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韶關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與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

改革通知

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與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民族地區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工作,協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參與宗教團體負責人的考察和選拔推薦工作。
(八)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督辦、會務、宣傳、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普法、信訪、財務、外事等機關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務;負責機關紀檢、監察、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及黨群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民族科

負責民族業務工作。草擬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有關問題的政策建議;協調民族自治縣、民族鄉重大慶典活動;參與少數民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辦城市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關政策建議;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發展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發事件,防範、制止境內外民族分裂分子滲透。

宗教科

負責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方面的業務工作。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對宗教事務依法實施管理;對宗教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民間信仰工作調研;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協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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