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預留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管理預留
以集體預留發展 用地入股聯營興辦企業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與其它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方式共同興辦企業。因此,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遇到適合的合作夥伴時,可以將預留發展用地進行資產評估後入股或聯營興辦企業,發揮土地資產的經濟效益,獲取長期回報。
將集體預留發展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
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而言,這是一條風險最小、回報最快的途徑。集體經濟組織將預留發展用地租給他人後,只管按年或月收取土地租金,不承擔承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任何風險。
為了實現土地資產益效的最大化,實現國家、集體和承租人共同利益,對集體發展預用地的出租,可以實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地、政府負責招商,投資者出地租、國家收稅”的路子,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避免出現有的土地無人用,有的企業無地用的狀況。
集體利用預留發展用地興辦企業
從不少地方的實踐看,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預留發展用地興辦企業,往往因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不充分、企業規模小、產品檔次太低而虧損、倒閉;即使少數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充分,也往往因管理水平不高而被市場淘汰。出現了集體企業未辦成,即白白花費了集體已有的征地補償費的狀況。當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預留發展用地自己興辦企業,不是不能辦,而是要慎重發展。對於那些處於城郊結合部、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集體經濟組織,用集體預留發展用地自辦企業,也是一條好的途徑,客觀存在不僅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而且發展了集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