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大縱湖大閘蟹行業協會

鹽城大縱湖大閘蟹行業協會

鹽城大縱湖大閘蟹行業協會成立於2014年6月23日。協會堅持“平等、互惠、開放”的理念,以“服務、協調、監督、自律、幫促”為運作機制,積極開展大閘蟹的繁育、養殖、加工,銷售等全方位服務,致力打造具有地域影響力的“大縱湖”品牌,促進本地大閘蟹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鹽城大縱湖大閘蟹行業協會成立於2014年6月23日,會員覆蓋鹽都全區的大閘蟹養殖大戶、經銷企業以及配套飼料魚藥經營單位,首批共吸納單位會員20家,個人會員126人。協會堅持“平等、互惠、開放”的理念,以“服務、協調、監督、自律、幫促”為運作機制,積極開展大閘蟹的繁育、養殖、加工,銷售等全方位服務,致力打造具有地域影響力的“大縱湖”品牌,促進本地大閘蟹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鹽城大縱湖大閘蟹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由鹽城市鹽都區水產技術推廣站牽頭成立,全區大閘蟹產業中從事繁育、養殖、加工、銷售、科研、技術服務等環節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產業之間的紐帶、橋樑作用,加強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溝通,維護大閘蟹產業與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協助政府開展大閘蟹健康養殖培訓及社會監管,起到服務養殖戶、服務企業、服務市民、推介產品、展示成果等作用,促進大閘蟹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鹽都區農業委員會和鹽都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地址:江蘇省鹽城市解放北路260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大閘蟹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協助區農委進行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大閘蟹行業建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建議;
(三)加強行業內部協調,推動各種形式的聯合和合作,協調和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市場占有中存在的各類問題;
(四)保護會員單位大閘蟹商標及其智慧財產權,並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際、國內相關經貿洽談和名特優農產品展銷、推介、促銷活動,聯合展示推介我區大閘蟹行業的建設成果;
(六)加強信息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市場動態信息,宣傳國內外主要大閘蟹養殖和繁育技術、市場需求等,邀請專家講學,選派人員外出考察、進修和講學,組織開展與大閘蟹產業發展相關的專業人才培訓活動;
(七)督促和組織會員企業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加強產品質量建設,保證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行業信譽,防止不正當競爭;
(八)組織開展大閘蟹繁育、養殖、加工、銷售的現場檢查、環境監測、產品監測、年度檢查工作;
(九)與其他有關行業協會組織建立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十)接受鹽都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區相關行業協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是全區從事大閘蟹繁育、養殖、加工、銷售、科研、技術服務、物資供應等與蟹業有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並從事大閘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單位會員必須是我區從事大閘蟹繁育、養殖、銷售、科研、技術服務、物資供應的生產基地、銷售企業、加工企業、飼料生產企業、質量監管等部門。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個人或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協助並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經理事會批准和授權,以協會名義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六)根據統籌安排和實際可能,參加協會組織的對外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二)維護大縱湖大閘蟹行業協會的品牌信譽;
(三)向協會報告工作,做好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向協會提供所需有關資料和情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區農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業務交流、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廉潔、務實,熱愛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協會舉辦有關活動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6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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