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指個人或單位故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污染或破壞環境資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觸犯刑法並應受刑事懲罰的行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設的一類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構成此類犯罪的主體,為一般犯罪主體。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四)修改}

{原條款: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二)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原條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分類

本類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披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四、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採礦罪、破壞性採礦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罰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添加了環境污染罪,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一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卻非常艱難。該法施行十年多來,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只有三起。每年發生2萬件左右的環境違法案件,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卻極其罕見。究其原因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都是規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們大都是與政府利益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企業。環保執法部門自然就人微言輕、形同虛設。

要改變環保執法乏力的困局,開放公眾和民間組織的參與是一個重要途徑。因為環境保護是公益事業,其根本動力來源於公眾。在一些環保做得很好的已開發國家,來自民間社會的各種公益組織、基金會、慈善機構等都十分發達,是環保運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目前我國的很多制度設計,卻是在阻礙公眾的環保參與。環境保護終究是公益事業,環境歸根到底是屬於廣大公眾的,如果環境領域違法不究、執法不力,而健康的民間環保力量的表達又被嚴格限制的話,環保群體事件自然會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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