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士兵

預備役士兵

預備役士兵是指依法被確定服士兵預備役人員,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雙重身份,具有民、兵一體的特點。預備役士兵在和平時期,在有民兵組織的單位,參加民兵組織,在有預備役部隊的地方編入預備役部隊,服士兵預備役,參加預備役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參加社會生產勞動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義務。預備役士兵在戰時,參軍參戰或隨軍支前,鞏固後方進行經濟建設。

基本信息

條件

預備役士兵預備役士兵
1 忠於祖國,忠於人民,熱愛社會主義
2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
3 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4 符合兵役法規定的服士兵預備役的年齡,即18-35歲
5 身體健康

來源

1 退出現役的士兵
2 符合服兵役條件而未服現役的公民是預備役士兵又一重要來源

分類

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按擔任的職務劃分:士兵預備役、軍官預備役
士兵預備役按軍事素質和年齡分:
第一類士兵預備役
1984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規定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在不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經過預備役登記的二十八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經過預備役登記的二十八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規定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
(一)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二)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地方與軍事專業對口的技術人員;
(三)其他編入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二十八歲以下的預備役士兵。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
1984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規定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在不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經過預備役登記的二十九歲至三十五歲的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的男性公民。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規定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
(一)除服第一類士兵預備役的人員外,編入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其他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1984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還規定:第一類預備役士兵,二十九歲轉入第二類預備役;第二類預備役士兵,三十五歲退出預備役。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相應規定:本條第一類士兵預備役第(三)項所列人員,二十九歲轉入第二類士兵預備役;預備役士兵年滿三十五歲,退出預備役。

軍銜

1988年9月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這樣規定:“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一般慣例是,199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改以前,對於未確定服軍官預備役而確定服預備役的士兵退出現役時,義務兵的預備役軍銜除現役軍銜是上士以外,都是按照比現役軍銜高一級的原則授予,現役軍銜是上士軍銜的,預備役軍銜也是上士;士官的軍銜則按照比現役軍銜高一級的原則授予。199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改以後,對於未確定服軍官預備役而確定服預備役的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比現役軍銜高一級的原則授予預備役軍銜。但在實際著裝是則不佩戴軍銜。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