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教黨〔2003〕20號
近年來,各司局、各直屬單位按照部黨組有關要求認真開展表彰獎勵工作,通過表彰先進、樹立典型,極大地調動了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表彰獎勵工作中也存在設立獎項數量過多,獎勵對象範圍過窄,獎勵項目的名稱、層次以及管理不夠規範等問題,個別獎勵項目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有的甚至流於形式。為使表彰獎勵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更好地發揮表彰獎勵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經部黨組會研究決定,現就進一步精簡和規範行政性表彰獎勵活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精簡表彰獎勵項目,提高獎勵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進一步嚴格控制行政性表彰獎勵活動,除配合我部全局重要工作、重大事項外,不以教育部名義進行表彰獎勵。今後,我部開展的表彰獎勵項目分為常設項目和非常設項目兩種。
(一)常設表彰獎勵項目為我部定期組織或開展、具有重大影響的表彰獎勵項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我部有關政策規定,目前常設表彰獎勵項目為以下8項:
1.教學成果獎: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按照《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151號)的規定申請教學成果獎。其中,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每四年評審一次。
2.全國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表彰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根據《教師法》有關規定,按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教人〔1998〕1號),全國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活動每三年進行一次。
3.全國基礎教育工作先進獎:表彰在基礎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每三年評選一次。
4.全國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先進獎:表彰在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每三年評選一次。
5.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表彰長期從事教學工作,注重教學改革與實踐,教學方法先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教授,每三年評選一次。
6.教育部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教育系統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每年評審一次。
7.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根據《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暫行辦法》(教社政〔2002〕6號),獎勵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每三年評審一次。
8.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高校和先進工作者:由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黨組聯合表彰,每三年評選一次。
(二)非常設表彰獎勵項目為根據我部年度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的需要,須設定的表彰獎勵項目。今後,部內司局和直屬單位原則上不再面向全國教育系統開展表彰獎勵工作。嚴格控制社會團體(或個人)設立表彰獎勵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項目。對以教育部名義參加其他部委和社會團體聯合舉行的表彰獎勵項目也要從嚴掌握。
二、規範行政性表彰獎勵工作的審批程式
表彰獎勵工作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凡擬開展常設項目以外的表彰獎勵工作的司局(單位),應本著從嚴、少而精的精神,並至少提前三個月按照表彰獎勵的類型,分別向辦公廳、人事司申報表彰獎勵工作計畫。工作成果和先進單位的表彰獎勵由辦公廳負責歸口管理;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含同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的獎勵項目)由人事司負責歸口管理。各司局(單位)申報的計畫分別由辦公廳、人事司進行匯總、初審後,提交部黨組會研究決定。
三、改進表彰和獎勵辦法
(一)控制表彰規模
1.常設項目表彰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數量,按照各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2.非常設項目表彰的先進個人原則上為參評對象總數的萬分之一;表彰的先進單位,原則上為參評對象總數的百分之一,但每一項表彰中的先進單位總數最多不超過200個。
(二)規範獎勵辦法
1.受表彰的先進單位頒發獎牌,對受表彰的先進個人頒發證書。
2.常設表彰獎勵項目按照各項目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象一次性獎勵。非常設表彰獎勵項目中,對於先進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原則上一次性獎勵不低於1000元,不高於3000元。
(三)簡化表彰形式
常設表彰獎勵項目一般結合工作會議進行。非常設表彰獎勵項目,原則上採取發文公布的形式進行表彰。
四、切實加強對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司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進一步轉變工作職能、轉變工作作風、轉變工作方式,充分認識精簡和規範行政性表彰獎勵的重要性,要緊緊圍繞部中心和重點工作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面向基層、面向一線教職工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提高表彰獎勵工作的質量和效果,促進我部表彰獎勵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