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制度

預備役制度是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一種兵役制度,是區別於現役的一種兵役制度,是我國儲備後備兵員的基本形式。預備役人員在歷次自衛反擊戰、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等鬥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預備役制度

預備役制度是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一種兵役制度。是區別於現役的一種兵役制度,是我國儲備後備兵員的基本形式。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按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服現役。預備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制度,也是戰時快速實施兵員動員的重要措施。

1984年重新頒布的兵役法,提出實行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使預備役有了新的發展。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公民要依法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公民,在規定年齡內要服預備役;服現役和預備役,都是公民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民兵是預備役的基本組織形式;預備役分為士兵預備役和軍官預備役。士兵預備役成員包括:所有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符合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男性公民。其中,基幹民兵和28歲以下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伍士兵、地方專業技術人員為第一類士兵預備役;普通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29~35歲的退伍士兵及其他男性公民為第二類士兵預備役。服滿第一類士兵預備役的人員,根據需要轉服第二類士兵預備役。軍官預備役成員包括: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伍士兵、高等院校畢業學生、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及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各類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者,即退出預備役。為適應現代條件下軍隊快速動員的需要,國家組建了預備役部隊,分軍種兵種預備役部隊,由預備役人員和少量現役軍人編成,配有一定數量的武器裝備,平時有計畫地進行軍政訓練,戰時能迅速成建制地轉為現役部隊,遂行作戰任務。預備役人員在歷次自衛反擊戰、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等鬥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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