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對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活動的非農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設立的學校等公益性組織也可對用於其從事公益性活動的非農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權。
2.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經依法審批。依法審批後,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用地申請人取得非農公益性用地使用權。用地申請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經撥付逕自取得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
3.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享有占有權和使用權。
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將土地用於經營活動,不得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