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審判廳

高等審判廳

高等審判廳擁有監督下級審判機關,接受審理抗訴案件,輕罪為終審,重罪為二審的權力。

基本介紹

官署名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

主要作用

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接受審理抗訴案件,輕罪為終審,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置廳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設廳長庭長、推事、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等。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為高等法院,並將高等檢察廳併入,稱檢察處,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等。參見“審判廳”、“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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