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藝術[一種藝術形式]

音樂藝術[一種藝術形式]
音樂藝術[一種藝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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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藝術是用有組織的音構成的聽覺意象,來表達人們的思想感情與社會現實生活的一種藝術形式。任何一種藝術形式都有自己表情達意、塑造藝術意象的表現手段,比如舞蹈是通過肢體動作、面部表情,繪畫是通過線條、色彩、構圖,文學是通過字、詞、句、篇來體現藝術意象。通常,人們正是以表現手段的不同來區分藝術的不同種類。

基本信息

音樂聲音藝術

音樂是以聲音為其表現手段的一種藝術形式,音樂意象的塑造,是以有組織的音為材料來完成的。因此,如同文學是語言的藝術一樣,音樂是聲音的藝術。這是音樂藝術的基本特徵之一。作為音樂藝術表現手段的聲音,有與自然界的其他聲音不同的一些特點。

任何一部音樂作品中所發出來的聲音都是經過作曲家精心思考創作 出來的,這些聲音在自然界絕對不存在。所以,音樂的聲音是非自然性的,是通過人的創造性藝術活動創造出來的音響,無論是一首簡單的歌曲,還是一部規模宏大的交響樂,都滲透著作者的創作思維 。隨便塗抹的線條和色彩不是繪畫,任意堆砌的語言文字不是文學,同樣,雜亂無章的聲音也不是音樂。構成音樂意象的聲音,是一種有組織有規律的和諧的音樂,包括旋律、節奏、調式、和聲 、復調、曲式等要素,總稱為音樂語言。沒有創造性的因素,任何聲音都不可能變成為音樂。

音樂藝術 音樂藝術

語言具有一種約定性的語義,每一句話,甚至每一個字都具有特定的涵義。這種涵義在運用該語言的社會範圍內是被公認的,是一種約定俗成;音樂的聲音卻完全不同,它僅僅限定在藝術的範圍內,只作為一種藝術交往而存在。任何音樂中的聲音,它本身絕不會有像語言那樣十分確定的含意,它們是非語義性的。

音樂聽覺藝術

音樂既然是聲音的藝術,那么,它只能訴諸於人們的聽覺,所以,音樂又是一種聽覺的藝術。

心理學的定向反射和探究反射原理告訴我們,一定距離內的各種外在刺激中,聲音最能引起人們的注意,它能夠迫使人們的聽覺器官去接受聲音,這決定了聽覺藝術較之視覺藝術更能直接地作用於人們的情感,震撼人們的心靈。

音樂只能用聲音來表現,用聽覺來感受,但這並不等於說人們在創作和欣賞音樂時,大腦皮層上只有與聽覺相對應的部位是興奮的,而其他部位都處於抑制狀態之中。實際上,音樂家不止是通過聽覺的渠道,而是用整個身心去感受和體驗、認識和表現生活的,這同其他門類的藝術家並沒有什麼區別。不同的是在藝術構思和藝術表現的時候,音樂家是把個人的多方面的感受,通過形象思維凝聚為聽覺意象,然後用具體的音響形式表現出來。

因此,音樂作品中所表現的思想情感,不是單純的聽覺感受,而是整體的感受。同樣,人們在欣賞音樂的時候,雖然主要是通過聽覺的渠道,接受的是聽覺的刺激,但由於通感的作用,也可能引起視覺意象,產生豐富生動的聯想和想像,進而引起強烈的感情反應,體驗到音樂家在作品中表達的思想感情和意境,獲得美感,並為之感動。

音樂情感藝術

在所有的藝術形式中,音樂是最擅長於抒發情感、最能撥動人心弦的藝術形式,它藉助聲音這個媒介來真實地傳達、表現和感受審美情感。音樂在傳達和表現情感上,優於其他藝術形式,是因為它所採用的感性材料和審美形式——聲音最合於情感的本性,最適宜表達情感。或莊嚴肅穆,或熱烈興奮,或悲痛激憤,或纏綿細膩,或如泣如訴……音樂可以更直接、更真切、更深刻地表達人的情感。

那么,音樂為什麼能夠用有組織的聲音來表達人的情感呢?一種理論認為,音樂的表情性來自於音樂對人的有表情性因素的語言的模仿。人的語言用語音、聲調、語流、節奏、語速等表情手段配合語義來表情達意,而音樂的音色、音調起伏、節奏速度等表現手段能起到與語言的表情手段同樣的作用。

還有人認為,音樂的聲音形態與人類情感之間存在著相似性,具有某種“同構關係”,這是音樂能表達人情感的根本原因。音樂理論家於潤洋曾指出:“音響結構之所以能夠表達特定的情感,其根本原因在於這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個極其重要的相似點,那就是這二者都是在時間中展示和發展,在速度、力度、色調上具有豐富變化的、極富於動力性的過程。這個極其重要的相似點正是這二者之間能夠溝通的橋樑。”比如“喜悅”,它是人高興、歡樂的感情表現。一般來說,這種感情運動呈現出一種跳躍、向上的運動形態,其色調比較明朗,運動速度與頻率較快。表現“喜悅”的感情的音樂,一般也採取類似的動態結構,如民樂曲《喜洋洋》,用較快的速度、跳蕩的音調等表現手段表達了人們喜悅的情感。

音樂時間藝術

雕塑、繪畫等藝術形式凝固在空間,使人一目了然。我們欣賞美術作品,首先看到美術作品的整體,然後,才去品味它的細節。而音樂則不同,音樂要在時間裡展開、在時間裡流動。我們欣賞音樂,首先從細節開始,從局部開始,直到全曲奏(唱)完,才會給我們留下整體印象。只聽音樂作品中的個別片斷,不可能獲得完整的音樂意象。所以,音樂藝術又是一種時間藝術。

作為聽覺藝術的音樂意象是在時間中展開的,是隨著時間的延續在運動中呈現、發展、結束的。所謂“音樂意象”,指的是整個音樂作品所表現出的藝術家的思想感情並在欣賞者的思想感情中所喚起的意象或意境。例如,《春江花月夜》用甜美、安適、恬靜的曲調,表現了在江南月夜泛舟於景色如畫的春江之上的感受,創造了令人神往的音樂意境。

音樂作品不像文學或繪畫那樣,只要作者創作完成,創作過程結束,就可以直接供人們欣賞了。音樂作品必須通過表演這箇中間環節,才能把作品表達的意象傳達給欣賞者,實現其藝術作品的審美價值。所以,音樂又是表演的藝術,是需要由表演進一步再創造的藝術。

當作曲家把生動的樂思以樂譜的形式記錄下來的時候,就已經抽掉了它的靈魂,所剩下的不過是一個沒有生命的樂音符號系列。而使音樂作品重新獲得生命,把樂譜變成有血有肉的活的音樂的方式,就是音樂表演。如果沒有音樂表演,音樂作品永遠只能以樂譜的形式存在,而不會成為真正的音樂。

無論哪一位作曲家寫下的樂譜,都與他們的樂思之間有著一定的差距。而要使這種差距得到彌補、使樂譜中潛藏的樂思得到發掘、使樂譜無法記錄的東西得到豐富和補充,這一切都有賴於音樂表演者的再創造。所以,音樂也是表演的藝術,音樂作品只有通過表演這個途徑才能為聽眾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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