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收入

預算外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預算外收入包括

不通過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收入。主要是:

1 納入地方財政的預算外收入。如工商稅附加、工商所得稅及其他一些稅收的附加收入;地方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收入、公產公房租賃收入等。

2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如公路養路費、航道維護費、育林基金、城市園林收入、社會福利收入、文教、衛生、廣播、科研收入等。

3 全民所有制企業掌握的企業專項基金收入。如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等。

預算外收入的範圍

預算外收入的範圍主要包括:

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畫(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也就是說,預算外收入主要是指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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