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柔仁義執法

高柔仁義執法,選自《三國志》魏書二十四韓崔高孫王傳。按時間順序先後記敘了西漢三國時期魏國重臣高柔的七件事情。講述高柔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的故事。反映了高柔反對嚴刑重典、反對濫用刑罰、主張公正執法的法治思想。

高柔仁義執法

高柔,字文惠,陳留圉人也。太祖平袁氏,以柔為管長。縣中素聞其名,奸吏數人,皆自引⑴去。柔教曰:“昔邴吉臨政,吏嘗有非⑵,猶尚容之。況此諸吏,於吾未有失乎!其召復之。”鹹還,皆自勵,鹹為佳吏。魏國初建,為尚書郎。轉拜丞相理曹掾。鼓吹⑶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徵士亡,考竟⑷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⑸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柔啟曰:“士卒亡軍,誠在可疾,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⑹宜貸⑺妻子,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正如前科⑻,固已絕其意望,而猥⑼復重之,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將及已,亦且⑽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殺金母、弟,蒙活者甚眾。文帝踐阼,以柔為治書侍御史,賜爵關內侯。轉加治書執法。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即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將開凶狡之群相誣罔⑾之漸,誠非所以息奸省訟,緝熙治道也。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於是遂絕。帝以⑿宿嫌,欲枉法誅治書執法鮑勛,而柔固執不從詔命。帝怒甚,遂召柔詣台;遣使者承指⒀至遷尉考竟勛,勛死乃遣柔還寺。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⒁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柔表請告得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⒂敢獵吾禁地。送龜遷尉,遷尉便當考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邪?”重複為奏,辭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還訊,各當⒃其罪。時制,吏遭大喪者,百日後皆給役。有司徒吏解弘遭父喪,後有軍事,受敕當行,以疾病為辭。詔怒曰:“汝非曾、閔(曾參、閔子騫),何言毀邪?”促收考竟。柔見弘信甚羸劣,奏陳其事,宜加寬貸。帝乃詔曰:“孝哉弘也!其原之。”初,公孫淵兄晃,為叔父恭任內侍,先淵未反,數陳其變。及淵謀逆,帝不忍市斬,欲就獄殺之。柔上疏曰:“書稱‘用罪伐厥⒄死,用德彰厥善’,此王制之明典也。晃及妻子,叛逆之類,誠應梟懸,勿使遺育。而臣竊聞晃先數⒅自歸,陳淵禍萌,雖為凶族,原⒆心可恕。臣以為晃信有言,宜貸其死;苟自無言,便當市斬。今進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閉著囹圄,使自引分⒇,四方觀國,或疑此舉也。”帝不聽,竟遣使齎金屑飲晃及其妻子,賜以棺、衣,殯斂於宅。景元四年,柔年九十薨,謚曰元侯。

事件始末

選文按時間順序先後記敘了有關高柔的七件事情。擔任管長時,寬容諸吏,使其自省;任丞相理曹掾時,主張減輕對逃亡士卒的刑罰,不要重刑“益走”;文帝登基後,高柔擔任治書侍御史,後任治書執法。在這個位置上,他力勸文帝除妖謗賞告之法,反對因私歪曲法律誅殺鮑勛;明帝繼位後,劉龜違法在禁地打獵被人揭發,高柔堅決要求知道告密者姓名,以便依法公平處治。解弘以疾病為由不參與軍事,因而獲罪,高柔主張給予寬貸,以示孝義。公孫晃多次揭發公孫淵反情,高柔認為應赦免其受連累之罪,以彰其善。縱觀全文,高柔作為曹魏政權的重要執法者,多次提出了較好的意見,儘管有些意見未能被帝王接受,但還是可以看出高柔反對嚴刑重典、反對濫用刑罰、主張公正執法的法治思想來。

人物掃描

高柔作為魏國重臣,歷經太祖、文帝、明帝三代,雖身居要職,但卻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他反對歪曲法律,主張施仁義,寬刑罰。他為人寬容大度,任管長時,不因佐吏有過過失而棄用;他處事溫婉仁讓,反對通過加重刑罰制止士卒逃亡,反對“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的不仁義做法;他性格正直無私,反對皇帝濫殺無辜,不依法辦事;他體恤人情,為解弘說情,替公孫晃辯解。作為一個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正直的封建士大夫,高柔終其一生,都在以自己的責任、良心詮釋穩定著曹魏政權的法律。

文化小常識

踐阼:“踐阼”也作“踐祚”,指登上帝位。“踐”,登上,承襲。《史記·五帝本紀》載:“舜曰:‘天也!’夫而後之中國踐天子位焉。”“阼”,指帝王嗣位或祭祀時所升之階,常代指帝位,如《史記·文帝本紀》“皇帝即阼”,即指登上帝位,因此,“踐祚”就是專指皇帝繼位。如“高祖踐祚,詔曰”(《陳書·列傳第九》),“周孝閔帝踐祚,授柱國、大司寇”(《北史·列傳第五十三》),“他七歲踐祚,十五歲剪除多爾袞黨羽”(《康熙大帝》)等。

考查實詞

⑴引-動詞,逃跑,躲避;⑵非-過失,錯誤;⑶鼓吹-名詞,樂手;⑷考竟-拷問,審查;⑸更-副詞,又;⑺貸-動詞,寬恕;⑻科-名詞,法律,法規;⑼猥-連詞,如果,假如;⑾誣罔-誣陷,欺騙;⒀指-通“旨”,意願;⒁言-告密;⒃當-判處;⒄厥-他,他的⒅數-音shuò,屢次;⒆原-推究,探究;⒇引分-自殺。
(一詞多義)
信:1、動詞,講信用,講信義。如“一可使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本文),再如“言必信,行必果”(《論語·子路》)。
2、副詞,的確、確實。如“臣以為晃信有言,宜貸其死”(本文),再如“柔見弘信甚羸劣,奏陳其事”(本文),又如“海客談瀛洲,煙濤微茫信難求”(李白《夢遊天姥吟留別》)。
3、名詞,送信的人,使者。如“自可斷來信,徐徐更謂之”(《孔雀東南飛》),再如“謝公與人圍棋,俄而謝玄淮上信至”(劉義慶《世說新語》)。
4、副詞,隨意、隨便。如“低眉信手續續談,說盡心中無限事”(《白居易《琵琶行》》,再如成語“信口雌黃”“信口開河”“信手拈來”等。
5、動詞,相信、信任。如“余固笑而不信也”(蘇軾《石鐘山記》),再如“世儒學者,好信師而是古”(王充《論衡》)。
6、形容詞,誠實。如“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左丘明《左傳》),再如“楚王曰:‘善,齊王有信士若此哉!’”(司馬遷《史記·滑稽列傳》)
7、名詞,信物。如“今行而無信,則秦王未可親也!”(劉向《戰國策·荊軻刺秦王》)。

考查虛詞

⑹乃-加強判斷,不譯;⑽且-副詞,將;⑿以-介詞,因為;⒂乃-副詞,竟,卻。
(一詞多義)
其:1、代詞,代人或代物。如“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本文),再如“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本文)。
2、語氣副詞,表祁使語氣。如“況此諸吏,於吾未有失乎!其召復之”(本文),再如“孝哉弘也!其原之”(本文)。
3、語氣副詞,加強反問語氣。如“盡吾力而不能至者,其孰能譏之乎?”(王安石《游褒禪山記》),再如“今其智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與?”(韓愈《師說》)。
4、語氣副詞,表示期望。如“汝其勿悲”(林覺民《與妻書》),再如“爾其無忘乃父之志”(歐陽修《伶官傳序》)。
5、語氣副詞,表選擇。如“其信然也?其夢邪?其傳之非其真也?”(韓愈《祭十二郎文》)
6、語氣副詞,表揣測。如“吾其無意於人世矣”(韓愈《祭十二郎文》),再如“其皆出於此乎”(韓愈《師說》)。
7、語氣副詞,表假設。如“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資之卑,蓋不若余之用心專耳”(宋濂《送東陽馬生序》),再如“其無知,悲不幾時”(韓愈《祭十二郎文》)。
8語氣助詞,不譯。如“霰雪紛其無垠兮,雲霏霏其承宇”(屈原《涉江》),再如“山川曠其盈視,川澤紆其駭矚”(王勃《滕王閣序》)。

句子翻譯

1、 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
翻譯這句話,一定要明確“所以”的用法。“所以”在文言文中有兩種用法,一種理解為“……的原因”,如“吾所以為此者,以先國家之急而後私仇也”(司馬遷《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一種理解為“用來……的方法(工具等)”,如“所以興懷,其致一也”(王羲之《蘭亭集序》)。此處應理解為第二種意思。
本句應譯為:這說明加重刑罰是不能用來制止士卒逃亡的,而是使叛逃士卒的數量更增加了。
2、 敢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
翻譯這句話,一定要注意句中關鍵實詞——兩個“罪”的意思,前一個“罪”是名詞,“罪行”,後一個“罪”則是名詞用作動詞,“懲治、治罪”的意思。
本句應譯為:再敢有告發別人有誹謗之言的人,就治他的誹謗之罪。

譯文

高柔字文惠,是陳留郡圉縣人。曹操平定袁氏以後,任高柔為管縣縣長。縣裡人平素聽說過高柔的名聲,一些奸邪的縣吏聽說他要來,全都自動地離去。高柔到任,發布教令說:“過去邴吉當政時,手下的佐吏曾經有過錯,還能夠容忍他們,何況此縣的這些佐吏,並沒在我手下有過失呢!把他們都召回來恢復職務吧!”那些離去的縣吏聽到這個教令,全都回來了,並且人人都勉勵自己,結果全都成了好縣吏。魏國剛建立時,高柔為尚書郎,不久曹操又任其為丞相理曹掾。軍中有一個叫宋金的樂手與別人在合肥逃跑了。按照舊法,軍隊出征時,士卒逃亡,要考殺其妻子。但曹操仍舊擔心不能止息士卒逃亡,對於宋金的懲罰之刑更加重了。宋金有母親、妻子和兩個弟弟都在官府中服役,主管這件事的人上奏要將他們全部殺掉。高柔啟奏說:“士卒逃離軍隊,實在是可恨,然而我私下裡聽說逃跑的士卒中也時常有後悔的,按照我的意見,應該寬恕他們的妻子,這樣做第一可使與敵人比起來我們更講信義,第二可以使逃亡的士卒產生歸還之心。如果按照原來的舊法,就已經斷絕了其歸還的願望,假如再加重舊法,我恐怕現在正在從軍的士卒,見一人逃亡,怕自己也被株連,也跟著一起逃走,以免遭到殺害。這說明重刑是不能制止士卒逃亡的,而是使叛逃士卒的數量更增加了。”曹操聽後說:“很對。”當即停止了重刑,不殺宋金的母親和弟弟,大批的人也因不用重刑而得活命。魏文帝曹丕即位後,以高柔為治書侍御史,賜給他關內侯的爵位,又轉加他為治書執法。當時民間多次有誹謗妖言,文帝對此非常嫉恨,凡是有告發者就賞,被告者就殺。高柔上書勸諫說:“現在有妖言的人必殺,告發之人全賞。這樣做即使那些犯過失誤的人沒有了悔過自新的機會,又會開凶狡之輩誣告欺上之頭,這真不是用以制止奸邪減少獄訟的治世辦法呀。愚意以為應該廢除獎賞告發誹謗妖言之法,以使上天養育萬物之仁能夠發揚光大。”文帝沒有立即採納高柔的意見,所以互相誣告的現象越來越多。這時文帝才下詔說:“再有告發別人有誹謗之言的人,就治他的誹謗之罪。”從此之後,誣告的事就沒有了。魏文帝因為與治書執法鮑勛有舊隙,想違背法律誅殺他,而高柔堅決不服從詔命。魏文帝非常惱怒,便把他召到尚書台,派使者秉承自己意旨到廷尉署衙將鮑勛拷問致死,然後才放高柔回到廷尉官署。當時禁止在天子園囿內狩獵的法令特別嚴厲。宜陽典農劉龜私自在禁苑之內射兔,他手下的功曹張京跑到校事那裡將此事告發。魏明帝將張京的名字隱匿起來,又將劉龜逮捕下獄。高柔上表請問告發者姓名,明帝見表大怒,說:“劉龜送到廷尉,廷尉就應該拷打審問,為什麼又請問告發者的姓名,難道我是隨便將劉龜逮捕的嗎?”高柔回答說:“廷尉是評判天下事的人,怎么只能憑皇上的喜怒而破壞法律呢?”又重新啟奏,道理講的很透徹。明帝終於明白了,於是便說出張京的名字,高柔當即回去審訊,使犯者各當其罪。當時的喪制規定,吏遭父母之喪者,一百天之後全都恢復為朝廷充役。有一個名叫解弘的司徒吏,遭父親之喪,百日後遇到軍事行動,受敕命應當隨軍行動,但他又說身患疾病。明帝下詔怒曰:“你不是什麼像曾參、閔子騫那樣的至孝之人,怎么會說因為居喪過於哀傷以至損害身體呢?”並催促廷尉將其逮捕拷打致死。高柔見解弘身體的確很壞,就上奏給明帝,講明實情,請求寬恕他,於是明帝便下詔說:“解弘是個孝子啊,寬恕了吧!”起初,公孫淵的哥哥公孫晃,作為其叔父公孫恭的人質入侍朝廷,在公孫淵還沒反叛之前,多次向朝廷告發公孫淵要叛變。後來,公孫淵反叛,公孫晃作為人質將被殺。明帝不忍心將他在街市處斬,想把他在獄中殺掉。高柔上書曰:“《尚書》說,用刑殺之罪使民知戒不犯法,從而使死刑止,用明察之德賞祿善者,使民競為善,從而使善行得到表彰。這是王制的明典。公孫晃及其妻子是叛逆的宗族,的確應該斬首示眾,不使他留下後代。然而我又聽說公孫晃在公孫淵叛逆之前就已多次自首,陳述公孫淵正萌發的禍患,因此,他雖然是凶逆的親族,但根據其原本之心是可以寬恕的。臣以為公孫晃是真有揭發公孫淵的言論,就應該恕其死罪,如果沒有此言,就應當斬之於街市。而現在卻進不赦其死罪,退不昭彰其罪,把他關在監獄之中讓他自殺,這會使四方瞻望國家政治措施的人,有的會產生懷疑。”明帝不聽從高柔勸告,最後還是派人將金屑送給公孫晃及其妻子,令他們飲下身忘,又賜給他們棺木、衣服,在其家中殯殮。景元四年,高柔活到90歲去世了,謚曰“文侯”。
(此文發表於《中華活頁文選》透視文言文欄目)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