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少女跳樓事件

鳳凰少女跳樓事件

2010年9月4日,湖北陽新縣16歲女孩邱某在朋友陪同下在鳳凰遊玩,吃飯、喝酒、唱歌、住店,發生了遭猥褻而跳樓的事件。涉案人員包括一個修車的人,兩個公車司機,兩名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分別是交警和協警。2010年10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鳳凰縣人民法院就鳳凰“少女跳樓”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因犯強姦罪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及有期徒刑,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50044元。

經過

事發地天下鳳凰大酒店事發地天下鳳凰大酒店

2010年9月4日,湖北少女邱某,與其朋友湖南女孩侯某,和侯某的朋友林某(修車人)、楊某,一起在鳳凰遊玩,中午由修車人林某的朋友安排吃飯、喝酒。飯後,這4人加上韓某(公車司機)、隆某、王某(公車司機)去唱歌。唱歌中,隆某、楊某離開。

公車司機韓某電話約交警龔、交管隊協警徐。然後,修車人林等幾人將兩名女孩邱某、侯某送到天下鳳凰大酒店9樓開了四間房休息。在房中,公車司機韓某等人多次猥褻邱並欲與其發生關係,邱某從房間逃離後,從9樓走廊邊的窗戶跳下,當場死亡。

人物背景

死者

經查,“鳳凰少女跳樓事件”死者基本情況:邱某,女,16歲,湖北省黃石市陽新縣浮屠鎮人。

涉案人員

林某(男,40歲,鳳凰縣竿子坪鄉人,在竿子坪修車)、王某(男,34歲,鳳凰縣沱江鎮人,鳳凰縣公車司機)、韓某(男,34歲,鳳凰縣沱江鎮人,鳳凰縣公車司機)、龔某(男,32歲,鳳凰縣沱江鎮人,鳳凰縣公安交警大隊民警)、徐某(男,32歲,鳳凰縣沱江鎮人,鳳凰縣公安交警大隊協警),已涉嫌犯罪。

破案

2010年9月5日,鳳凰縣公安局成立“9·4”特偵組展開偵破;9月8日,案件成功偵破,縣公安局依法對林某、龔某、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案發前,龔某為鳳凰縣公安交警大隊民警,徐某為鳳凰縣公安交警大隊協警。

鳳凰縣人民檢察院也提前介入此案,前日經鳳凰縣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強姦罪,對林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

警方通報

鳳凰少女跳樓事件“鳳凰少女跳樓事件”涉案民警的便民座牌被鎖在了柜子里

2010年在9月13日,警方向家屬通報了邱某的死因。在會上,警方告訴家屬,邱阿紅被人強姦,涉案5人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說,案發當天下午6時許,韓某、王某在912房間強姦麗麗(邱某的朋友),林某、龔某、徐某則在929房間強姦邱阿紅。邱阿紅曾反抗想逃,但房門被龔某和徐某死死堵住。他們將她拽了回來,林某打了她一耳光,並將她一腳踢倒在床上。

林某強姦了她後,龔某和林某等繼續在房裡對邱阿紅施暴。邱阿紅於6時45分再次從房間逃離,經客房過道跑至窗邊,從9樓跳下……

家屬質疑

聽到這5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訊息後,邱某的家屬表示,一定要將他們繩之以法,並對此案的處理提出幾點質疑。

疑點一:未成年為何通報成年?

鳳凰縣公安局在網上的公告稱,“9月4日晚7時許,鳳凰縣天下鳳凰大酒店發生一起女青年跳樓死亡事件。”邱永貴說,明明女兒才16歲,還未成年,怎么就成女青年了?

疑點二:為何要重新屍檢?

9月13日,鳳凰縣公安局稱此案移交到湘西自治洲公安局偵辦,要進行二次屍檢。家屬並沒有要求,為何警方要做第二次屍檢?警方在第一次調查中是不是遺漏了有關送檢項目?

疑點三:為何不及時通知家屬?

9月4日,邱阿紅跳樓身亡,直到9月6日下午,家人才得到訊息。邱永貴說,出事時,女兒身邊就有身份證、手機等物品,警方很容易找到家人的聯繫方式,為何要拖延兩天才通知?

疑點四:鑑定結果為何遲遲不公布?

9月13日,案情通報會上,鳳凰縣政法委負責人承諾於9月14日出鑑定結果,為何至今沒有下文?

疑點五:警方通報為何避重就輕?

9月13日,警方向家屬及律師通報案情,明確表示邱阿紅跳樓前被人強姦。9月20日,鳳凰縣公安局通報案情時,為何只表述為猥褻?

審判

2010年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鳳凰縣人民法院就鳳凰“少女跳樓”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因犯強姦罪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及有期徒刑,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50044元。
法院審理查明,9月4日,被害人邱某某和侯某應邀在湖南鳳凰遊玩,在縣城“萬紫千紅”KTV包廂唱歌時,5名被告人趁其不備在啤酒中投放K粉,隨後,邱某某與侯某被帶到“天下鳳凰大酒店”,5名被告人開房後,欲與兩名女孩發生性關係,邱某某遭遇猥褻後反抗,從酒店走廊的窗戶跳下身亡。
酒店員工發現邱某某墜地死亡後,向公安機關報警。經法醫檢驗,被害人邱某某因高墜致全身多臟器損傷死亡。
5人行為構成強姦罪
9月6日21時許,公安人員在吉首市乾州市場將被告人林義抓獲歸案。9月8日鳳凰縣公安局依法對被告人韓曉東、龔丞、徐磊、王凱刑事拘留。
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義、龔丞、韓曉東、徐磊和王凱採取暴力、脅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與被害人邱某某、侯某發生性關係,雖因被害人強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5名被告人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導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墜樓身亡的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壞。
法院判賠35萬餘元
據此,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義、龔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韓曉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凱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5名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50044元。
審判長在一審宣判時表示,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總計29份。這些證據已經法庭庭審舉證、質證、認證,是定案的可靠證據。
■判決解析
5名被告人均是主犯
10月31日,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田環,針對此案的定罪理由做了解釋。
田環在一審宣判中說,5名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強姦犯罪,由於兩名被害人堅決不從和強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樓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共同強姦犯罪中,被告人林義首先提起尋找毒品“K粉”,帶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點,在邱某某拒絕與龔丞發生性關係時,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對方,直接導致邱某某跳樓身亡,在共同強姦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
被告人龔丞積極聯繫並找到毒品“K粉”,提供犯罪場所,在林義暴力威逼被害人邱某某後,仍企圖與邱某某發生性關係,直接導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樓身亡,在共同強姦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韓曉東尋找並往啤酒杯中投放毒品“K粉”,違背婦女意志企圖強行與被害人侯某發生性關係,在共同強姦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徐磊提供作案工具毒品“K粉”,與他人一起利用“K粉”實施犯罪,強迫被害人邱某某與龔丞發生性關係,導致邱某某跳樓身亡,在共同強姦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王凱意圖在被害人意識與反抗能力因“K粉”削弱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在共同強姦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法院據此認定,5名被告人均為此案主犯。田環說,5名被告人以暴力、脅迫及投放毒品“K粉”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且兩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姦婦女情節惡劣”。共同強姦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邱某某墜樓身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強姦婦女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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