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舉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獎勵辦法(試行)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黔西南州城鄉範圍內的所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向縣級監察部門舉報。 第三條縣級監察部門對舉報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後給予物質獎勵。 (二)舉報在待建用地、政府規劃預留地和城鄉結合部城鎮發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的,調查核實後獎勵1000元至5000元。

第一條 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規範全州土地管理和城鄉建設秩序,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打擊和有效遏制城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保障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黔西南州委辦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清理整治城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的通知》(州委辦字〔2009〕7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黔西南州城鄉範圍內的所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向縣級監察部門舉報。
第三條 縣級監察部門對舉報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後給予物質獎勵。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現場舉報等方式舉報,舉報人在舉報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時,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可靠的線索或必要的證據並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客觀真實,並對舉報事項相關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偽報、謊報、誣告、誹謗陷害被舉報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和接受獎勵等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對舉報人的實名舉報置之不理或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條 縣級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同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按職責分工應當接受移交的部門不得拒絕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轉的舉報材料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條 縣級監察部門要制定受理舉報工作制度,指定專門工作人員,建立健全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覆、統計和報告制度,並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網路上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領取獎金辦法。
州監察局設立監督電話,負責受理相關職能部門行政不作為行為的查處。
第七條 違法違規用地和建設行為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級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違規用地和建設行為舉報事項。
(二)上級相關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三)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反饋舉報人;情況複雜的,經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並向舉報人反饋,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八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採取非法買賣、轉讓、租賃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等方式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二)在待建用地、政府規劃預留地和城鄉結合部城鎮發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施工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
(四)侵占公共綠地等嚴重影響城鎮景觀以及嚴重影響居民生活或民眾反映強烈的違法建設。
(五)主次幹道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建設。
(六)占壓各種管線、擠占消防通道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建設。
(七)其它被認定的違法違規用地和建設。
第九條 對經查實的實名舉報,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符合本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不等的現金獎勵,受理部門將舉報獎勵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獎勵辦法及標準如下:
(一)舉報非法買賣、轉讓、租賃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等方式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調查核實後獎勵1000元至5000元。
(二)舉報在待建用地、政府規劃預留地和城鄉結合部城鎮發展用地上的違法建設的,調查核實後獎勵1000元至5000元。
(三)舉報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施工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調查核實後獎勵1000元至5000元。
(四)舉報侵占公共綠地、主次幹道兩側、占壓各種管線、擠占消防通道等嚴重影響城鎮景觀、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或民眾反映強烈的違法建設,調查核實後1000元至5000元。
第十條 舉報人就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舉報事項有交叉的,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複獎勵。
縣級監察部門應通知受獎舉報人領獎的時間、地點及領獎方式。受獎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通知地點領取舉報獎金,特殊情況可延長60日,逾期未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專項預算安排。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管。
第十二條 黔西南州監察局根據此辦法,制訂《黔西南州清理整治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5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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