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要求
.1 採用兼容的材料製成,以防止該裝置發生故障。不得採用在靜水壓力釋放器的部件上鍍鋅或其他形式的金屬鍍層;
.2 在水深不超過4m處,自動脫開救生筏;
.3 設有在該裝置處在正常位置時防止水分聚積在靜水壓力室內的泄水器;
.4 其結構,當海浪拍擊時,應不至脫開;
.5 在其外部應耐久性地標明出其型號與出廠號;
.6 該裝置上應永久地標明或附有產品銘牌,說明其製造日期,型號與出廠號以及該裝置是否能適用於容量25人以上的救生筏;
.7 每件連線首纜系統的部件的強度應不小於對首纜所要求的強度;及
.8 如願意, 可採用確定過期日期的方法代替.6的要求。
釋放深度:1.5~4m(海水中);
工作環境:-30~+65℃
結構組成
如圖片所示,其內部機械結構主要是由膜片(membrane) ,彈簧(spring),刀片( knife)三部分組成。
當水進入腔室後在水壓力的作用下,膜片發生變形,從而頂起上方彈簧鬆開壓緊,釋放刀片從而切斷繩子。
安裝與使用
(一)在安裝之前,請先檢查以下兩點:
1、有效期標記(年份、月份);
2、主管機關認可標誌。
在確認所有靜水壓力釋放器的上述兩點都齊全有效後方可安裝使用。
(二)救生筏靜水壓力釋放器的使用
1、自動釋放:靜水壓力釋放器將在海水中深度1.5~4m之間自動切斷聯接繩,從而釋放救生筏。隨後由於首纜被拉緊將啟動救生筏的充氣膨脹過程,最後是薄弱環被拉斷,使救生筏完全脫離船體。
2、手動釋放:打開滑脫環就可放下救生筏。隨後由於首纜被拉緊將啟動救生筏的充氣膨脹過程,最後由人工切斷首纜,使救生筏完全脫離船體。
(三)EPIRB靜水壓力釋放器的使用:
1、自動釋放:靜水壓力釋放器將在海水中深度1.5~4m之間自動切斷塑膠螺桿,示位標就會被固定架下蓋彈簧的力量彈出來,並以自身的浮力浮出水面開始工作。
2、手動釋放:在FB-I型靜水壓力釋放器自動脫離架的上蓋上有一個插銷。只要用手拉住帶有“PULL”標記的拉繩,將此插銷拉出來,就可打開上蓋,隨後示位標就會被固定架下蓋彈簧的力量彈出來。
有效期的標記
每一台靜水壓力釋放器上都有一有效期(EXPIRY DATE)標籤,並分為年份(YEAR)和月份(MONTH)。被塗黑或挖去的部分就代表了該靜水壓力釋放器的有效截止日期,在此日期到來之時請務必更換新的靜水壓力釋放器。
有效期的標記應是清楚和唯一的,否則即應視為無效。而且每個靜水壓力釋放器產品的編號也是唯一的。 有效期的標記工作只能由授權單位進行。
按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要求,其定期檢修時間:
1、間隔期不超過12 個月,如不切實際,主管機關可展期到17 個月;和
2、在檢修站進行檢修,該檢修站應是勝任檢修該裝置的,備有適當的檢修設施,並僅雇用受過適當培訓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