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四)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
五、根據上級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撥和培養工作。
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同時,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指導人事考試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整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執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方案,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十一、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局工作和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公文擬草,來文擬辦,發文審核及公文督辦、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負責機關會議、財務、檔案、保密、統計、接待、固定資產、車輛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政治思想教育、黨風廉政、機關效能監察工作。
(二)就業和培訓股
負責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計畫;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規劃、管理和規範指導工作;負責擬訂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擬訂農民工和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農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工作;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的考核;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農民工工作的專項調研;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的信息建設;承擔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企業單位管理人員及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勞動人事關係(仲裁)股
擬訂勞動關係處理規劃、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劃;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勞動監察股(舉報投訴中心)
依法行使勞動保險監督檢查權;組織查處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突發事件;負責組織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年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承擔對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領導職能。
執行城鎮和農村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負責對參保單位職工、失業職工正常和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保的牽頭組織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職業能力建設股)
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落實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初級評審設定、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承擔中、高層資專業技術人才推薦和資格申報審核工作;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再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
負責職業技能分類,實施職業資格培訓與認證。
(六)工資福利股
負責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及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負責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並進行巨觀調控和指導;擬訂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七)公務員管理辦公室(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與迴避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辦理區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設定、非領導職數核定等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計畫管理;按規定承辦和監督指導臨時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完善全區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綜合管理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指導監督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區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工作。
組織實施公務員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辦理區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按上級要求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做好安置工作;協調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長(主任)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