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情節嚴重”,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處罰
犯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積的林木的總體,包括樹林和竹林,具體可分為五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樹木和竹子。
2、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適用三檔刑罰:(1)對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3、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界定標準
1、本罪與收購贓物罪的界限
盜伐、濫伐的林木在廣義上也屬於贓物,因此對其進行非法收購、運輸的行為也屬於一種收購贓物的行為。區分的關鍵在於收購的對象不同。對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應以本罪論處;對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贓物的行為,應以收購贓物罪論處。
2、本罪與盜伐、濫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盜伐、濫伐林木而後予以低價收購的或者與盜伐、濫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承擔盜伐、濫伐林木的運輸分工的,應以盜伐、濫伐林木罪的共犯論處。
防止懲治的對策
(一)加強對民眾的法制宣傳工作
要把保護森林、美化環境作為每個公民應盡義務來教育。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貫徹《森林法》等有關法律及政策的精神,做到家喻戶曉,並選擇典型案件進行公開宣傳,使他們知法、懂法、守法,並能自覺有效地預防各種犯罪。同時,通過深入宣傳,進一步弘揚正氣,積極鼓勵民眾與破壞森林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
(二)林業部門要加強管理
特別是對涉及林業保護和採伐方面的管理,要嚴把審批關。在調查設計時,要深入實地搞調查,進行精確設計,使採伐者明確採伐的數量和範圍,依法採伐,林業站要派人到現場監督採伐人依證採伐。檢察機關要針對在辦案中發現林業部門在辦理採伐證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行為進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及時向林業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以堵塞漏洞,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犯罪。
(三)規範木材的加工和銷售
清理整頓木材加工廠點,規範木材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環節的管理,避免木材加工廠以購買木材為名大量收購盜伐的林木,減少盜伐林木案件的發生,使林區的木材產、供、銷等生產經營納入規範化。
(四)依法加大懲治力度
面對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日益上升的趨勢,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在查處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過程中,要不徇私情,秉公執法,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快立、快捕、快訴、快判。對那些盜伐濫伐林木數量小,情節輕微,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要通過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來達到懲罰教育的效果。
(五)加強基層組織對林木的監管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轄區內林木的監管,確保管護責任的落實。村級組織對轄區內的林木的監管負有直接責任,除了發揮村級組織的監管作用外,要通過聘用專職監管護林員,強化對林木特別是生態公益林的監督管理。護林員要切實負起管護責任,保證巡山天數,發現毀林行為要及時制止。
(六)完善立法堵塞法律漏洞
相關立法部門要依據司法實踐中碰到的問題,廣泛調查研究,完善立法:一是降低濫伐林木罪的立案認定標準(如5-10立方米);二是建議恢復盜伐濫伐林木罪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種,使之更有利於懲罰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盜伐濫伐林木犯罪,使森林的生態效益真正在立法上有所體現;三是對盜伐濫伐林木罪的刑罰處罰都有並處罰金的規定,但沒有說明罰金的用途,建議立法明確罰金列入財政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林業部門造林和保護森林;四是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處徒刑外,要處予較重的罰金,使濫伐林木無利可圖,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除判處罰金外,還要規定其種植一定面積的林木,以彌補所造成的森林資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