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湘西中院位處州府吉首市,下轄8個基層法院、34個人民法庭。今年來,全州法院積極搶抓機遇,迎難而上,爭取最高法院、湖南高院及省內部分中院對口援助,各項事業快速發展,執行工作、教育培訓、思想宣傳、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受到了湖南省委和省高院的表彰,司法行政工作、“三調聯動”機制建設受到了最高法院和法務部的表彰,被最高法院列為“全國中西部地區法院司法信息化建設示範單位”和“西部法院教育培訓基地”,被湖南高院列為“法官助理改革試點”。主要職責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的領導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
(二)提審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審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七)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八)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要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死刑案件。
(十)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一)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
事宜。
(十二)對州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全州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州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本州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三)領導全州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四)管理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全州人民法院的物資裝備。
(十五)管理州中級人民法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十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十七)承辦其他應由州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中級人民法院設15個職能庭科室( 不含政治部的組織幹部科、法官管理科、宣傳教育科和林業審判庭)。(一)政治部(下設組織幹部科、法官管理科、宣傳教育科、老乾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中院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州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組織人事任免、法官、司法警察等級技術職稱警銜等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全州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主管州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組織人事工作;負責省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的聯絡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指導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機關相關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科、法官管理科和宣傳教育科承擔。
(二)紀檢組(監察室)
指導、協調全州人民法院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州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州人民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三)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本院政務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檔案、向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與人大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文秘、信息綜合、建立中院機關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四)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
負責研究制定全州法院財務、裝備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全州人民法院訴訟費;負責全州人民法院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具、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調拔等工作;負責全州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州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負責中院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五)研究室
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全州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案件質量評查;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編纂審判業務資料;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意見;編輯印發內部刊物;負責司法統計;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刑事審判第一庭
(六)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對本院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審理管轄爭議、異議案件;處理來信來訪;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及其相鄰關係案件和以房地產、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糾紛案件、農業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院和其他相關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第、二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以及因契約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和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和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法院相關工作。
(九)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指導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審理、覆核並呈報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下級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一)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二)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州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程式審理的再審抗訴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三)執行局
執行州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下級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監督、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四)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專業技能培訓、警銜呈報、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人犯押解和法庭警衛工作;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庭和執行局(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槍枝彈藥警械、警具的管理;負責中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司法技術科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制定全州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州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和拍賣等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六)林業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一審、二審的林業刑事、民事經濟案件以及山林權屬行政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林業審判工作。
(十七)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州法院案件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案件質量進行檢查評議;對下級法院案件質量的檢查評議進行指導。
(十八)執行裁判庭
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案外人異議,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進行審查、裁定;對負有協助義務的案外人未盡協助義務,審查、裁定其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審查、追究擅自處分已控制財產人的賠償責任;執行交付財產案件中被執行人無法交付財產,審查、追究折價賠償責任;審查、裁定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及其他應作出的裁定。對本院和基層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監督,以及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