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出資人職責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根據《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駐發〔2010〕2號),設立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全市經濟發展的重要行業。
(二)強化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出資人職責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查辦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的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科(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知識分子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
(三)政策法規和綜合規劃科
負責綜合性業務的協調;承擔綜合性改革發展和監管業務性問題的調研;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縣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的法律事務;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具有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組織對所監管企業投資決策進行評估;協調全市國有企業戰略重組中的有關問題,推進企業發展。
(四)財務監督和考核評價科(企業分配科)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及分析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激勵辦法;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建立健全職工福利保障體系;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指導工作。
(五)收益管理科
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和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六)產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七)企業改革改組科(駐馬店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承擔駐馬店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市直中小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協調解決中小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承擔市直屬單位所屬企業的改制審核、監督和指導工作;指導推進市直大集體企業的改革工作。
(八)監事會工作科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黨群工作科
負責所監管企業信訪穩定工作;負責機關並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協調指導縣區國有企業改革的信訪穩定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統戰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其他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國有企業監事會作為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履行出資人的監督職責,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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