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考試方案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學生素質,依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中“體育課是學生畢業、升學考試科目”的規定,並根據《全國部分省市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工作座談會紀要》(教體廳〔1997〕4號)精神,決定從1998年開始,將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以下簡稱“體育考試”)作為國中畢業升學考試科目,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階段實施。為切實做好此項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具體實施內容
實施步驟
凡已按照“國中畢業生升學體育考試試點工作方案”進行兩年以上(含兩年)試行的地區,從1998年開始,全面實施“體育考試”;凡至今尚未試行的地區,從1998年開始,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進行為期兩年的試行,從2000年開始全面實施“體育考試”。
實施對象
所有參加升學(即升入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和中等師範學校)考試的國中畢業生。
組織領導
“體育考試”工作在國家教委統一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部門制定統一的考試方案、計分標準、考試項目等,具體的考試則由區、縣按照上述規定組織實施。
考試項目
考試項目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主要依據是:《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國中體育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以反映體育學科對學生的基本要求;針對當前國中學生體質健康存在的普遍問題,結合當地教學條件,選擇可量化、易於操作的項目,做到有的放矢。
為保證正常的體育教學,各地要採取建立題庫的方法實施考試。每次考試項目不超過三項,但要設立可供學生選擇的項目。
評分標準
評分標準參照《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國中體育教學大綱》及《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有關評分標準,結合各地國中生體質健康狀況等實際情況確定。
評分標準的確定要體現“體育考試”是水平考試的性質,以只要學生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就能取得較好成績為基點,以促進青少年生長發育,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為目的。
計分辦法
“體育考試”成績必須計入各類升學的錄取總分。
具體分值除個別有基礎、已取得足夠經驗的地區外,一般應確定在30-45分之間。具體分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收費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其它學科考務收費標準,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準。
收費工作必須規範化。制定收費標準的許可權不能下放至地、市、縣。
免考與緩考
對喪失運動能力的殘疾學生和有傷病的學生,各地要制定相應的免考、緩考規定。其中,對確實喪失了運動能力的殘疾免考體育的學生,按滿分計入升學考試總分。其它免考體育的學生,按總分的60%的分數計入學生升學考試總分。
考務工作
(一)各地要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制定體育考試實施、管理和監督辦法。
(二)為保證“體育考試”的順利進展,各地要根據“考試規模大,考試開放程度高,組織工作複雜”的特點,組織好每年的考務人員培訓工作。
(三)為保證“體育考試”的權威性、嚴肅性,各地要嚴密考試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格監督機制,杜絕考場作弊事件的發生。對於違紀人員,應根據情節,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採取切實措施,保障體育考試所需要的物質條件。
(二)針對一些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交通不便、考生分散以及氣候、地理條件差的情況,各地要在項目設定、組織辦法、考場設定等方面進行統籌,可採取設分考場等形式,以便學生就近參加考試。
(三)嚴格把關,完善體檢制度。要特別重視考生進行心肺功能的檢查,消除不安全隱患,要教育學生和家長,實事求是,既不能隱瞞疾病情況,也不能虛報疾病;要結合“體育考試”特點,加強科學指導,有效防止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