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天津自明永樂初年設衛築城,歷經明、清、中華民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逾時500餘載。天津瀕臨渤海,密邇京師,重要的地理位置和優良的港口環境,為其發展帶來了天然的優越條件,百年間,就從一個漕運樞紐發展成為中國北方金融貿易中心城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特別是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天津的發展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向著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和中國北方重要的經濟中心的目標邁進。天津的審判歷史,也隨著城市的發展,社會的變革,發生了巨大變化。
內容
一
中國在封建社會時期,行政、司法合一。皇帝既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也是國家最高司法長官。至於地方州、縣官,亦是集行政、司法於一身,既是地方的行政官,也是地方的審判官。問訟斷獄,是地方官的一項重要任務。所以,在封建社會有“吏治之要,首在斷獄”之說。
明代,天津系河間府轄地。明初,天津先後設三衛。衛是明代軍隊的基本編制單位,天津三衛編制官兵16800人。衛下分設千戶所和百戶所。平時,各衛按所劃區域駐防,受後軍都督府領導;戰時,歸兵部調遣。
明代軍隊系統設有審判官。衛設專職審判官,千戶所設兼職審判官,問理軍人訴訟。
隨著天津社會經濟的發展,居民逐漸增多,加上三衛官兵駐防於天津至德州一帶,軍事建制的體制,難以治理軍民混居的局面。明朝廷乃於弘治三年(1490)設天津道按察副使,將軍政統一起來。從此,天津有了問理軍民訴訟的機關。此後,明朝廷又派駐了天津問理民間訴訟的官員。
明代處於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封建的法律制度已經成熟,軍人犯罪由軍隊審判機關審判。由於天津三衛隸屬後軍都督府,所以三衛的上一級審判機關為後軍都督府。再上一級審判機關,則為中央的刑部或三法司(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機關組成)。百姓犯罪,則按縣、府、省、中央刑部或三法司審級進行審判。無論軍人或百姓訴訟,都必須自下而上地進行,判決則必須依據明律。明律原指《大明令》及《大明律》。《大明令》洪武元年(1368)頒布,計145條。《大明律》洪武三十年(1397)頒布,計460條。令、律包括吏律、戶律(含戶籍、田宅、婚姻、債務、商業、稅務等,多屬民事案件的內容)、禮律、兵律、刑律(含盜、人命、鬥毆、詐欺、強姦、受賄等,多屬刑事案件的內容)、工律等內容。判決依律。各種案件情況千差萬別,絕非600來條令律所能概括。各級官吏,在審斷案件時,遇有案情與令律有出入時,則要逐級請示,直至皇帝。最後,由皇帝決斷。這種令律中沒有規定,而由皇帝斷決的案件,稱為例,以後出類似的案件,就照此例判決。這樣,不但例與令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例亦越來越多,至明末,這樣的例(包括由政府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總計達到620多條,已超過了明初頒布的令律條數的總和。
明代各級審判機關,按級行使審判權。明中央最高審判機關為刑部,遇大獄重囚,則由三法司共同審理。遇特別重大案件,三法司還要會同六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稱九卿會審。三法司或九卿會審作出的判決,都須呈皇帝批准,皇帝乃是國家最高的裁判者。
明代除從地方到中央有一套完整的審判機關外,尚有屬特務性質的“廠”(東、西廠)、“衛”(錦衣衛)組織。它們雖然不是式的司法機關,但也被皇帝賦予審判權。明自中葉後,皇帝視朝日少,宦官成了皇帝的代理人,掌握了實權。明魏忠賢成了中國歷史上一位實權最大的宦官。明代特務、宦官造成的冤獄是十分驚人的,當時的天津道按察副使胡文璧入獄,就是其中一例。
清初,天津仍續衛制,至雍三年(1725)棄衛建州。明末軍民訴訟兩系統審判機構同時並存的局面亦隨衛制的延續而延續,直至建州時為止。清地方政權分為省、道、府、縣(州)四級。省級最高長官為督撫,集軍政大權於一身。隸屬於督撫的布政使和按察使,分理地方的民財與刑獄。民事案件多由布政使審理;刑事案件則由按察使審理。府、縣官吏,則集行政司法於一身。隨著天津州、縣的建立,天津的州、縣衙門既是行政衙門,也是審判衙門。
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直隸總督衙門由保定遷到天津,在總督衙門內設立發審所和營務所,分別就重大案件和涉及軍機犯罪案件及斬立決案件進行審判。
清代各級審判衙門享有的判刑權類似明代。刑罰超過該級衙門決斷的,則將案情、審訊後擬定的刑罰連同案犯,向上一級衙門上報解送,直至中央。但案犯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只解到省一級為止。
清廷中央審判機構與明同,仍置三法司和實行九卿會審。清還建立了秋審制度。秋審制度是複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進行而得名。按清律規定,凡嚴重危害國家統治的罪犯,除應立即處決的,判“斬立決”或“絞立決”外,對危害性較小或案情可疑的罪犯,可暫判“斬監候”或“絞監後”,待秋天由九卿會審決斷。
死刑由皇帝批准的制度,到清鹹豐三年(1853)有了改變。當時,清政府以“地方不靖”為藉口,賦予督撫以“就地法”之權。此令一出,先斬後奏也就相沿不改,直至清末。
清律是在明律的基礎上,吸取了歷代律例的特點纂輯而成的,為中國封建社會最完善的法律。清乾隆時,對其入關後所修的律例進行了改校定,於乾隆五年(1740)頒布了《大清律例》,簡稱《大清律》。《大清律》中確認了滿族享有的經濟、政治、司法各方面的特權。滿族犯罪一般司法機關不得審理。《大清律》是中國歷史上不平等對待各族人民的一部封建法典。至清末《大清律》除例仿明制增補外,律一直未改動。
鴉片戰爭後,隨著列強的侵入和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在中國出了向資本主義國家學習的潮流,改革政治制度已是大勢所趨,於是,出了清末的司法改革。光緒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著手制定新刑律,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完成,定名為《大清新刑律》。同時,還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未能頒布)及《法院編制法》(1909年頒布)。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將刑部改為法部,專司司法;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司審判,並附設總檢察廳,原都察院撤銷。從而,開始了中國具有歷史意義的司法制度改革。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大清新刑律》頒布,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刑分立的刑法典。
清政府在中央實施司法改革的同時,令地方也著手司法改革,將司法從行政中分離出來。光緒三十二年(1906)直隸總督袁世凱令天津府知府擬定天津試辦審判廳章程和籌建天津審判廳。天津試辦審判廳章程於同年秋擬定,定名為《天津府屬試辦審判廳章程》。該章程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地方性審判法規。章程中規定將司法從行政中分離出來,設立審判廳,獨立行使審判權。光緒三十三年(1907)二月、三月,天津高等審判分廳、天津地方審判廳、天津鄉讞局相繼舉行開廳典禮,接收訴訟案件。天津各級審判廳的成立,開創了中國審判史的新篇章。
清朝的司法改革,尚未來得及在全國普遍實行,清政府就在辛亥革命的炮聲中壽終寢了。
清王朝的滅亡,宣告了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的結束,但在司法上卻留下了許多寶貴的法律文化遺產,“判決依律”則是諸多寶貴法律文化遺產的精髓之一。
二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結束了清政府的統治,建立了中華民國。1912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法院依法獨立審理案件。
中華民國建立初期,主要法律仍援用清末的。如刑律、法院編制法等。1912年3月10日臨時大總統明令: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律(即《大清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余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
民國初期,全國實際上處於軍閥割據狀態。袁世凱於1912年4月篡奪了臨時大總統職位,在北京建立了北洋軍閥政府(以下簡稱北京政府),天津處於北京政府統治之下。
北京政府建立後,除繼續實行《大清新刑律》外,1912和1914年分別頒布了《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和《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並陸續頒布了一些其它法規。北京政府的審判機構,仍沿襲清末舊制。設在北京的大理院為北京政府的最高審判機關,在距北京較遠的省設大理分院,代行大理院職權。在省一級設高等審判廳。天津地方審判機構仍如清末,天津府設高等審判分廳,天津縣設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隨著天津定為直隸省的省會,天津設直隸高等審判廳。省會遷移,高等審判廳亦隨之遷移。原清代的直隸總督衙門,改為直隸衙門,亦稱北洋行營。該衙門所設審判機構和職權與清末相同。
1913年3月北京政府規定,未設法院各縣一律於縣知事公署內附設審檢所,由一至三人掌縣內訴訟事務,檢察事務由縣知事掌握。1914年北京政府下令裁撤初級審判組織,於地方廳內設刑事簡易庭。同年,公布《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規定凡未設普通法院之縣,司法事務由縣知事兼理。縣知事得依法保薦承審員,襄助縣知事辦理案件。天津在裁撤初級審判廳後,於天津地方審判廳內設簡易庭,受理原歸初級審判廳審理的案件。1917年5月北京政府規定,凡未設法院的各縣,應在縣知事公署內附設縣司法公署,如有特殊情形不能設立,仍令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以上規定為武清、寶坻、靜海、寧河、薊縣當時處理訴訟在組織上提供了法律依據。
1923年根據北京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不動產登記條例》的規定,天津地方審判廳設立不動產登記處。1928年天津地方審判廳改組後,又在南馬路、大沽、楊柳青鎮、租界地內、北倉鎮設立登記處。
1928年3月,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刑法》,該刑法規定的刑罰分主刑和從刑兩類。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從刑有褫奪公權和沒收財產。
1928年6月3日,奉系軍閥張作霖退出北京,北京政府垮台,以蔣介石為首的南京國民黨政府(以下簡稱國民政府)取得了全國的統治權。1928年6月,國民政府改直隸省為河北省,將天津定為特別市。
同年,公布了《刑事訴訟法》,該法是參照清末《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制定的,成為一部獨立的法律。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先後公布了民法各編。
1930年12月,公布了《民事訴訟法》。
此後又公布了《海商法》等法規。
國民政府把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海商法稱之為中華民國六法(也有將憲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稱為六法的)。毫無疑問,中華民國的法制建設,比清朝又前進了一步。但是,也必須指出,法是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中華民國的法律,反映了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利益,同時,也是鎮壓革命人民的兇惡武器。其中《暫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年3月頒布)、《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1931年1月頒布)、《限制異黨活動辦法》(1939年1月秘密頒布)、《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1947年12月頒布)等法,更是直接針對社會進步人士和共產黨的。
192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在武漢公布將審判廳改為法院的法令。1928年,國民政府的勢力到達天津後,即改天津地方審判廳為天津地方法院。
1932年10月,國民政府公布了《法院組織法》。該法規定法院分為三級,即地方法院(縣、市設),高等法院(省、直轄市設),最高法院(國民政府設)。實行三級三審制。此外,國民政府於1927年12月公布了《特種刑法臨時法庭組織條例》。根據上述條例,在南京設中央特種刑事法庭,在各省(市)設高等特種刑事法庭。特種刑事法庭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抗訴和抗告。
1937年七七事變後,日軍侵入華北,天津地方法院建築連同案卷資料毀於戰火。同年10月,日偽“天津治安維持會”在河北西窯窪組建偽天津高等法院和偽天津地方法院。次年1月,撤銷了偽天津高等法院,恢復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的舊稱。1942年上述兩法院遷至南馬路舊縣署衙門。
1945年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派員接收了天津兩個偽法院,並對舊有人員進行甄別,對組織機構沒有大的變動。
1948年9月,設立天津市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地址在赤峰道。
國民政府除設各級法院和特種刑事法庭外,還設有專門從事鎮壓革命人民的特務組織。這類組織中最主要的有:國民黨中央調查統計局,簡稱“中統”,它在國民黨省(市)黨部設調查統計室,在工廠、學校、社團設黨員調查網;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簡稱“軍統”,它在省(市)設立特務站,在省(市)以下設軍統特務小組。這些特務組織,可以隨意逮捕、審訊和屠殺革命人民。著名愛國將領吉鴻昌就是被國民黨軍統特務於1934年11月9日在天津逮捕,24日於北平殺害的。此外,在軍閥統治時期,軍閥監禁、屠殺民眾的事亦時有發生。以上這些不經法院審訊處置的,文字記載又少者,本志只能付闕。
三
1949年1月1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解放天津,從此,天津市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1月17日,天津市人民法院成立。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中國千年來司法權一直掌握在剝削階級手裡,審判為剝削階級服務的歷史。
解放初期,天津市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1949年1月《關於接管平津司法機關之建議》和2月《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接收舊法院,建立新型的人民法院。對原國民黨政府法院人員,根據本人具體情況,或留用,或組織學習,或予以遣散。新的審判機構迅速建立,並於1949年2月開始受理案件。
195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京津兩市設立區人民法院試行辦法》,經毛澤東主席批准後,天津市陸續開始籌建區人民法院。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人民法院請示檔案的批示中指出:在刑事法規尚未制定公布以前,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應依據有關的綱領、政策、決議、條例等,並斟酌各案具體情況為之。建國初期,天津市各人民法院判處各種刑事案件,都是按上述批示精神執行的。
195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頒布。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下簡稱《土地改革法》)頒布。1951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以下簡稱《懲治反革命條例》)頒布。1952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以下簡稱《懲治貪污條例》)頒布。以上法律、條例的頒布,適應了當時形勢的需要,為人民法院判處該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天津市各人民法院於1952年8月開展了司法改革運動,11月結束。運動的重點是批判舊法觀念和舊作風,樹立新法觀念和新作風。經過這次司法改革運動,法院系統的工作人員從思想到作風都有很大的提高和轉變。對不宜繼續留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人員,則調離崗位。同時,調進一百餘名人員,使人民法院真成了人民的法院。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從而使國家各項具體法律的制定有了根本依據。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縣、市轄區設基層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級人民法院。此外,還有設定專門人民法院的規定。
天津市自解放至1990年底,行政隸屬關係先為直轄市,後改為省轄市,後又改為直轄市。天津市人民法院的設定,在其為直轄市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在其為省轄市時,則不設高級人民法院。
建國初期,《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上述法律法規適用的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遲遲未能制定出一部刑法,對審判工作也是不利的。從1958年開始,中國共產黨內的“左”傾錯誤逐漸泛濫起來。這一錯誤到1966年開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時,發展到嚴重程度,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破壞。期間,法制建設不但沒有進展,甚至連一些建立起來的東西也被踐踏,審判隊伍遭到破壞,搞了不少冤假錯案,造成嚴重後果。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徹底糾了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破壞的“左”傾錯誤,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路線,從而使法制建設重新走上確軌道,也為徹底平反歷史上的冤假錯案掃清了道路。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後,隨著揭發批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深入,平反冤假錯案的工作便提到了議事日程。然而,由於“文化大革命”剛結束不久,“左”的錯誤影響尚未徹底清除,平反工作還有一定阻力。真平反歷史上的冤假錯案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開始的。為此,中共中央發出了一系列檔案,並要求平反工作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開前基本結束。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按照“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天津市各級人民法院對平反冤假錯案作了大量工作。該項工作的前一階段主要是平反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及其前後的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主要有:由於說過一些對“文化大革命”開展不利的話和為前國家主席劉少奇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鳴不平而被打成反革命的;發生在1964年在天津影響很大的所謂蔣樹璋反革命階級報復案和其他刑事案件。後一階段是對自1955年反對“胡風反革命集團”以來歷次政治運動中造成的冤假錯案以及其他案件進行了複查糾。“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得到落實,受到民眾的擁護。
1979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198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試行)》),1984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等重要法律相繼頒布。為適應經濟建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系列對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陸續頒布。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審判實行公開和辯護制度,禁止刑訊逼供。刑事訴訟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普通刑事、民事案件,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反革命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即為終審。死刑的核准權在最高人民法院,但在實際執行中,判處死刑的核准權不同時期曾有變動。天津解放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時期死刑由天津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核准。從1983年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以來,對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殺人、搶劫、強姦、放火、重大盜竊等刑事犯罪案件,死刑核准權在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時期死刑核准權在最高人民法院。
解放42年來,天津市各級人民法院緊密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開展審判工作。解放初期,為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進一步解放生產力,審判的主要案件為反革命案件。截至1951年底,共審理反革命案件4985件。1950年10月和1955年5月,先後二次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共審理反革命案件6174件。1951至1952年開展了“三反”(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五反”(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和反對盜竊經濟情報)運動。這期間共審理涉及“三反”、“五反”案件4816件。1950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為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保證。長期受封建婚姻枷鎖束縛的婦女,紛紛起來爭取自由平等的權利。這一時期,婚姻案件上升,截至1951年底,共審理婚姻案件8989件。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打、砸、搶”活動猖獗,無政府思潮泛濫,且流毒深廣,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給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天津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堅持“從重從快”的方針,積極開展“嚴打”鬥爭,在1983至1984年,共審理這類案件6353件,狠狠地打擊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對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經濟發展迅速,經濟交往增多。高速的經濟發展,頻繁的經濟交往,也給經濟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至1990年底的12年間,天津市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理各種經濟犯罪案件8583件,超過了建國以來前30年的總和。
1949年天津解放至1990年的42年間,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理一審刑事案件194035件,一審民事案件471241件,一審經濟案件21416件,一審行政案件303件。
建國後,中國法制建設走過了一條曲折發展的道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法制建設又重新步入了健康發展的軌道。天津市的審判工作和中國法制的歷史緊密相聯。當法製得到遵守的時候,審判工作便得到發展;當法制遭到破壞的時候,審判工作便處於停滯和破壞。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民主與法制的完善,天津市的審判工作必將進入一個新的蓬勃發展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