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香港紅十字會在1950年成立。本著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七大基本原則,即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普遍,服務香港有需要的人。在香港,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受日內瓦公約和《香港紅十字會條例》(香港法例第1129章)所保護。香港較少天災發生,所以香港紅十字會的志願工作,大多圍繞急救服務、關懷老弱、健康推廣和人道法推廣等為主。而當世界各地發生天災時,香港紅十字會也會向香港市民籌款和派遣志願人員到災區救災。較近期的,是在2004年印度洋大地震後,香港紅十字會向市民和商業機構等,共籌得港幣6.2億元作救災和災後重建的用途。
法定地位 香港紅十字會
香港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分會。
香港紅十字會前屬英國紅十字會分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並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成為中國紅十字會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分會:
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簡稱為「香港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自行制定或修改香港紅十字會的章程;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事務,包括內設機構、行政決策、運作模式、人事任命、資產管理、服務內容與方式等;
在遵守國際紅十字運動統一性的基本原則下,可與國際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紅十字組織保持和發展適當的業務往來和聯繫;如相互會有合作或重要往來,會報知總會。
歷史
在香港紅十字會成立之初,由於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的關係,故當時是以英國紅十字會海外分會的名義成立的。而在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則改為中國紅十字會之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分會,日常運作絕大部分都是獨立運作。
贊助人及執事委員
2005年9月生效
贊助人∶曾蔭權,行政長官
副贊助人∶邵逸夫、董趙洪娉 (董趙洪娉曾任會長)
會長∶曾鮑笑薇,行政長官夫人
主席∶楊鐵梁爵士
宗旨
理想
力求世上人人都能尊重及保護人的生命和尊嚴,並能自願地以一視同仁的態度施以援手,改善弱勢社群的境況。
使命
作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的一份子,我們積極推動社群,本著人道理念與志願服務精神,竭力:
保護生命
關悼傷困
維護尊長
價值觀
堅守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和普遍。
重視每一個人,不分服務受惠者或提供者。
提供優質服務,並向所有相關人士負責。
組織架構
轄下部門
青年及義工事務部醫護服務部
國際及賑災服務部
特殊教育及復康服務
輸血服務中心
其中,輸血服務與醫院管理局一同營辦輸血服務中心,醫院管理局透過撥款維持輸血服務中心的日常開支。
青年及義工事務部
輸血中心
香港紅十字會自一九五二年起推動無償自願捐血,一直是本港唯一提供血液予全港醫院病人使用的機構。輸血服務中心由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歸納於醫院管理局管轄。由於血液沒有代用品,血液的來源有賴社會人士的自願及無償捐贈。輸血服務中心一直致力為本港提供充足及安全的血液供應。一九九九年三月,中心成為亞太區首間取得ISO9002質量管理標準認證的醫療機構之一。二零零二年四月,中心更進一步完成了要求更嚴格及更高主動性的ISO9001:2000質量管理系統認證之換證工作。
二零零二年為香港血液收集服務五十周年紀慶,值得高興是中心在HospitalManagementAsiaConference中獲得AsianHospitalManagementAward2002(theSpecialAwardCategory)的榮譽,為五十周年紀念增添光采。
在過去五十多年,全港已有超過一百萬名市民捐出超過四百萬袋寶貴血液,救助有需要的傷病者。
二零零五年是輸血服務中心躍進的一年。秉誠香港紅十字會救急扶危的使命,中心在二零零五年九月新成立了“香港骨髓捐贈者資料庫”,在既有的捐血服務上,進一步開拓骨髓捐贈服務。
同年,中心更成為全球首個成功實踐,結合了ISO9001、ISO14001及“優質生產標準:血液及血製品”(cGMP)質量/環保兼容管理體系的血液中心,在現有的ISO9001及優質生產標準基礎上,於二零零五年八月進一步取得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中心之血型參比化驗室及臍帶血庫先後於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取得ISO15189認證。二零零九年三月,中心更獲取OHSAS18001:2007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反映管理層對員工工作安全及健康之重視。同時,中心更成功提升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至最新版ISO9001:2008標準。
救急扶危,義不容辭!歡迎更多市民加入捐血或捐髓行列,與中心攜手造福病人。
制服團隊
香港紅十字會制服團隊分為少年團、青年團、成人團、耆英團四種。截至2006年3月,香港紅十字會共有79隊少年團、247隊青年團以及23隊成人團。第一團青年團為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的團隊,在1956年成立。而第一團成人團則在1976年成立。少年團、青年團和成人團,依不同地域,分由五個總部管理∶港島總部、東九龍總部、西九龍總部、新界東總部、新界西總部。每個總部之內,再細分各區,由全職和義務職員負責統籌團隊活動。由1999年的學年起,香港紅十字會與香港教育學院推行“紅十字領袖訓練計畫”活動,在香港教育學院成立首個制服團隊。其後在2001年至2004年的學年間,香港紅十字會與香港浸會大學合辦紅十字領袖訓練計畫。成人義工隊
成人義工隊是香港紅十字會另一種志願服務的隊伍,但不設制服。成人義工隊也是一個途徑,讓熱心人士參與義務及人道工作。特殊教育及復康服務部
特殊學校
雅麗珊郡主紅十字會學校(觀塘茶果嶺)甘乃迪中心(薄扶林沙灣)
瑪嘉烈戴麟趾紅十字會學校(黃大仙牛池灣)
香港紅十字會醫院學校(共20間,分布於各醫院內)(其中三間專為精神科病童提供服務)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根德公爵夫人兒童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瑪麗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瑪麗醫院紅十字會學校精神科
九龍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伊利沙伯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明愛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油麻地兒童精神科中心紅十字會學校
基督教聯合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基督教聯合醫院紅十字會學校精神科
瑪嘉烈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廣華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仁濟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屯門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北區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威爾斯親王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將軍澳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紅十字會學校精神科
葵涌醫院紅十字會學校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香港紅十字會順利宿舍(觀塘順利邨)
服務單位
香港紅十字會總部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電話:28020021
傳真:28027359
電郵:info@redcross.org.hk
網址:http://www.redcross.org.hk
海外醫療救援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
電話:25077180
傳真:28243693
電郵:mission@redcross.org.hk
傳訊及資源發展部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
電話:28020016
傳真:28020017
電郵:crd@redcross.org.hk
國際及賑災服務部
總辦事處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
電話:25077192
傳真:28243693
電郵:irsd@redcross.org.hk
本地賑災及備災服務
電話:25077134
電郵:local@redcross.org.hk
賑災倉庫
香港柴灣興華(二)邨安興樓五零一至五零四號地下
中國賑災及發展
電話:25077104
電郵:china@redcross.org.hk
國際賑災及發展
電話:25077161
電郵:international@redcross.org.hk
尋人服務
電話:25077134
電郵:tracing@redcross.org.hk
香港紅十字會駐成都聯絡辦事處
電話:+86(028)84389001
德陽市殘聯‧香港紅十字會康復及假肢中心
電話:+86(0838)2904004
香港紅十字會駐印尼辦事處
電話:+62(021)7995607
輸血服務中心
總辦事處
九龍京士柏道十五號
電話:27101333,27101234
傳真:27804246
電郵:rcbts@ha.org.hk
網址:http://www.ha.org.hk/rcbts
總部捐血站
九龍京士柏道十五號
電話:27101202
銅鑼灣捐血站
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五百零五號電業城三樓
電話:28342084
中環捐血站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四十至四十二號通明大廈一樓
電話:25261420
觀塘捐血站
九龍觀塘觀塘道四百一十八號創紀之城五期二十三樓二三零一及二三一六室
電話:31481375
旺角捐血站
九龍旺角西洋菜街南二號A銀城廣場十一樓
電話:27705930
沙田捐血站
新界沙田正街一號A香港紅十字會白普理沙田中心一樓
電話:26030100
荃灣捐血站
新界荃灣大河道八號
電話:24142378
流動捐血隊及流動捐血車
電話:27101282,27101283
特殊教育及復康服務
總辦事處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
電話:25077178
傳真:28027359
電郵:em.edu@redcross.org.hk
香港紅十字會醫院學校總辦事處
香港灣仔活道廿九號四樓四零八室
電話:28922885
傳真:28021055
電郵:hs@redcross.org.hk
香港紅十字會雅麗珊郡主學校
九龍觀塘復康徑八至九號
電話:23401022
傳真:23496240
電郵:pars@redcross.org.hk
香港紅十字會甘迺迪中心
香港大口環道十五及十七號
電話:28170131
傳真:28173730
電郵:jfkc@redcross.org.hk
香港紅十字會瑪嘉烈戴麟趾學校
九龍黃大仙牛池灣平定道東十號
電話:28174832
傳真:28176538
電郵:mts@redcross.org.hk
香港紅十字會順利宿舍
九龍觀塘順利邨利明樓地下
電話:23435593
傳真:27935822
電郵:hostel@redcross.org.hk
青年及義工事務部
總辦事處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
電話:25077145
傳真:28453313
電郵:yvd@redcross.org.hk
港島總部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百三十號修頓中心六字樓
電話:28386677
傳真:25729076
電郵:hkid@redcross.org.hk
東九龍總部
九龍觀塘翠屏南邨翠松樓C座地下
電話:27720900
傳真:27720966
電郵:ekd@redcross.org.hk
西九龍總部
九龍何文田愛民邨嘉民樓六一五至六二零室
電話:27115269
傳真:27621711
電郵:wkd@redcross.org.hk
新界西總部
新界荃灣大窩口邨富雅樓一號地下
電話:24246342
傳真:24288201
電郵:wntd@redcross.org.hk
新界東總部
新界沙田正街一號A香港紅十字會白普理沙田中心二樓
電話:26030038
傳真:26030263
電郵:entd@redcross.org.hk
營舍服務(石壁營)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
電話:25077126
傳真:28453313
電郵:camp@redcross.org.hk
醫護服務部
總辦事處
香港夏愨道三十三號
電話:21529339
傳真:21529222
電郵:hcs@redcross.org.hk
急救及健康護理訓練組葵涌辦事處
新界葵涌葵昌路五十六號貿易之都一七零一室
電話:39710288
傳真:39710388
電郵:hcs@redcross.org.hk
葵涌訓練中心
新界葵涌葵昌路五十六號貿易之都一七零二室
電話:39710288
沙田訓練中心
新界沙田正街一號A香港紅十字會白普理沙田中心一樓
電話:26030188
大窩口訓練中心
新界大窩口邨富秀樓三號地下
紅十字青少年
簡史
本會自一九五六年開始推動紅十字制服團隊的工作,最初以青年學生為主要對象。經歷多年後,以青年人為對象的制服團隊已增至三種,包括供國小生參加的少年團、針對中學生的青年團及讓十七歲以上人士參與的成人團,另外亦有供長者參加的耆英團。目前,本會共有三百六十三隊制服團隊,團員年齡由八歲至八十歲不等,合共一萬八千多人,其中以青少年會員占大多數。
本會的制服團員分為下列組別:
組別
年齡
申請成立團隊
少年團
8至12歲
詳情
青年團
12至17歲
詳情
成人團
17歲以上人士
詳情
耆英團
50歲以上人士
使命
致力推動不同年齡人士投身紅十字運動,以保護生命和健康、熱心服務社群並實踐紅十字運動的人道精神為己任,以體現“危難中見關懷”的使命。
活動特色
特色目的
制服與紀律訓練
建立自律意識及團隊精神
宣誓儀式
清楚紅十字運動的要義和精神後,承諾盡力扶助患難人士
進度性訓練
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地學習不同技能,裝備自己,服務社群
團隊生活
建立人際關係及合作精神
志願服務
培養助人精神,實踐誓言與使命
領袖訓練
鍛鍊個人成長,發揮領袖潛能
國際活動
拓闊視野,促進友誼及相互了解
義工管理
義工政策
在香港紅十字會使命宣言中清楚闡明「作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的一份子,我們積極推動社群,本著人道理念與志願服務精神,竭力保護生命、關懷傷困、維護尊嚴。」我們的理想是「人人自願地以一視同仁的態度及自願地施以援手,改善弱勢社群的境況」;而義工政策的釐定,正是為實踐這使命宣言的精神,使本會各單位在推動志願服務有共同目標和承諾。政策目標
相信透過義工參與本會的志願服務,將使:
更多人認識紅十字運動,有助本會宣揚紅十字精神;
本會各項人道服務得以實踐及發展;
本運動的「志願服務」基本原則得以體現;
困弱人士的需要能被本會更敏銳地察覺及更迅速地回應;
參與志願服務的義工得以成長;
社會人士得以對本會服務作出支持、監察及確認。
政策承諾
儘量讓義工參與本會服務的推行、管理至決策;
協助義工了解服務的意義,成為一個真正推動人道服務的志願工作者;
保證在服務過程中,義工將會得到適當的照顧及發展;
鼓勵義工按社會需要提供創新服務,以填補服務空隙;
接納困弱人士參與志願服務,達致助人助己。
具體條例
香港紅十字會條例
本條例旨在將香港紅十字會成立為法團,推廣與保障香港紅十字會的活動,並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1995年第55號第2條代替)
[1976年11月26日]
(本為1976年第73號)
第1條簡稱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紅十字會條例》。
(由1995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第2條釋義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日內瓦公約”(GenevaConvention)指《日內瓦關於改善陸上武裝部隊傷者及病者境遇公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關於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與遇船難者境遇公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公約》(1949年8月12日)及《日內瓦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1949年8月12日),以適用於香港的範圍為限,以及任何適用於香港的其後附加議定書;(由1995年第55號第4條增補)
“日內瓦公約標誌”(emblemoftheGenevaConvention)指白底紅十字的紋章標誌,是將瑞士的聯邦旗幟顏色調轉而組成,一如日內瓦公約中所界定者;(由1995年第55號第4條增補)
“香港紅十字會”(HongKongRedCross)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由1995年第55號第4條代替。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章程”(Constitution)指董事會不時採納與修訂的規章;(由1995年第55號第4條增補)
“董事會”(Council)指第8條所界定的香港紅十字會董事會。(由1995年第55號第4條增補)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註:
*"《日內瓦關於改善陸上武裝部隊傷者及病者境遇公約》”乃"GenevaConventionfortheAmeliorationoftheConditionoftheWoundedandSickinArmedForcesintheField"之譯名。
+"《日內瓦關於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與遇船難者境遇公約》”乃"GenevaConventionfortheAmeliorationoftheConditionoftheWounded,SickandShipwreckedMembersofArmedForcesatSea"之譯名。
"《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公約》”乃"GenevaConventionrelativetotheTreatmentofPrisonersofWar"之譯名。
第2A條基本原則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香港紅十字會須按照《國際紅十字會及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法規》+和《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章程》而行事。
(由1995年第55號第5條增補。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註:
+"《國際紅十字會及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法規》”乃"FundamentalPrinciplesandStatutesoftheInternationalRedCrossandRedCrossCrescentMovement"之譯名。
第2B條與中國紅十字會的隸屬關係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香港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一個分會,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紅十字會和中國紅十字會的關係由附表2所列出的中國紅十字會公告所界定。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代替)
第2C條宗旨、目標、權力及責任版本日期30/06/1997
香港紅十字會的宗旨、目標、權力及責任須由章程界定,而章程則須符合第2A條的規定。
(由1995年第55號第5條增補)
第3條未獲授權而派發徽章及產品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除非獲得香港紅十字會授權,否則不得派發或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
(a)香港紅十字會特別採納以供其成員使用的任何徽章、標記或標誌;
(b)包括有“紅十字會”字眼或“RedCross"字樣的任何徽章、標記或標誌,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樣或字眼;或
(c)包括有日內瓦公約標誌的任何產品,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樣、字眼或設計,或包括有“RedCross"字樣或相等的中文詞語的任何產品,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樣或字眼,或容納或包裝在包括有上述標誌、字樣或相等的中文詞語的材料內的任何產品。(由1995年第55號第6條增補)
(由1995年第55號第6條修訂)
第4條未獲授權而管有徽章及產品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除非獲得香港紅十字會授權或有合法許可權或合法辯解,否則不得管有─
(a)香港紅十字會特別採納以供其成員使用的任何徽章、標記或標誌;
(b)包括有“紅十字會”字眼或“RedCross"字樣的任何徽章、標記或標誌,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樣或字眼;或
(c)包括有日內瓦公約標誌的任何產品,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樣、字眼或設計,或包括有“RedCross"字樣或相等的中文詞語的任何產品,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樣或字眼。(由1995年第55號第7條增補)
(由1995年第55號第7條修訂)
第5條未獲授權而管有與徽章相似的器件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沒有香港紅十字會授權或無合法許可權或合法辯解,不得管有─
(a)任何器件,而該器件是與香港紅十字會特別採納以供其成員使用的任何徽章、標記或標誌極為相似,以致會導致他人相信該器件即為該等徽章、標記或標誌者;或
(b)包括有某些字樣或字眼的任何徽章、標記或標誌,而該等字樣或字眼與通常用以形容香港紅十字會成員的字樣或字眼極為相似,以致屬刻意欺騙或誤導他人者。
(由1995年第55號第8條修訂)
第6條未獲授權的團體版本日期30/06/1997
⑴任何人不得組成以下組織,或從事與以下組織相關的工作或成為以下組織的成員─
(a)任何沒有香港紅十字會授權而聲稱或看來是香港紅十字會的組織;
(b)任何並非獲香港紅十字會授權的組織,而該組織使用香港紅十字會的英文名稱或相等的中文名稱,或使用任何包括有“紅十字會”或“RedCross"字樣的名稱,或使用與任何上述名稱極為相似的任何語文名稱(不論是否另有其他的字樣或字眼),以致屬刻意欺騙或誤導他人者;或(c)任何藉使用任何上述名稱或其他方法而在沒有妥為授權下看來是或聲稱是與香港紅十字會有關連的組織。(由1995年第55號第9條修訂)
⑵任何人沒有香港紅十字會授權,不得穿著或使用香港紅十字會的任何制服或配備。(由1995年第55號第9條代替)
第7條罪行及罰則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違反第3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的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由1995年第55號第10條修訂)
第8條成立為法團版本日期30/06/1997
⑴香港紅十字會乃法人團體,而且以該名稱永久延續,可在所有法院起訴與被起訴,並須備有和可使用法團印章。
⑵香港紅十字會須設有一管治團體,稱為香港紅十字會董事會,負責行使本條例及章程所授予香港紅十字會的任何權力,以及執行本條例及章程所委予香港紅十字會的所有責任。
⑶在符合章程的規定下,董事會可藉決議而將其指明的董事會任何職能及權力轉授予任何人或任何委員會。
⑷董事會須由香港紅十字會的會長、主席、總監、義務司庫及章程所界定的其他成員組成。
(由1995年第55號第11條代替)
第9條財產的歸屬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⑴凡屬於或歸屬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以下財產,即附表1所指明的各片或各幅土地,連同其上所有豎設物及建築物,以及連同所有附帶的權利、地役權及從屬權,均須自《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起,絕對歸屬香港紅十字會,為期則按官契或就有關財產而指明的批地條件中所訂定的各別年期的未屆滿剩餘部分而定,但須繳付租金和執行上述官契及批地條件所保留與所載的契諾及條件。(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⑵凡歸屬或屬於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或為其持有或代其持有或以信託方式為其持有的所有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證券、船隻、貨品、實產及其他可動資產,以及所有為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目的而認捐的款項,以及該等款項的所有投資及從該等投資所產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及利潤以及該等投資的所有保證,均須自《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起,移轉、歸屬、屬於香港紅十字會或為其持有或代其持有或以信託方式為其持有。
⑶凡歸屬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在任何資產、契約、承諾及財產的所有權利、業權、利益及權益,均須自《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起,絕對轉讓和移轉給香港紅十字會。
⑷凡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可行使或可執行的契約權利及其他權利,均須自《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起,由香港紅十字會代替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而可予行使或執行。
⑸自《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起,香港紅十字會須為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所有債項及法律責任負上法律責任,並為執行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所有契約義務及其他義務而負上法律責任。
(由1995年第55號第12條代替)"《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譯名。
*1995年第55號於1995年7月7日起生效。
第10條香港紅十字會的權力版本日期30/06/1997
⑴香港紅十字會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船隻、貨品及實產。
⑵香港紅十字會此外亦有權按其覺得適合的條款並藉蓋有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香港紅十字會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基金、股份或證券、船隻、貨品或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⑶香港紅十字會此外亦有權─
(a)建築、重建、拆卸、改動、變更、更新、保養與修葺香港紅十字會已取得或已在其中取得任何權益的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並對其進行任何改善,以及為其而向任何審裁處或法院或主管當局申請所需的任何命令、特許、準許及豁免;
(b)將屬於香港紅十字會的任何土地或香港紅十字會已獲取或可獲取足夠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權益的任何土地,加以改善、發展與利用,而方法是藉重建、改動與拆卸建築物,以及建造任何種類的新建築物,不論是獨自建造,或是與其他擁有人或承租人以合作發展計畫形式建造,而該等擁有人或承租人是指與屬於香港紅十字會的任何土地或香港紅十字會有任何上述權益的任何土地相連的地盤的擁有人或承租人;及
(c)辦理所有為達致香港紅十字會的宗旨與目標以及取得權力而直接或間接附帶或有助的事情。(由1995年第55號第13條增補)
(由1995年第55號第13條修訂)
第11條檔案的簽立版本日期30/06/1997
⑴香港紅十字會在執行其責任或行使其權力時,或在任何與執行其責任或行使其權力而合理地附帶或引致的事宜有關時,可訂立與簽立任何檔案。
⑵規定須蓋上香港紅十字會印章的所有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由董事會的決議授權或追認,並須由以下任何2人簽署:香港紅十字會當其時的會長、主席、總監、義務司庫及秘書長。
(由1995年第55號第14條代替)
第12條內部管理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香港紅十字會的一切內部管理事宜,均須按照本條例及香港紅十字會當其時的章程解決與執行。
(由1995年第55號第15條代替。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第12A條證據:簿冊及檔案版本日期01/06/1999
⑴所有簿冊及其他檔案,如在《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前,在任何事宜上本屬為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提出的證據或針對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而提出的證據者,須就該同一事宜而可接納為為香港紅十字會提出的證據或針對香港紅十字會而提出的證據。⑵在本條中,“檔案”(documents)的涵義,與《證據條例》(第8章)第46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由1999年第2號第6條修訂)
(由1995年第55號第16條增補)
註:
*"《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譯名。
第12B條歸屬與移轉的證據版本日期30/06/1997
⑴就所有目的而言,凡出示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即為按照本條例的條文將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任何財產及法律責任歸屬與移轉給香港紅十字會的確證。
⑵在不損害第⑴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a)凡在《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或之後訂立或簽立任何契據或其他檔案,而憑藉該契據或其他檔案,香港紅十字會或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不論是獨自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將任何在緊接《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前由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獨自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財產,轉易或移轉或看來是轉易或移轉給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任何代價)或申請註冊為該財產的持有人或所有人,該契據或檔案即為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在該財產的權益根據本條例當作歸屬香港紅十字會的足夠證據;
(b)凡有由或看來是由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或香港紅十字會在《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或之後作出的任何其他交易,而該項交易是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是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財產或法律責任的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有關連或有關,則須為該項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透過或藉著該交易一方而提出申索的任何人的利益,將香港紅十字會當作在該項交易上是完全有權力及許可權的,猶如該財產或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已當作歸屬香港紅十字會一樣;
(c)凡香港紅十字會或他人代其於任何時間發出證明書,指出在該證明書中指明的任何財產或法律責任(該財產或法律責任在緊接《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生效日期前是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財產或法律責任)當作是或(視屬何情況而定)不當作是根據本條例歸屬香港紅十字會的,該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所核證事實的確證;
(d)在本條中,“轉易”(convey)包括按揭、押記、租賃、允許、藉歸屬聲明或歸屬文書而歸屬、卸棄、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轉易。
⑶就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的財產歸屬予香港紅十字會而言,香港紅十字會須將或安排將本條例的政府印務局文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由1995年第55號第16條增補)
註:
*"《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譯名。
第12C條土地權益版本日期09/07/2004
憑藉本條例將任何土地權益歸屬香港紅十字會─
(a)就《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53⑷(a)或⑺(a)條而言,並不構成取得、轉讓、移轉或放棄管有該權益;或(由2004年第16號第16條修訂)
(b)並不令在預期復歸產業權中的任何批租土地權益合併;或
(c)就載於任何關於或影響該權益的文書中的任何條文而言,並不構成轉讓、移轉、轉予、放棄管有、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權益;或(d)並不成為禁止讓與契諾或條件的違反;或
(e)並不導致有任何權利的喪失、損害賠償或其他訴訟權利;或
(f)並不使任何契約或保證失效或解除任何契約或保證。
(由1995年第55號第16條增補)
第12D條對法團所作保留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條例任何條文並不損害香港紅十字會更改其章程,或處置或處理其財產或法律責任,或繼續執行或中止執行其職能任何部分的權力;而本條例任何條文並不損害前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在《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1995年第55號)的生效日期前,處置或處理其財產或法律責任的權力。
(由1995年第55號第16條增補)
註:
*"《1995年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修訂)條例》”乃“BritishRedCrossSociety(HongKongBranch)(Amendment)Ordinance1995"之譯名。
第13條保留條文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本條例任何條文並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以及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附表1歸屬香港紅十字會的財產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第9條]
(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修訂)
歸屬香港紅十字會的財產
(由1995年第55號第17條代替)
以下各片或各幅土地,在土地註冊處稱為與註冊為─(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⒈內地段第7966號(柏立基夫人紅十字會總部大廈;註明日期為1971年1月21日的官契)
⒉內地段第8101號(位於大口環的甘乃迪中心;註明日期為1971年7月2日的官契)
⒊內地段第8265號(位於大口環的瑪嘉烈戴麟趾紅十字會學校;註明日期為1971年3月10日的批地條件第9863號)
⒋觀塘內地段第255號(位於觀塘的雅麗珊郡主紅十字會學校;註明日期為1962年3月9日的批地條件第7058號)
附表2中國紅十字會公告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37號第3條
[第2B條]
中國紅十字會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四日召開了第六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會議審議了香港紅十字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加入中國紅十字會的申請。
考慮到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還考慮到英國紅十字會已同意香港紅十字會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時起正式與其脫離隸屬關係;我理事會就此申請作出決議: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接納香港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和《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章程》是處理雙方關係及事務的依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紅十字會的全稱為:“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簡稱:“香港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香港紅十字會將使用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凡以國家紅十字會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會議,由總會代表中國紅十字會參加,必要時可吸收香港紅十字會適當人員作為中國紅十字會代表團成員。
香港紅十字會作為中國紅十字會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自行制定或修改香港紅十字會的章程,負責處理會內一切事務,包括內設機構、行政決策、運作模式、人事任命、資產管理、服務內容與方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不套用於香港紅十字會。香港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在遵守統一性的基本原則下,可與國際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紅十字組織保持和發展適當的業務往來和聯繫,如有相互合作或重要往來,應報知總會。
特此公告
中國紅十字總會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表2由2000年第37號第3條增補)
對大陸援助
考察瀘州古藺“博愛家園”援建項目
2012年8月,香港紅十字會四川辦事處主管林傳芃、香港紅十字會高級協調主任方向陽一行來到瀘州市古藺縣考察“博愛家園”援建項目,市紅十字會副會長林青松陪同考察,縣政協副主席林燕出席座談會。
考察組先後實地考察了龍山鎮“博愛”水窖和黃荊鄉博愛路等紅十字會項目建設情況,並聽取了古藺縣紅十字會工作情況匯報。
據悉,“香港紅十字會援助四川省博愛家園-社區減災項目”若能在古藺縣順利實施,將惠及10個村2萬以上民眾。
代表遠赴雲南協助地震救災
2012年9月10日報導,雲南貴州交界地震災後2天,香港紅十字會國際及賑災服務主任王韻盈已抵達雲南省災區協助救援。
王韻盈表示,災民現時情緒穩定,不需要特別輔導。當地政府設立的臨時安置站秩序良好,目前有足夠的糧食供應,但由於山區夜間降溫,災民急需禦寒衣物及被鋪。
她續稱,當地村民相對窮困,大多居住在山上,大部分房屋倒塌,現場有山泥傾瀉的危險,但村民避災及逃生意識薄弱。
據悉,9日上午,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郭長江與香港、澳門、雲南等地紅十字會代表,攜價值150萬元人民幣的救災物資,進入雲南彝良地震重災區洛澤河鎮洛澤河村。
為四川地震災區捐款
新華網香港5月15日電(記者裴闖)香港紅十字會副秘書長黃莫輝表示,截至15日下午6時,香港紅十字會已為四川地震災區籌集1.5億港元捐款,紅十字會第一支救災醫療隊也已抵達四川省北川縣救助地震傷員。
黃莫輝表示,香港紅十字會正在呼籲更多香港市民踴躍捐款,以幫助地震災區民眾早日渡過難關、重建家園。他說,市民可以將善款直接存入香港紅十字會的賑災基金戶頭,也可以到香港各“7·11”便利店以現金方式捐款。
據介紹,香港紅十字會救災醫療隊已在地震重災區四川省綿陽市和北川縣救護地震傷員。香港紅十字會為災民購買了飲用水、食品、藥品等,並和當地紅十字會緊密配合,使更多的災區傷者得到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