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同治十三年(1874年)6月,英國以考察雲南地區的商貿情況為由,派遣上校柏朗帶領當時在印度的一支由193名英國官員、商人、軍官、士兵組成的勘探隊,途經緬甸自陸路進入中國雲南,為通商做前期的準備工作。為了解決勘探隊的語言交流問題,威妥瑪在徵得總理衙門準許的情況下,派遣翻譯官馬嘉理前往中緬交界處迎候。
馬嘉理從同治十三年6月開始動身由上海出發,途經漢口、湖南、貴州、雲南,於12月初十到達緬甸新街,與柏朗會合。
在為柏朗頒發“遊歷”護照時,總理衙門一方面曾婉言勸告柏朗:邊境地區不安全,儘量不要前往,但柏朗一行人不聽。總理衙門又要求沿途各省及雲南督撫妥為照料。因此,馬嘉理在進入雲南後受到當地官員的周到款待和關照,十分順利地出境。而馬嘉理並未將自己的返程時間、路線預先知會中國官員。
當年1月17日,馬嘉理與先期到達八莫的柏郎探路隊會合。2月14日啟程,掛起“遊歷”的招牌,擅自越過中國邊境,侵入雲南騰越地區的曼允。馬嘉理率領“探路隊”不但拒絕當地民眾勸阻,反而揚言要進攻騰越城(今騰衝),並開槍打死民眾數人。雲南騰越參將李珍國在紳民的要求下,布置兵勇,於各要隘堵截洋人。
2月21日,馬嘉理與4名中國隨員抵戶宋河,遭到當地人民的襲擊,5人都被殺死,首級懸於曼允城牆上。經此打擊,探路隊不敢繼續前進,退回緬甸新街。
事件影響
事件發生後, 英國把此事件說成是清廷幕後指使,同時提出超出事件範圍之外的要求,包括要求將雲貴總督岑毓英等提京審訊;稱要撤使、絕交和用兵;減免稅厘、增開通商口岸和開放雲南邊界貿易等等。
清朝政府以“盜匪劫殺”為名,將臘都、兒通瓦等23位少數民族抗英勇士斬首,把積極主張抗英禦侮的騰越鎮總兵蔣宗漢、同知吳啟亮革職,將左營都司李珍國革職下獄。
光緒二年(1876年)7月26日,李鴻章和威妥瑪簽訂了《煙臺條約》。中英對馬嘉理案件的審理也隨之宣告“結案”。其中包括大清派出公使前往英國道歉,這成為中國外交史上派出駐外長期代表的開始。
《煙臺條約》確定了中國近代的“觀審制度”,強行干預了中國的司法審判制度。依據“觀審制度”,對於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外國人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等。
另外,根據《煙臺條約》,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發生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由被告國官員按其本國法律進行審判。“被告原則”也由此確立。中國的司法主權進一步遭到侵犯
煙臺條約概述
《煙臺條約》即《滇案條約》或《芝罘條約》。英國藉口馬嘉理案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光緒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與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鴻章在煙臺簽訂。共分三大部分,十六款,並附有《另議專條》。主要內容為:①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準備商訂雲南和緬甸之間的邊界和通商章程;②英國可派人前往甘肅、青海一帶,或由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③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④在通商口岸和內地各省,凡有關英國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使館有權派員“觀審”;⑤租界內的外國商品免徵厘金;⑥外國商品運往內地,不論中外商人都只納子口稅,全免各項內地稅;⑦凡未設立租界的各通商口岸,都“應由英國領事官會商各國領事官,與地方官商議”,“劃定界址”;⑧清政府派欽差大臣前往英國表示“惋惜”。此約擴大了英國對中國的侵略特權,使英國得以入侵中國雲南、西藏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