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設立獨資經營的企業,將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非農經營用地提供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土地使用權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以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出資及聯營的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設立公司、合夥等企業,土地使用由該企業享有。但屬於非法人聯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仍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
非上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不得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其應依法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取得。申請取得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應經依法審批。土地使用權作價金額參照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標準確定。
3.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內容與限制。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其收益權按照有關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或依約定處置。
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但因企業破產、兼併、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企業破產、兼併、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流轉,繼受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不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應辦理國家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向國家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破產、兼併、分立後繼受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可與廠房一同設定抵押。設定抵押須經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抵押權實現拍賣、變賣抵押物時,須辦理國家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出讓手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先扣除征地補償安置費付給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證明中放棄此項權利的除外),並扣除出讓金上繳國家,餘額依擔保法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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