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09年2月底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 中國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制,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分別負責對食品生產環節、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根據這部法律,自6月1日起,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取代衛生監督部門,對餐飲服務環節進行監管,並用餐飲服務許可證取代食品衛生許可證。為做好換髮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專門下發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新發、變更、延續、補發許可證的,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發餐飲服務 許可證。同時明確,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有關規定換髮餐飲服務許可證。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出,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本地餐飲服務監管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本轄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的式樣、內容印製和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依法公正。分類
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
(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
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四)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2]
許可條件
1.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鑑定所需時間除外。
承諾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鑑定所需時間除外。
備註:遞交申請材料之日不一定視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只有當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時,才出具行政許可受理憑證,否則,只出具材料接收憑證。
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後,在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中,發現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規定的,但在短時間內可整改完善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條確定的“便民原則”的精神,給予申請人8個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機會。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中的結論為“限期8個工作日內整改完善”,申請人整改所需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時限內。
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6.《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
7.《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範》
8.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的實施細則》
其它規定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類別、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及備註等內容。 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區、市)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本轄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樣、內容印製和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依法公正。 食品攤販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執行。
有效期為3年。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辦理餐飲許可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違規證明;
(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證明資料;
(六)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七)餐飲服務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定等有關的合法使用證明。餐飲服務場所選址應符合要求(選址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八)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坐落圖、平面圖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需標明經營場所總面積,各功能間名稱、面積,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位置,門、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
(九)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
正式取消
2016年2月29日,據新華社訊息,國務院印發《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決定》提出,取消地方衛生部門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這意味著,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不再需要辦理衛生計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將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即餐飲服務許可證)“兩證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