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物價局

(三)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和價格監測預警職責。 (八)負責價格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協助省級價格部門依法實施價格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活動,組織指導價格認證、價格諮詢等工作。 (四)服務價格處(行政許可服務處)承擔國家、省服務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協助管理國家和省管的重要交通運輸、旅遊、郵政、電信、電視、金融以及部分社會公益服務價格;負責制定市管服務價格收費標準、管理原則和辦法;協調處理相關價格爭議;指導全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市物價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反價格壟斷職責。
(三)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和價格監測預警職責。
(四)加強價格成本調查與監審職責。
(五)加強涉及民生的資源及生活必需品價格管理職責。
(六)加強對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價格改革方案,負責全市價格工作的管理和綜合平衡,指導、監督市級有關業務部門以及縣(市、區)的價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建議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參與政府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價格調節基金、重要商品儲備等價格調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況下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三)協管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市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依法組織價格聽證,發布價格公告。
(四)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按照規定許可權參與審批管理收費項目,組織實施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和收費統計工作。
(五)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規範市場價格行為,開展反價格壟斷,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以及不正當價格行為,組織開展明碼標價、價格誠信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價格爭議,按規定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六)依法負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工作,開展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
(七)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及時發布價格監測信息,實施價格預測預警,研究提出應對處置價格異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的穩定。
(八)負責價格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協助省級價格部門依法實施價格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活動,組織指導價格認證、價格諮詢等工作。
(九)指導、監督市級有關業務部門、各縣(市、區)價格部門以及基層價格監督管理服務站的價格管理工作,指導價格協會工作,開展價格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全市價格管理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價格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物價局設6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人事處)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信訪、保密、機要、督辦及行政後勤工作;管理、監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資產;按規定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局電子政務、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綜合法制處(市場價格行為監督管理處)
負責編制年度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重要價格政策調研、政務信息、價格宣傳和普法工作;研究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負責價格管理檔案的法制審核;督查系統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市場價格行為規範,依法制定和實施規範市場價格行為辦法;負責全市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路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價格調節基金,依法實施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特殊情況下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工作。
(三)工農產品價格處(環境資源價格處)
承擔國家、省管工農產品、藥品、環境資源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制定市管工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藥品、環境資源以及公用事業價格的管理原則、作價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監督重要農副產品儲備吞吐的價格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工農產品、藥品、環境資源及公用事業價格爭議;指導、協調全市工農產品、藥品、環境資源及公用事業價格管理工作和涉農收費公示工作。
(四)服務價格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承擔國家、省服務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協助管理國家和省管的重要交通運輸、旅遊、郵政、電信、電視、金融以及部分社會公益服務價格;負責制定市管服務價格收費標準、管理原則和辦法;協調處理相關價格爭議;指導全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對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的審核和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物價視窗的管理、協調工作。
(五)房地產價格處
承擔國家、省房地產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參與制定全市土地出讓價格、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以及房地產價格與評估的規範性檔案;承擔市區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銷售價格及廉租房租金標準的審核與管理;研究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管理原則和辦法;協調處理房地產和物業服務價格爭議;指導全市房地產和物業服務價格工作。
(六)收費管理處(醫藥價格處)
承擔國家、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介服務收費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非企業組織收費標準、管理原則和收費辦法以及收費體制改革方案(意見)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療服務價格和研究市管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度審驗及收費統計;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境內清費治亂減負工作;協助行業主管部門規範行業的收費行為;協調處理行政事業單位、非企業組織、中介服務收費和醫療服務價格爭議;指導、協調全市行政事業單位、非企業組織、中介服務收費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3名,綜合法制處3名,工農產品價格處2名,服務價格處3名,房地產價格處2名,收費管理處3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另核紀委書記(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6名,副處長(副主任)2名。

其他事項

(一)根據工作需要,市物價局設定2個正科級直屬行政機構:
1?市物價局檢查分局(鹽城市價格舉報中心)
負責監督檢查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對價格違法行為、亂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規範和監管市場價格行為;按照授權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以及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負責價格違法行為舉報件的受理、辦理;組織開展社會價格監督活動,協助指導價格的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工作;負責商品標價簽的監製管理; 協助辦理有關價格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重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負責價格違法行為檢查處罰案卷的整理、歸檔、管理;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鹽城市物價局檢查分局(鹽城市價格舉報中心)行政編制為25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 名,副局長4名,其職級按照鹽市編〔2007〕15號、鹽市編辦〔2008〕53號檔案規定配備。
2?市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
承擔國家、省部署的工農產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工作;負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成本監審以及重要商品成本調查工作;承擔上級賦予的制定經濟和價格政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配合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等專項調查及監審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價格成本信息;指導全市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
鹽城市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行政編制為3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 名,副局長1名。
(二)根據工作需要,市物價局設定1個正科級派出行政機構:市物價局經濟開發區分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價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承擔轄區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調整和服務價格管理等工作;開展轄區的專項價格(收費)檢查,依法處理價格違法行為,受理價格投訴舉報,協調處理各種價費矛盾;組織開展轄區內社會監督和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推進明碼標價和價格誠信工作;承擔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許可證核發、換證和年檢工作;承辦市物價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物價局經濟開發區分局行政編制為5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 名,副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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