均堅貞不屈。例如鹹淳三年(1267),他因在擔任地方官時很有政聲,被擢升史館檢閱,參與寧宗、理宗兩朝《國史》、《實錄》的修纂,翌年七月輪對時,就因為直言不諱指出當時大弊為民窮、兵弱、財匱及士大夫無恥,還不顧宮中正在建內道場,建議停賣僧人及道士度牒,以致觸怒了度宗皇帝,被貶官三級,並下放到廣德軍做了一個通判。他到廣德軍後,辦事仍舊十分認真。那裡有座祠山廟,每年有數十萬人來此禱神,濫殺耕牛作為祭品,並時常發生爭鬥,影響農業生產與村族之間的團結。在祭祀活動中,還有自戴桎梏,自行拷掠以求神靈保佑的陋俗。黃震見此情景,責令其中一個坦白自己的罪狀。那人說:“我沒犯罪。”黃震厲聲斥道:“你肯定有許多罪孽,因為不敢對別人說,想以此來求得神靈的寬恕!”即下令當眾罰打,直到對方大喊“饒命”方才罷休。自此一來,淫祀惡俗頓時消除。不久,黃震因指責郡守賈蕃世的不法行為,被賈告到他的叔叔、當時權相賈似道那裡,結果得了個“撓政”的罪名而被免了職。
鹹淳七年(1271),黃震任撫州知州。當時撫州正值饑荒,百姓流離失所,一片淒涼。米商富家卻乘機囤積糧食,抬高糧價,大發其財。黃震腳踏車疾馳,先不入州署,就在驛舍里處理起公務來,四處張貼“閉糶者籍,強糴者斬”的告示,當即把米價壓了下來。接著,又親自煮粥賑濟災民,並獎勵有功於賑濟的人員,很快穩定了局面。在撫州,黃震還辦了二件大事:一是有一批因結關拒捕而入獄已28年的囚犯,活著的已僅半數,因此事關係到尚書省,一直無人敢作主結案。黃震經過調查,指出結關並非作亂,況且已經過多次大赦,就果敢地將他們全部釋放了。二是撫州原設有“慈幼局”,當初是為收養棄嬰而設的,久而久之,名存實亡。黃震提出與其棄後收養,不如保於末棄。於是改進舊法,凡將分娩而實在貧窮的家庭,可以申請官養;被遺棄的嬰兒,允許他人收養,官方給予補助。這樣一來,救活了許多嬰兒。
德元年(1275)三月,黃震從江西提點刑獄,調任浙東提舉。當時,鳴鶴、石堰一帶鹽民因不堪官吏盤剝而舉行大規模暴動,遭到鎮壓後大批逃亡。黃震受命處置,他深入鹽場,反覆調查,知道完全是官逼民反。便一方面如實向朝廷反映情況,一方面著手多方招集逃難的鹽民,並如數發還官府歷年所欠的曬鹽本錢61.3萬餘貫,由此而把一場“千里震驚”的風波平息了下來。
史籍記載
《宋史.黃震傳》稱其“決滯獄,清民訟,赫然如神明”;“居官恆未明視事,事至立決。自奉儉薄,人有急難,則周之不少吝。”應該說這些記述和評論都是十分確鑿、十分公允的。南宋王朝覆滅後,黃震隱居於澤山,在今田央鄉,榜其門曰:“澤山行館”、其室為“歸來之廬”,專心整理自己的著作。他的哲學思想雖以朱熹為宗,但並不墨守成規,而自有創見,並有系統論述,形成“東發學派”。他主張理是“四時行,百物生”的“自然之準則”;釋“道”為日用之常行之理,斥道家高談“人心”、“道心”之玄虛。其子黃夢乾、黃儒雅(一作叔雅)、黃儒英(一作叔英)及學侶陳著,均重經史考辨,將東發學派思想傳播至閩浙一帶。黃震的《東發日鈔》(一作《黃氏日鈔》)是一部滿含睿語哲理的讀書筆記,對古書辨偽致力至深,為東發學派的代表作。另著有《古今紀要》、《古今紀要逸編》、《戊辰修史傳》、《讀書一得》、《禮記集解》、《春秋集解》等多種。
相關事件
黃東發社倉記宣府軍民預備倉之舉,予往來於懷者兩年矣。去年七月,御史張海亦嘗言之。顧以數年來頗有多事之名, 【 天順四年議事回,姚大章侍郎語予云云之詳。】亦鑒耶律文正王省事之說,又嘗見黃東發撫州金谿縣李氏社倉記文,以是欲為復止,至今猶豫焉。近得本院咨知商學士弘載言八事,其一曰廣儲積,戶部覆請,乃以其所言鰥寡廢疾無依者作養濟院,數取息一斗,則依擬行之。不知有司里胥之弊有在,而所謂養濟院何嘗得盡鰥寡廢疾無依之人。若取息之說既不合抵斗還官舊制,亦為不才官司添一騙局名目矣。民之重困如此哉,然則東發之言亦可念矣。
鹹淳七年,余承乏撫州,適歲大飢,賴撫之賢士大夫相與講求賑貸,因多有以社倉事來諗。臨川縣李君德傑首以書來曰:“鄉有李令君捐粟六百石為倡,將成社倉,幸因以風厲其餘。”余報曰:“甚矣!社倉之法之良之可慕也。亦甚矣!社倉之弊之苦之可慮也。余前歲負丞廣德,見社倉元息二分,而倉官至取倍稱之息,州縣展轉侵漁,而社倉或無甔石之儲。其法以十戶為率,一戶逃亡,九戶賠備。逃者愈眾,賠者愈苦。久則防其逃也,或坐倉展息,而竟不貸本,或臨秋貸錢,而白取其息,民不堪命,或至自經。僉謂此文公法也,無敢議變。余謂非變其法也,救其弊耳。乃為之請於朝曰:‘法出於黃帝、堯、舜,尚當變通。法立於三代盛王,尚須損益。安有法本先儒,而不可為之救弊。使法本於儒先,坐視其弊而不救,豈儒先所望於後之人哉!’朝廷可之。既又念臨以官司之煩,不若聽從民間之便也。又為之請於朝曰:‘朱文公社倉法主於減息以濟民,王荊公青苗法亦主於減息以濟民,而利害相反者,青苗行之以官司,社倉主之以鄉曲耳。故我孝宗皇帝頒文公法於天下,令民間願從者聽,官司不得與。廣德社倉創於官,故其弊不一。請照本法一切歸之民。’朝廷又可之。余遂得窮年余之力,經理更革,以其收息買田六百畝,永代人戶認息,且使常年不貸,惟荒年則貸之,而不復收息,凡費皆取辦於六百畝官田之租。甫集而余去官,未知近何如,至今猶念念不能忘此。余親歷於廣德者如此。若凡他州各縣之有社倉者,聞其弊往往而然,殆不勝述。及來撫州,社倉幸皆鄉曲之自置,有如文公初立之本法。然亦間有名雖文公而人不文公,其初雖文公而其後不文公,倚美名以侔厚利者,亦已不少。余方為之悚然以懼,何敢更以官司預社倉之事哉!大抵小民假貸,皆起於貧。貸時則易,還時則難。貸時雖以為恩,索時或以為怨。儻稍從而變通之,鳩錢買田,豐年聚租,荒年賑散,不惟不取其息,並亦不取其本,庶乎有利而無害。”凡皆余答李君之說如此,而未敢以為信也。未幾,金溪李君沂復以社倉法來俾余為記,閱其始末,蓋一家自為之計,而依法惟取二分之息,不借勢於官,不鳩粟於眾,故能至今無弊,利民為博。今歲之歉,一邑賴之。置倉如此,信能以文公之濟人者濟人矣。然有治人無治法,良法易泯,流弊難防。君能如文公,更望君之子孫世世如君也。因錄所報李君之說以遺之。先是,郡之新豐饒君景淵亦嘗以社倉求余為說,其法取息視文公尤輕,貸而負者去其籍,而不責其償,事益省而民益安,並書以遺之。鹹淳七年冬至日承議郎權發遣撫州軍州事節制軍馬黃震記。
其他信息
元至元十八年(1281年)正月,69歲的黃震在故里去世(《宋元學案》稱餓死在鄞縣寶幢山),門人私諡文潔先生,並建湖山書院來紀念他。臥床橋原為泥橋,後人已將它改為石橋,橫跨在快船江上。東西橋欄分別有“古臥床橋”、“護龍橋”的題額。東西橋門分別鐫有:“地接渭川是名賢故里,堤連上閘沔古浦青流”、“看煙景波光不殊往昔,想流風餘韻直至於今”的對聯,成為三山古蹟之一。田央鄉湖山村也還有湖山書院的遺址。特別是1975年在今鳴鶴鎮西埠頭村出土了黃震的墓誌,那上面詳細記述了黃震的生平事跡,可補充正史記載之不足,是一件十分珍貴的文物,現由市文管會收藏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