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勞動收入

非勞動收入

非勞動收入是指勞動收入以外的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各種收入。主要包括財產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財產性收入是指各種投資收入,如投資所得股份分紅、股息,購買國債所得債息,股票市場炒股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憑藉各種智慧財產權、土地房產權等所得收入,如技術發明成果、專利折合股份所得分紅、商標商譽轉讓所得收入、稿費之外另付的版稅、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房租等等。

概念介紹

經營性收入是指經營所得超過平均利潤率並由股東會同意支付給經營者的部分,如大膽決策所獲得的超過市場平均利潤收入中應支付給經營者的部分,行銷策略吸引人而獲得的超過平均利潤率收入中應支付給經營者的部分等等。轉移性收入是指遺產、饋贈以及通過再分配所得的國家支付的救濟金、扶貧款等等。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三類以外的各種非勞動收入,如購買彩票中大獎等。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題、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

種類

非勞動收入分為三類,即要素收入、政府轉移支付和捐贈。

要素收入是指通過資本、技術、經營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獲得的收入,其中包括分紅、利息、租金、出售專利、訣竅等獲得的收入。

政府轉移支付是政府將其向社會所徵收的稅費中的一部分無償提供給個人,主要是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金,某些津貼、行業補貼、獎勵等。

捐贈來自慈善機構、企業、組織或個人,也是無償的,受授者不需要用商品或服務作為回報。

相應法律

合法與非法

非法收入包括通過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偷稅漏稅、走私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獲得的收入,對這樣的非法收入要予以打擊、取締和清繳。在這方面,我國頒布的刑法、反走私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合法勞動收入,以勞動法為龍頭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都作出了相應的保護規定。

合法途徑

如國家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及其相關法規政策,就明確規定科技成果可以折合成技術股,獲得相應的股份分紅收入,或者按科技成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提取的這部分收入直接支付給科技人員。資本、經營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也已經或正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

制度保證

保護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要深化分配製度改革,建立並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把按勞分配製度與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結合起來,社會主義建設者包括工人、農民、經營管理人員、科技人員、機關幹部以及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都能通過辛勤勞動、合法經營獲得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使大家都富起來。總而言之,實現合法勞動收入和合法非勞動收入相結合,符合中央關於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符合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原則,是一條富民之路。

勞動收入

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是從個人、勞動者這個主體和角度說的。是自己創造的,就是自己的勞動收入;不是自己創造的,就是非勞動收入。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是這樣:人們所創造的財富、收入,全部歸自己占有,而不出現剩餘。如果那樣,社會就不能前進了。差別在於剩餘部分歸誰占有,怎么占有,占有多少。這些歸別人占有了的,對被占有理要素獲得的收入主要是通過股權激勵方式獲得的股份分紅等。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的收入是一種混合收者主體來說,就是非勞動收入。或者換個說法,在現實社會,人們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收入,例如工資、獎金、補貼,職務津貼,農民、個體勞動者的勞動所得,以及知識分子獲得的稿酬、版稅等等,都是勞動收入;而出租房屋獲得的房租(扣除折舊),買股票、入股獲得的利潤、分紅,銀行存款獲得的利息,以及饋贈、遺產、救濟等等,則是憑藉資產、憑藉身份等,而非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的收入,才稱為非勞動收入。 但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還有一個合法 和非法的問題。十六大報告講,“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得到保護”,這是非常正確的,天經地義的。任何社會都應當是這樣,否則就沒有秩序了,沒有穩定發展了。我們國家保護的是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對不合法的收入絕不能保護。例如勞動收入中如果是該扣除的,就不能保護。偷稅漏稅也不能保護。至於象非法的非勞動收入,如偷盜、搶劫、貪污、收受賄賂、走私販私等等獲得的財物,則不僅不能保護,而且還要堅決打擊和取締。根治腐敗,主要就是指治理這種行為。 所以,對收入分配確有一個界定的問題。這個界定,不只是看勞動收入與非勞動收入,更重要的是看合法與不合法。過去我們把非勞動收入等同於“不勞而獲”,甚至誤認為是非法的。其實,只要合法,該獲得的都應獲得,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我們的國家是法制國家,我們的社會是法治社會。法制和法治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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