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和重要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息、信訪和保衛工作;承辦林業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全市林業宣傳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及勞動工資工作;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
(二)計畫財務產業科
制訂全市林業生態體系和林業產業體系建設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市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申報林業項目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指導全市林業系統財務、統計和林業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林業行業利用外資和外資項目管理;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及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市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負責國有林業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林果產品加工、林產化工、林業機械等林業產業的指導、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
(三)資源林政管理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管理;擬訂全市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計畫;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全屬國有林場林木採伐工作;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負責全市林地、林權應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木材檢查站工作;負責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檢測和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林地調查、定級、評估工作;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複議,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四)野生動植物保護科
組織、監督、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級和省級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惜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珍稀、 危野生植物救護、繁殖、馴養工作;指導國有林場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市屬國有林場木材採伐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全市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五)植樹造林科(掛駐馬店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指導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碳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國有苗圃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林木種苗、木本藥材的生產經營;組織擬訂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承辦全市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指導林業適用技術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指導協調林業技術市場建設和管理;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產品保護、管理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駐馬店市薄山林場。
對現有森林資源進行合理規劃、更新和改造,進行林種、樹種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搞好森林防火和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資源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七)駐馬店市森林防火辦公室(掛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建設和管理全市森林防火體系,協調林區火災防範工作籌集森林防火建設資金;實施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四網兩化”建設。
(八)駐馬店市林業技術推廣站
推廣先進林業技術,提供林業技術和信息服務。
(九)駐馬店市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協調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預測、預報;負責森林植物病蟲檢疫及檢控,組織實施林果病蟲害救治工作。
(十)駐馬店市森林公安局
貫徹落實上級森林公安部署的統一行動;組織協調和指揮全市性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督促、查處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安件和由下級森林公安查處確有困難的安件;負責查處由林業主管部門授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
主要職責
(二)擬訂全市林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林業資金(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使用;負責國有林業資源實行資產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林木良種的培育、審定、檢疫、檢驗工作。
(四)組織、指導對全市森林資源(含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碳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對應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有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全市林地調查、定級、評估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貫徹落實;指導全市林業公安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打擊違犯《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負責全市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申報並指導對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組織、協調全市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行工作;負責全市 危物種進行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物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珍稀、 危野生動植物救護、繁殖、馴養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碳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負責全市林業外經外資工作;負責全市林業行業開放帶動戰略工作。
(十一)指導和巨觀管理全市木材生產、木漿造紙、木竹及林果產品加工、森林旅遊、林產化工、林業機械、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駐馬店市林業局局長:趙站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駐馬店市驛城區健康路367號
郵政編碼:463000
辦事指南
1、林木採伐許可證審批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
(二)條件
成材的林木或因工程建設需要採伐的林木。
(三)程式
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逐級簽署意見,交林業局,林業局派人現場踏察後,提出具體意見,決定是否審批。
(四)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五)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2、木材運輸證審批
(一)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7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5條:從林區運出非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二)條件
①木材合法來源證明;②檢疫證明;③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
(三)程式
符合條件的由申請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五)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3、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審批
(一)依據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河南省<森林法>實施辦法》:實行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制度,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二)條件
由申請人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審批內容證明。
(三)程式
符合審批內容要求發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四)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五)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4、使用林地許可證審核
(一)依據
《森林法》第十八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使用林地許可證。”
(二)條件
①建設項目批准檔案;②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③林地圖面資料;④權屬證明、協定;⑤所占用或徵用林地的資源評估等。
(三)程式
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填寫河南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申請表,經縣林業局、市林業局逐級審核後,報省林業廳辦理。
(四)收費標準和依據
《森林法》、豫財辦綜[2005]33號:森林植被恢復費,每平方米2—20元。
(五)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