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民[廣東省雲浮市鬱南縣原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

李利民[廣東省雲浮市鬱南縣原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

李利民,男,曾任廣東省雲浮市鬱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

履歷

1978年7月在內蒙古鄂倫春旗旗委黨校工作;

1979年3月至1997年7月在內蒙古鄂倫春旗公安局工作,歷任民警、預審科長、看守所所長、刑警隊長;

1997年7月至2013年4月在廣東省雲浮市公安局工作,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刑警二大隊副隊長、指揮中心110報警台主任、刑支案件指導大隊大隊長、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刑偵支隊支隊長、刑警支隊支隊長;

2013年4月任廣東省雲浮市鬱南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

人物事件

提起公訴

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肇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原雲浮市鬱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李利民依法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判刑

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對雲浮市鬱南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兼縣公安局局長李利民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

雙開

日前,經中共雲浮市委批准,雲浮市紀委對鬱南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公安局原局長李利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利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無法說明來源的財產差額巨大。

李利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且被法院判處刑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雲浮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雲浮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利民開除黨籍處分;經雲浮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雲浮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利民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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