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承擔

所謂風險,是指未來可能發生的、對房屋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或者事件。如地震、戰爭、土石流、海嘯、高空物體墜落和恐怖性爆炸等不可預見的可能性。

風險承擔

風險造成的結果是不確定的,由於風險轉移的時間對當事人雙方的重要性,所以關於風險轉移的約定成為商品房買賣契約中很重要的一個條款。商品房的交接,只是轉移房屋的占有,此時房屋轉讓的產權登記一般尚未開始或正在辦理當中,買受人僅享有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買受人。
從形式上看,交接就是房屋鑰匙的交付和接收(俗稱“交鑰匙”)。但根據《解釋》,交接不僅是房屋本身的交付和接收,即出賣人將房屋的占有轉移給買受人,而且也是房屋風險的交接或移轉。當然,這是針對買賣雙方在契約中沒有對“交付”進行約定時,法律所做的強制性規定,而假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時,約定產權轉讓登記完成的時間作為“交付”的時間時,則房屋的轉移占有不構成“交付”,不發生風險轉移的法律後果。只有在具備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生風險轉移的問題。
出賣人如果未能在約定的交接日期內交房,則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並未轉移,仍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房屋損毀或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房屋交接對於雙方來說都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應當十分慎重地對待。
風險承擔也稱為風險自留,是指企業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動承擔風險,即指一個企業以其內部的資源來彌補損失。
保險和風險承擔是企業在發生損失後兩種主要的籌資方式,都是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風險自留目前在已開發國家的大型企業中較為盛行。
風險承擔是指項目風險保留在風險管理主體內部,通過採取內部控制措施等來化解風險或者對這些保留下來的項目風險不採取任何措施。風險自留與其他風險對策的根本區別在於:它不改變項目風險的客觀性質,即既不改變項目風險的發生機率,也不改變項目風險潛在損失的嚴重性。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