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顯名代理:明示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這種代理與大陸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法律特徵
1.顯名代理必須明確具體地表明委託人身份。只表明代理關係存在而不表明委託人身份,或根本不表明代理關係的存在,都不是顯名代理。
2.代理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這均不影響顯名代理的存在。
3.代理人必須實施法律行為。這一特徵使顯名代理既區別於單純的事務代辦,又與居間、中介等活動相區別,同時排除了事實行為的代理。
4.顯名代理的法律後果由委託人直接承擔。這一特徵使顯名代理與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區別開來。顯名代理制度既解除了委託人事必躬親的煩擾,又有利於第三人自己選擇交易對象,從而利於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