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審[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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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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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是指一些國家刑事訴訟程式中,法院開庭審理前對刑事被告人的預先審查。首見於法國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此後為歐洲多數國家採用。旨在保證只將具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指控提交給一審法院,並在開庭前駁回缺乏根據的指控。僅適用於嚴重的犯罪。由地方預審法官主持進行。預審法官在訊問被告、進行調査、搜查和扣押、聽取證詞等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中國公安、檢察機關的預審人員,在偵破案件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審訊。目的是核查所獲犯罪證據,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情節和其拖犯罪線索。預審一般從逮捕人犯開始,到偵査程式終結結束。

基本信息

含義

一、預審是一種司法程式

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審判前的程式,叫預審程式(Preliminary Hearing)。根據美國較為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預審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進行的)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起訴被告人的刑事聽證程式。”[1]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主編的法院工作人員培訓教材《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刑事訴訟流程》中對預審的解釋為:“一個指控前的聽審,在該庭審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項聯邦犯罪已被實施且該犯罪系被告人所實施。”[2]而在大陸法國家學者看來:“預審法官確認犯罪事實,查證情節,集中所有跡象,力求證實作案人,這就是預審(D instruction)。”[3] 據此可以概括,預審(Preliminary examination)是一種刑事訴訟制度,是法官行使司法權對偵查和起訴進行審查和監督的活動。

分類

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預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擁有司法審查權的主體依法對檢控方準備起訴的案件進行審 查,以確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從而決定是否應當起訴,將案件交付審判的程式。簡而言之,狹義的預審僅指對檢控方的起訴進行審查的程式,可以將其稱之為“純粹司法審查意義上的預審”,從各國立法來看,主要是指對較為嚴重的案件的公訴請求進行審查的程式。廣義的預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擁有預審權力的主體依法參與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並對檢控方準備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從而決定是否應當起訴,將案件交付審判的程式。

簡而言之,廣義的預審不僅包括了對檢控方的起訴進行審查,而且包括了一定程度上預審權力主體對偵查活動的參與和調控,亦即廣義的預審涵蓋了一定意義上的偵查程式,可以稱之為“偵查兼司法審查意義上的預審”。從各國立法來看,在制度設計上,預審程式在兩大法系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呈現出不同的具體特徵。

起源

預審制度的誕生最早淵源於三百年前的英國,當時正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它最初的願望和思想是民主與人權,但其革命的不徹底性決定了它的預審制度的繁雜和累贅。概之,預審的歷史背景和司法背景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平等、自由、博愛思想,以及關於國家的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理論,關於無罪推定、辯論式訴訟、自由心證等刑事訴訟理論,關於司法獨立保障人權理論的勃興。預審制度確立的主旨在於通過預審程式避免無罪者(或者說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有罪者)被無端地送到法庭接受審判,保護其名譽不受到侵害,而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價值理念體系當中,尤其在美國刑事訴訟價值理念體系里,預審程式除了具有對公民個人權益之保障功能外,還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他們對訴訟效率的追求——將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案件排除在法庭審判之外,以節約刑事訴訟成本。這些法律思想中,多有閃光的民主精華。當我們的司法思想確定在以法治國、保障公民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他人權益繩之以法等方面的時候,預審制度的思想有很多是值得我們借鑑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的預審制度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必須經過系統的改革整合,促成預審制度的構建和套用。否則無法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無法適應以法治國的總體戰略。預審

預審

預審(preliminary audit or interim audit),年報審計的一個階段。絕大多數審計業務都會經過預審。預審分兩種,一種是普通的預審,一種是非常接近年報審計的預審。

普通預審

主要做以下工作:

Follow(順承)上年final(最終)時的審計調整,核對期初的金額;

取得/更新當年的永久性檔案;

了解客戶的經營風險;

審計風險評估;

內控了解(更新)和測試;

填列當年的計畫階段的各項底稿,包括控制性底稿和技術基礎性底稿,像重要性水平的計算等;

審計程式

執行報表科目實質性的審計程式。預審時的審計程式和final(最終)的審計程式沒有什麼實質區別,但是有適當簡化,如不執行盤點和函證(畢竟還是預審),重點是實質性的分析程式,也包括相當程度的detail test(實質性程式),如抽樣測試,對預審中發現的問題,如果可以confirm(確認),就要求客戶調整,對於不確定事件,則留下Audit Findings(審計結果),讓負責年審最終審計(這裡按“四大”的習慣簡稱final,下同)的同事follow(參考)。預審階段會形成一個非常重要的底稿-《完成初步的分析性程式》(直譯,不一定準確),是對全部報表科目的非常詳細的分析,包括各科目當年發生的主要事項,金額變動分析,餘額結構分析,一些比率分析,發現的主要問題,現場的主要判斷等等,詳細程度遠遠超出local所同事的想像,完成這張底稿既是現場審計工作的詳細總結,又是對現場staff的督促,你工作做不到位就寫不出東西來,即使編出來也很難經過覆核的考驗(除非是出色的小說家),這張底稿還有利於manager和partner覆核,使其迅速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

詳細預審

一般一個客戶普通預審和詳細預審不會都做(節省成本嘛),詳細預審一般截止日是11月末(或者非常接近final的時點),審計程式和final的程式完全一樣,包括發函證、盤點。但是一般不包括存貨盤點,存貨盤點在年末統一做。詳細預審就是一次完整的年報審計過程。

客戶預審是經過詳細預審和普通預審對final(終審)的影響有很大的區別。經過普通預審的客戶,final時仍要對全年的情況進行審計,當然有些工作預審做了的可以簡化,但是審計重點還是整個年度。 經過詳細預審的客戶final時只要對最後一個月的變動情況審計就可以了,如果變動不大,一般外勤就很快結束,變動巨大並且合理性有問題的才需要關注全年度情況。就是說經過詳審的,final時審計重點是最後一個月(最後一期)。

以上是一般情況,有的重點客戶甚至一個季度預審一次,從Q1到Q3,還包括一次詳細預審,當然這種情況很比較特殊,但是也不罕見,如IPO過程中的業務有時會遇到一年審好幾次的情況,估計這也是控制風險的考慮。

其實50%-70%的外勤審計工作在預審階段就已經做完了,經過預審大大減輕了final時的外勤工作量,節省了時間,並且在相對淡季做預審,有效的緩解了final時的人員需求壓力,並且有利於控制審計風險,增加了對客戶的了解,對審計風險控制有一個提前量。預審的作用還是非常大的。很多Local所也做預審,但是預審的詳細程度、審計深度&廣度、預審的有效程度遠遠不如四大,更多的時候是對客戶的粗略了解,對提前控制風險,減輕年報審計壓力的效果有限。容易形成年報審計的時候才發現新問題,搞的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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