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學體育考試
意義和目的
體育考試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推進素質教育的具體體現,是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實施意見》(京發〔2008〕6號)的具體舉措。體育考試旨在引導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鍊,並掌握幾項體育運動技能,達到《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運動技能領域(水平四)規定的評價標準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基本要求,培養學生養成終身體育的良好習慣,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主要提升學生體力等。
原則和要求
體育考試必須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於鼓勵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鍊並養成良好的習慣,有利於教師體育課堂教學質量和效果的提高,有利於加強體育課的規範管理,逐步與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相結合。體育考試的現場考核按照全市“四統一”原則進行,即統一考試項目、統一成績評定標準、統一考試規程和統一考試時間。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試院和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將進行監督檢查。
內容和項目
體育考試以《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實驗稿)運動技能領域(水平四)規定的相關內容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中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測試內容為基本範圍。體育健康基礎知識及其它項目,暫不列入體育考試範圍。
項目及細則
必選項目
1.男生1000米與女生800米(1)在200或400米環形跑道上進行。
2)站立式起跑。弧形起跑線出發,起跑口令發出前越過起跑線為犯規。起跑後不分跑道。跑程中不得踏進跑道左側跑道線,不得推、拉、阻擋他人跑進,不得由他人代跑。
(3)考生跑完全程,按秒表記錄的分、秒記錄成績,不足一秒不計取。
(4)考生以15人左右編為一組,每個考生一次考試機會。
2.立定跳遠不用助跑從立定姿勢開始的跳遠.比賽時運動員雙腳站立的位置不限定.跳時,只準離地一次,如雙腳離地後不起跳,落下後再起跳,即為連續離地兩次,作一次試跳失敗論.在田徑訓練中經常採用. 立定跳遠是“達標”項目之一,是體育考試、會考的必測項目或選測項目。北京地區規定立定跳遠為國中升學考試體育的必測項目、高中畢業會考體育的選測項目。
3.跳繩跳繩比賽規則
一、單跳
1.將所有參賽選手分成三組,分組由各隊負責人抽籤決定。每隊有一個小裁判,每一組有一個總負責人;
2.隊員在制定的範圍內跳,若超出界線,則此次視為無效;
3.每隊每個隊員限跳15個,以搖力的形式輪流,最先完成的隊積分5分,第二名積分3分,第三名積分1分;
4.單跳限時15分鐘,如果在15分鐘內沒完成的,視為棄權,積分0分;
5.在裁判發出信號之前,運動員不得擅自動作,否則視為無效;
6.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進行跳躍,騰空一次,繩過一次,計數為一。
二、雙跳
1、再次抽籤,揮參賽隊分成三組,同單跳;
2.每隊隊員分成四組,每組隊員在指定的範圍內跳,若超出界線,則視為無效;
3.每隊的每組成員限跳5個,同單跳3;
4.雙跳限時15分鐘,在15分鐘內沒完成的隊,視為棄權,積分0分;
5.在裁判發出信號之前,運動員不得擅自動作,否則視為無效;
6.在比賽過程中,兩名運動員同時跳,繩過兩人腳,計數為一。
三、混跳
1.各隊負責人抽籤,分三組;
2.每隊有兩人甩繩,其餘六人一次跳入,並為甩繩者轉一圈,以8字形跳。每隊所有成員完成一個8字,記為一次;
3.混跳限時15分鐘,以每隊在限定的時間內跳得次數的多少積分,第一名積5分,第二名積3分,第三名積1分;
跳繩,在中國歷史悠久,盛行於清代。
在清代北京元宵節民間娛樂時,稱跳繩為“跳百索”。濟南府《府志》中載:“每年孟春正月元旦……兒女以繩跳為戲,名曰‘跳百索’。”《松風閣詩抄》中也有記載:“白光如輪舞索童,一童舞索一童唱,一童跳入光輪中。”
當時,這種跳繩加伴唱的遊戲,娛樂性很強,對促進少年兒童發展靈敏、速度、彈跳及耐力等身體素質,皆有好處。所以,跳繩運動一直流傳至今。
自選項目
2.籃球往返運球(1)場地器材
測試場地長20米,寬7米。起點線後5米處開始設定標誌桿,每排設定兩根,各排標誌桿底座中心點之間相距3米,共設5排;每排的兩根標誌桿底座中心點之間相距1米,距同側邊線3米。
測試器材包括秒表、發令哨、30米捲尺、標誌桿10根(桿高不低於1.2米)、籃球(符合國家標準)。設定方式如圖所示。
場地設定示意圖(“┄”為運球路線)
(2)測試方法
受試者在起(終)點線後,持球站立,聽到出發口令後,按圖中箭頭所示方向運球依次過桿。發令員發令後開表計時,受試者與球均返回起(終)點線時方可停表,計時結束。每名考生有一次測試機會。以秒為單位記錄測試成績,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非“0”時進1。
(3)注意事項
①運球過程中籃球脫手後,如球仍在測試場地內,受試者可自行撿回,並在脫手處繼續運球,計時不停表。
②測試過程中出現以下現象均屬犯規行為:出發時搶跑,運球過程中雙手同時觸球、膝蓋以下身體部位觸球、漏繞標誌桿、碰倒標誌桿、人或球出測試區域、未按要求完成全程路線。
3.擲實心球(1)在堅實、平坦的地面上進行。投擲區寬度4米,長度不少於20米。實心球重量為2000克。(2)考生面對投擲方向,兩腳前後(或左右)站立於投擲線後,雙手持球至頭上方稍後仰,採用原地的方式將球向前擲出,球出手的同時,後腳(或任一腳)可向前邁一步。
(3)投擲過程中,腳和身體其他部位觸及投擲線或投擲線前地面均為犯規。
(4)成績判定是以實心球落地痕跡的後沿至投擲線的後沿成垂直丈量,不足1厘米不予計算。
(5)考生可試擲三次,計取最好成績。
北京考生須知
(一)參加體育考試應穿著運動裝、運動鞋,但鞋底不得有鐵釘、膠釘或塑膠釘。
(二)參加體育考試,考試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活動,考試後應做好整理活動。
(三)考生要認真遵守考場紀律和考試規則。尊重並服從引導員、考務員的指揮和判定。
(四)考試成績當場公布,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應立即向引導員提出,以便及時查詢。
(五)女生經期及生病受傷的考生,應及時辦理緩考手續,並按區縣考務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參加緩考。
(六)因傷病不能按規定參加考試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在考試前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考手續(免考申請表見附錄3)。
(七)考生(和家長)要注意考生考試前的身體狀況,保證考生不帶病、不帶傷參加考試,避免出現傷害事故。
(八)體育考試是一次性考試,沒有補考。三個項目都考完的考生,不能再申請參加緩考。
(九)考生對考務工作有意見,應通過學校向區縣考務辦公室反映;考生對考試中的舞弊行為,有權直接向區縣或市體育考試領導小組申述。
(十)現場體育考試考場為封閉考場,無專門證件、未經批准不能進入考場。
考核對象
北京市國中學段的所有學生。2009年9月1日以後新入學學生的過程性考核時間為:初一年級至初三年級上學期,共5個學期,初三年級下學期不再進行過程性考核;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二年級的學生,其初二和初三年級各學期均須進行過程性考核;2009年9月1日新升入初三年級的學生,其初三年級兩個學期必須進行過程性考核。
成績的組成
各學期的過程性考核成績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學生學習態度的考核成績,主要考核體育課的出勤率;另一部分是平時體育課學業水平成績,主要考核體育課堂教學目標的達成情況;兩部分的考核成績相加除以2,即為學生該學期的考核成績。學生每學期的考核成績必須如實保留,不能對小數點後的數字進行取捨。最後一學期的過程性考核成績確定後,累加各學期考核成績,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統一處理,處理後的分數為學生過程性考核的最終成績。
考核標準
(1)出勤率
目前處於不同年級的學生,每學期的過程性考核分值不一樣,
在出勤率的記錄過程中,除因公請假外,任何形式的缺課行為均視為缺勤。
(2)平時體育課學業水平考核標準
平時體育課學業水平考核主要依據體育教師在體育課中所教授的符合《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水平四)中規定的運動技能領域內容及《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中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測試內容。每學期的考核內容不得少於4項,且所考的4項內容必須分別屬於不同的運動項目,以保證課程標準的有效實施。
基本要求
體育課成績的考核形式分為單元考核和學期考核。其基本要求是:
1.根據現行《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及國家審定的配套教材、學年教學計畫和學期教學計畫以及單元教學內容,確定考核項目,在單元教學結束時進行考核。考核必須在體育教研組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參與評分的教師不得低於3人,以百分制記錄學生的考核成績,學生的考核得分為3位教師評分之和的平均數,小數點後的數字非“0”者,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處理。
2.學期末根據已考核項目的成績,評定學生的學期成績及對應等級,並根據等級評定最終考核分數。具體辦法為所考核項目得分之和的平均數即為學生考核的百分製成績(小數點後的數字非“0”者,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處理),根據百分製成績確定評價等級,對應的等級分別為:優秀(85—100分)、良好(75—84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特殊學生
關於殘疾學生過程性考核的有關規定:
因殘疾喪失運動能力而不能參加體育考試的免考學生,應當憑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書辦理相關手續(並存入學生檔案),過程性考核成績按以下標準進行評定:
(一)屬重度(一級)殘疾和中度(二級)殘疾的學生,不要求參加體育鍛鍊,過程性考核直接計滿分10分。
(二)輕度(三級)殘疾者,學校不對其體育課成績進行具體考核,但有義務根據這類學生的具體情況為其提供鍛鍊時間和內容(並有詳細記錄)。該類學生應保證參加每周3學時的體育鍛鍊,平均每學期參加體育鍛鍊時間達到5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成績記滿分10分;平均每學期參加體育鍛鍊時間超過30學時而不足5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成績記8分;平均每學期參加體育鍛鍊時間超過10學時而不足3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成績記7分。未按要求參加體育鍛鍊或每學期參加鍛鍊時間平均不足10學時者,過程性考核按總分的60%(6分)記錄。
(三)其他無殘疾證書而辦理免考免修體育的學生均按因病免考免修體育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