鬱南縣人民檢察院

於1955年5月正式成立,當時地址在鬱南縣都城鎮中山路58號,編制11人,當時配員7人,隸屬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高要分院領導。 1961年4月恢復鬱南縣人民檢察院建制,編制12人。 1994年4月雲浮市成立,我院劃歸雲浮市人民檢察院領導。

機構概況

於1955年5月正式成立,當時地址在鬱南縣都城鎮中山路58號,編制11人,當時配員7人,隸屬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高要分院領導。1958年11月至1961年3月鬱南縣與羅定兩縣合併設定羅南縣人民檢察院,後稱羅定縣人民檢察院。1961年4月恢復鬱南縣人民檢察院建制,編制12人。1967年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由縣軍管小組和縣革委會保衛組取代公、檢、法職能。
1978年8月重建鬱南縣人民檢察院,地址在都城鎮中山路54號,編制12人,當時配員5人,內設機構7個,隸屬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肇慶地區檢察分院(後稱肇慶市人民檢察院)領導。1985年增編到40人,配員38人。1990年11月反貪局成立,內設偵查科、綜合科、預防科,舉報中心劃歸反貪局管轄。1992年10月遷移至都城鎮中山路3號縣政府招待所內原餐廳二樓辦公。1994年4月雲浮市成立,我院劃歸雲浮市人民檢察院領導。1994年3月16日,我院在都城鎮大堤路破土興建6層檢察業務辦公樓,造價528萬元,於1997年1月23日竣工後搬遷至新檢察業務辦公樓辦公。1997年3月第一次配員職工5人。當時有幹警、職工49人,退休幹部4人。
2002年機構改革,我院設定反貪污賄賂局和11個科室(政工科、辦公室、計畫財務裝備科、偵查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控告申訴檢察科、反瀆職侵權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及1個直屬機構(法警大隊),均為副科級建制。現我院的行政編制為44人, 幹警、職工42人,退休幹部、職工9人。

部門職責

內設機構:辦公室、政工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局偵查科、反貪局職務犯罪預防科、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舉報控告申訴檢察科、計畫財務裝備科、司法警察大隊。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檢察部門(舉報中心)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審查起訴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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