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獎勵辦法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教技發[20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從2008年開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和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合併為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其中,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主要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專利技術實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現將《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四月九日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高等學校廣大教師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組織進行科技創新、自主創新和推動科技進步的積極性,加速我國教育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用以鼓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高等學校的教師、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組織,授予我國公民和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包括下列獎項:
(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
(二)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技術發明獎;
(三)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專利獎。
第三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其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經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後,報教育部批准。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專家應當根據當年申報項目的學科分布等具體情況,由從全國高等學校範圍內遴選的,在相關學科領域有較高學術造詣、學風端正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六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評審組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和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負責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科學技術)的申報條件第七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科學發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指在學術上處於國際同類研究的領先或者先進水平,並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並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指主要論著已公開發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引用或已套用。
第八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技術發明獎(以下簡稱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技術發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構思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三)經實施,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套用前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的技術發明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等,在未獲得行政機關審批之前,不得推薦。
第九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分為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三類。
科技進步獎的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成果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套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授予高等學校擁有的優秀專利的發明人及專利權人。
優秀專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被授權發明專利的科研成果或已被授權實用新型專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專利實施後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撤銷專利權的請求和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專利。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設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320項。
第三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科學技術)的評審標準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人必須是該項自然科學發現代表論著的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與闡明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創立科學理論和學說,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進行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三)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應在成果的研究過程中,主持或參與研究計畫或方案的制訂及組織實施,並提供技術、經費或設備等條件,對該項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獲獎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
第十三條 由中外學者合作完成的論著,中國學者應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智慧財產權權屬的爭議,並由國外學術機構或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在科學上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同類研究的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很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的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同類研究的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十五條 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人必須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發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並對該項發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第十六條 技術發明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套用前景,可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主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套用前景,可評為二等獎。
第十七條 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貢獻;
(三)在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技術實施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得作為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八條 科技進步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技術開發類: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很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國家安全類: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套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套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十九條 專利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專利的發明人及在實施該專利技術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主要完成單位是指該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及實施該專利技術的單位。
第二十條 專利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發明專利類:發明原創性強,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的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一等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促進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二)實用新型專利類:技術方案構思獨特、新穎,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一等獎;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四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科學技術)的推薦辦法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每年評審、推薦一次。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二)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二十三條 全國各高等學校均可以依據本辦法推薦項目。其中,地方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成果需經學校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審核後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推薦;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成果,經學校批准,可直接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推薦。
第二十四條 3名以上(含3名)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聯署直接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推薦1項所熟悉專業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當協商後,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推薦,但第一完成單位應當是高等學校。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迴避,並書面提出理由。每項推薦所提出的迴避專家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
(一)已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二)在智慧財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第二十八條 往年推薦過的未授獎項目,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又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重新推薦。
第二十九條 推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項目需按有關規定填寫《推薦書》,提供相關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五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科學技術)的評審和授予第三十條 評審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推薦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推薦獎勵範圍、推薦時間、推薦書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薦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還需審查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推廣套用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按以下程式進行評審:
(一)送同行專家進行通信評審;
(二)在專家通信評審的基礎上,召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提出建議獎勵種類、獎勵等級、獎勵人員和單位。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一等獎應當由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的二等獎應當由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實行迴避制度,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為當年的評審專家。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授獎項目,經審核後,報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五條 授獎項目應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國內外任何組織、個人均可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經複議仍維持原評審結果的,即為授獎項目。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由教育部授獎。
第六章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科學技術)的異議及處理第三十七條 對公告的擬授獎項目如有異議,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提出。逾期提出的異議,除屬弄虛作假和剽竊成果或成果有原則性錯誤的異議外,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對授獎項目提出異議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項目名稱、授獎等級以及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如需保密,請註明)。對所提出的異議,應包括有關證據。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授獎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四十條 實質性異議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如期做出答覆。必要時,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複議,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需要報請下一年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專家評審委員會決定。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審核。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被視為棄權。涉及國家安全成果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參加處理異議問題的單位和人員,要以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秉公辦理、嚴守秘密。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教育部批准後撤銷其獎勵。
第四十三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教育部批准後,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四十四條 參與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