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馬傳染性貧血簡稱馬傳貧,是由馬傳貧病毒引起的馬屬動物的一種傳染病。本病在1843年首次發現於法國,後傳遍世界各國。1931年日本侵華時把此病帶進了東北及華北等地,後來由前蘇聯進口馬匹時又將該病傳入我國,造成我國疫情嚴重。我國於1965年由解放軍獸醫大學首次分離馬傳貧病毒成功,進而研製成功了馬傳貧補體結合反應和瓊脂擴散反應兩種特異診斷法,1975年哈爾濱獸醫研究所又研製成功了馬傳貧驢白細胞弱毒疫苗。該疫苗的推廣套用並採取了綜合性防疫措施,使我國的疫情逐步得到控制。該病被國際獸疫局定為B類傳染病,我國也將其列入二類動物疫病。病原
馬傳貧病毒(EIAV)又稱為沼澤熱病毒,為RNA病毒。屬於反轉錄病毒科、慢病毒亞科的馬傳貧病毒。病毒粒子直徑為80-140nm。病毒粒子常呈圓形。有囊膜,膜厚約9nm。病毒粒子中心有一個直徑40-60nm,電子密度高的椎形或桿形類核體。類核的外周有殼膜,殼膜外被亮暈包繞,其外面是囊膜,有纖突(球形突起)。病毒粒子存在於感染細胞的胞漿、細胞表面和細胞間隙。細胞核內無傳馬貧病毒粒子。病毒主要在胞膜上以出芽方式成熟和釋放,也可由胞漿內的空泡膜上出芽成熟。馬傳貧病毒核酸型為RNA,但病毒增殖有賴於DNA。馬傳貧病毒有群特異性抗原(病毒內部可溶性核蛋白抗原)。用補體結合反應和瓊脂擴散反應可以檢出,它主要用於本病的診斷。另還有型特異性抗原(病毒表面抗原)。是各型毒株間不同的抗原,存在於病毒粒子表面,可用病毒-血清中和試驗檢出,它主要用於病毒型的鑑別。本病至少有14個型。表明馬傳貧病毒有多向性抗原漂移,這與病毒糖蛋白的結構改變有關。
病毒只在馬屬動物白細胞及驢胎骨髓、肺、脾、皮膚、胞腺等細胞培養時才可複製。用馬屬動物以外的其它動物人工感染和進行細胞培養均未獲成功。但也有報導美國用狗、貓細胞培養本病毒獲得成功。
馬傳貧病毒對外界抵抗力較強。病毒在糞、尿中可生存2.5個月,堆肥中30天,-20℃中保持毒力6個月到2年,日光照射經1-4小時死亡。2%-4%氫氧化鈉、3%-5%克遼林、3%漂白粉和20%草木灰水等均可在20分鐘內殺死病毒。病毒對溫度的抵抗能力較弱,煮沸立即死亡,血清中的病毒,經56℃1小時處理,可完全滅活。病毒對乙醚敏感,5分鐘即可喪失活性。對胰蛋白酶、核糖分解酶和脫氧核糖核酸酶有抵抗力。
流行病學
馬傳貧主要發生於馬、驢、騾、其它家畜禽及野生動物均無自然感染的報告,但有人工感染的記載。本病主要通過吸血昆蟲(虻、廄螫蠅、蚊及蠓)對健康馬多次叮咬而傳染。污染的針頭、用具、器械等,通過注射、採血、手術、梳刷及投藥等均可引起本病傳播。此外,經消化道、呼吸道、交配、胎盤也可發生感染。
病馬和帶毒馬是本病的主要傳染源。病畜在發熱期內,血液和內臟含毒濃度最高,排毒量最大,傳染力最強(慢性病馬)。而隱性感染馬則終身帶毒長期傳播本病。
本病主要呈地方流行或散發。一般無嚴格的季節性和地區性,但在吸血昆蟲較多的夏秋季節及森林、沼澤地帶發病較多。在新疫區以急性型多見,病死率較高,老疫區則以慢性型、隱性型為多,病死率較低。
自然地理與氣候條件在流行病學上有一定的意義。外界環境條件造成了發病的內部因素,如不良的土壤、營養不全的飼料、寒冷而潮濕的畜舍以及繁重的勞役、長途運輸及內外寄生蟲侵襲等,都成為促進本病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馬匹的流動(引進新馬)將更擴大本病的蔓延。
臨診症狀
本病潛伏期長短不一,人工感染病例平均10-30天,長的可達90天。根據臨診表現,常將馬傳貧病馬分為急性、亞急性、慢性和隱性四種病型。急性型:特徵為高溫稽留,病程短,死亡率高。病馬體溫突然升高40℃以上,一般稽留8-15天不等,而後下降至常溫,不久又升至40℃以上,稽留不降,直到死亡。病程一般不超過一個月,最短3-5天死亡。高溫期各種症狀明顯。發熱初期,可視黏膜潮紅,隨病程發展表現蒼白,黃染。在舌底面、口腔、鼻腔、陰道黏膜及眼結膜處,常見大小不一的鮮紅色至暗紅色的出血點(斑)。病馬常出現心博動亢進,節律不齊,心音混濁,分裂,縮期雜音。病馬精神沉鬱,食慾減退,呈漸進性消瘦,病的中、後期可見尾力減退,後軀無力,搖晃,步樣不穩,急轉彎困難,有的病馬胸、腹下、四肢下端(特別是後肢)或乳房等處出現無熱,無痛的浮腫。少數病馬有拉稀現象。紅細胞總數減至500萬或300萬以下,血紅蛋白減少,血沉顯著加快,初速15分鐘可達60刻度以上。白細胞減少,丙種球蛋白增高,外周血液中出現吞鐵細胞。在分類中淋巴細胞及單核細胞增加,中性白細胞減少。
亞急性型:特徵為反覆發作的間歇熱。一般發熱39℃以上持續3-5天退熱至常溫。經3-15天的間歇期又復發。有的病馬出現溫差倒轉現象。病程約1-2個月。
慢性型:特徵為不規則發熱。一般為微熱及中熱。病程可達數月及數年。臨診症狀及血液變化發熱期明顯,無熱期減輕或消失,但心機能和使役能力降低,長期貧血、黃疸、消瘦。
發病機理及病理變化
發病機理
貧血原理至今尚未定論,目前認為是較複雜的混合性貧血。主要與自身免疫有關,即病馬在病毒作用下,引起紅細胞變性,變性的紅細胞成為抗原,刺激機體產生抗紅細胞自身抗體,這種抗體存在於血清中,與自身紅細胞發生結合反應,使其變性,易為肝、脾中增生的巨噬細胞所吞噬和破壞;或血清中的抗體與紅細胞結合後,在補體的參加下,發生溶血現象。其次是馬紅細胞表面吸附有補體第三成份(C3)促使對滲透壓的抵抗力減弱,引起紅細胞的壽命縮短,再其次是骨髓造血機能降低。出血是由於病毒及有毒產物作用於毛細血管,引起血管壁通透性增大,紅細胞滲出到血管周圍的結果。
病馬可視黏膜黃疸,是因肝臟部分肝細胞發生變性和壞死,轉變間接膽紅素為直接膽紅素的能力降低,血液內間接膽紅素增加,同時一部分直接膽紅素經由壞死肝細胞進入血液,血液中出現直接膽紅素。因此,病馬可視黏膜出現黃疸,尤以膣黏膜較為明顯。
由於病馬心臟衰弱,全身靜脈淤血,毛細血管壁通透性增加,加上病馬貧血,血漿蛋白減少,血液膠體滲透壓降低等原因,血液的液體成份漏出血管外而發生浮腫。
在病毒作用下,使病馬肝、脾等網狀內皮細胞大量增殖,吞噬能力增加,變性的紅細胞被大量吞噬細胞酶的作用,將被吞噬的紅細胞的血紅蛋白轉變成含鐵血黃素。這種吞噬有含鐵血黃素的細胞稱為吞鐵細胞。來自肝、脾、網狀內皮細胞的吞噬細胞,脫離原來的位置後進入血流,到達外周血液中,成為組織原性吞噬細胞。另外,血液中的單核細胞、嗜中性白細胞,也能吞噬紅細胞成為吞鐵細胞稱為血源性吞噬細胞。
馬傳貧的發熱,不論是初發還是再發,可能都是體內病毒大量增殖的結果。關於馬傳貧病毒持續感染的機理,學者們提出以下幾種推測:具有感染性的病毒-抗體複合物的形成,網狀內皮機能失常,無效的免疫反應,病毒抗原漂移,DNA前病毒整合於畜主細胞DNA等等,這些現象都存在,問題在於究竟那一種是主要的,尚不清楚。
病理變化
急性型主要表現敗血變化,漿膜、黏膜出現出血點或出血斑,尤其以舌下,齒齦、鼻腔、陰道黏膜、眼結膜、迴腸、盲腸、和大結腸的漿膜、黏膜以及心內外膜尤為明顯。脾臟不同程度腫大,脾髓軟化,包膜緊張並有出血;有的白髓增生,切面呈顆粒狀。肝腫大,被膜緊張,表面有出血點,切面小葉結構模糊;質脆弱呈銹褐色或黃褐色。由於變性肝細胞索和中央靜脈與竇狀隙淤血的交織,使肝切面呈現特徵的檳榔狀花紋。腎顯著腫大,實質濁腫,呈灰黃色。皮質有出血點,輸尿管和膀胱黏膜有出血點。心肌脆弱,呈灰白色煮肉樣,並有出血點。有時在心肌、心內外膜見有大小不等的灰白色斑。全身淋巴結腫大,切面多汁,並常有出血。亞急性和慢性以貧血、黃染和單核內皮細胞增生反應明顯,而敗血性變化輕微。脾臟中度或輕度腫大,堅實,表面粗糙不平,呈淡紅色;由於淋巴小結增生,切面有灰白色粟粒狀突起(西米脾);有的脾臟萎縮,切面小粱及濾泡明顯。肝臟不同程度腫大呈土黃色或棕紅色;切面呈豆蔻狀花紋(豆蔻肝);有的肝體積縮小,較硬,切面色淡呈網狀。腎輕度腫大,灰白色。心肌濁腫。鋸開長骨;可見紅、黃髓界限不清,黃髓全部或部分被紅髓代替;嚴重病例骨髓呈乳白色膠凍狀。
病畜組織學變化最明顯的是實質器管的網狀內皮增生反應和鐵色素代謝的破壞。器官內有大量漿細胞、淋巴樣細胞和組織細胞的積聚,後者形成單核白細胞,細胞漿有鐵色素及裂解紅血球。肝細胞變性,肝索紊亂,肝竇擴張,星狀細胞腫大增生,脫落,在肝竇和匯管區內有多量的淋巴細胞、漿細胞及單核吞噬細胞;在吞噬細胞漿內含有紅細胞和含鐵血黃素。腎臟見血管球性腎炎,腎小管變性及血管周圍的淋巴樣細胞的套狀現象。心肌壞死與細胞浸潤。
組織學病變
主要表現為肝、脾、淋巴結和骨髓等組織器官內的網狀內皮細胞明顯腫脹和增生。急性病例主要為組織細胞增生,亞急性及慢性病例則為淋巴細胞增生,在增生的組織細胞內,常有吞噬的鐵血黃素。診斷
根據典型臨床症狀和病理變化可做出初步診斷,確診需進一步做實驗室診斷。實驗室診斷
在國際貿易中,指定診斷方法為瓊脂凝膠免疫擴散試驗(AGID),替代診斷方法為酶聯免疫吸附試驗。病原分離與鑑定:將可疑馬的血液接種易感馬或用其製備的白細胞培養物,分離病毒(通常不用)。免疫擴散試驗、免疫螢光試驗。
血清學檢查:瓊脂凝膠免疫擴散試驗、酶聯免疫吸附試驗(需經AGID證實)、補體結合試驗、螢光抗體試驗。
病料採集:採集可疑馬的血液備用。
鑑別診斷
應注意與馬梨形蟲病、馬伊氏錐蟲病、馬鉤端螺鏇體病、營養性貧血鑑別。防治
為預防和消滅馬傳貧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部頒發的《馬傳染性貧血病防制試行辦法》的規定,採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平時加強飼養管理,提高馬群的抗病能力。搞好馬廄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消滅蚊、虻,防止蚊、虻等吸血昆蟲侵襲馬匹。發現患病馬匹立即上報疫情,嚴格隔離,撲殺病畜,其屍體、病死馬屍體等一律深埋或焚燒。污染場地、用具等嚴格消毒,糞便、墊草等應堆積發酵消毒。經檢疫健康馬、假定健康馬,緊急接種馬傳貧驢白細胞弱毒疫苗。不從疫區購進馬匹,必須購買時,須隔離觀察1個月以上,經過臨床綜合診斷和2次血液學檢查,確認健康者,方準合群。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動物,都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按《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疫情處理
遵循“分類指導、綜合防治”原則。發現疑似馬傳貧病馬屬動物後,畜主應立即隔離疑似患病馬屬動物,限制疑似患病馬屬動物移動。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及時派員到現場診斷,包括流行病學調查、臨床症狀檢查、病理解剖檢查、採集病料、實驗室診斷等,並根據診斷結果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在馬屬動物飼養地,發現馬傳貧患畜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限制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若呈暴發流行時,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等強制性控制和撲滅措施,並迅速通報毗鄰地區。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點指患病馬屬動物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患病馬屬動物所在的養殖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疫區是指患病馬屬動物所在的自然村(屯)、養馬屬動物單位以及發病前3個月經常活動,可能污染的地區或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5公里範圍內的區域。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疫區的飼養環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受威脅區是指疫區鄰近的自然村(屯)、單位,或疫區外順延5~30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封鎖
疫點(區)封鎖期間,染疫和疑似染疫的馬屬動物及其產品不得出售、轉讓和調群,禁止流出疫區;繁殖馬屬動物要用人工授精方法進行配種;種用馬屬動物不得對疫區外馬屬動物配種;對可疑馬屬動物要嚴格隔離檢疫;關閉馬屬動物交易市場。
禁止非疫區的馬屬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疫情的需要對出入封鎖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隔離
當發生馬傳貧時,要及時套用臨床檢查、血清學試驗等方法進行臨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將馬屬動物群分為患病馬屬動物、疑似感染馬屬動物和假定健康馬屬動物三類。立即撲殺患病屬動物,隔離疑似感染馬屬動物、假定健康馬屬動物,經過3個月觀察,不再發病後,方可解除隔離。
監測
疫區內應對同群馬屬動物隔離飼養,所有馬屬動物每隔1個月進行一次血清學監測;受威脅地區每3個月進行一次血清學監測。
撲殺
患病馬屬動物、陽性馬屬動物用靜脈內注射硫酚多納、來蘇兒等藥物在不放血條件下,進行撲殺。
無害化處理
對病死的和撲殺的馬屬動物及其有關物品,採取焚燒或深埋等方式無害化處理。
消毒
對患病馬屬動物和可疑染疫病馬屬動物污染的場所、用具、物品嚴格進行消毒;受污染的糞尿、墊料等經堆積密封發酵1個月等方法消毒後方可使用。
封鎖的解除
疫區從最後一匹病和陽性馬屬動物撲殺處理後,90天以上未見臨床病畜,且90天內經血清學檢查(每次間隔30天)3次以上,未檢出陽性馬屬動物的,方可解除封鎖。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預防與控制
加強飼養管理,提高馬屬動物抗病能力。
認真做好衛生消毒、消滅蚊虻等工作,防止疫病傳播。
控制區、穩定控制區和無疫區,禁止接種疫苗。
異地調入的馬屬動物,必須來自無疫區。
調出馬屬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出售前一個月報檢,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血清學檢查為陰性,且裝運前經臨床檢查健康無病,簽發產地檢疫證後,方可啟運。
調入後必須隔離觀察一個月以上,並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兩次臨床綜合診斷和血清學檢查,確認健康無病,方可混群飼養。
運出縣境的馬屬動物,運輸部門要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運輸。運輸途中發現馬傳貧病畜時,貨主及運輸部門應及時向就近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就地監督畜主實施撲殺等處理。
馬傳貧控制區、穩定控制區採取“檢疫、撲殺、消毒”的綜合防治措施。每年對全縣6-12月齡的幼駒,用血清學方法檢測一次。如果檢出陽性馬屬動物,除按規定撲殺處理外,應對疫區內的所有馬屬動物進行臨床檢查和血清學檢查,每隔3個月檢查一次,直至連續2次血清學檢查全部陰性為止。
馬傳貧消滅區採取“以疫情監測為主”的綜合性防治措施,每縣每年抽查存欄馬屬動物的1%(不少於100匹,不足的全檢),做血清學檢查,進行疫情監測,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控制和消滅標準
穩定控制標準
縣級穩定控制標準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A、全縣(市、區或旗)範圍內連續兩年臨床綜合診斷檢查無病畜。
B、達到控制標準後,連續兩年每年抽檢200匹(不滿200匹全檢),經血清學檢查,全部陰性。
地級穩定控制標準
全地(市、盟、州)所有原疫區縣(市、區、旗)均達到穩定控制標準。
省級穩定控制標準
全省所有原疫區地(市、盟、州)均達到穩定控制標準。
全國穩定控制標準
全國所有原疫區省(市、自治區)均達到穩定控制標準。
消滅標準
縣級消滅標準達到穩定控制標準後,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A、全縣(市、區或旗)範圍內臨床綜合診斷無病畜。
B、全縣(市、區或旗)範圍內,連續兩年每年抽檢100匹(不滿100匹者全檢),血清學檢查全部為陰性。
地級消滅標準
全地(市、盟、州)所有原疫區縣(市、區、旗)均達到消滅標準。
省消滅標準
全省所有原疫區地(市、盟、州)均達到消滅標準。
全國消滅標準
全國所有原疫區省(市、自治區)均達到消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