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每畝徵收十五文。兩稅法實行後,青苗錢隨夏秋兩稅徵收。
二、宋代實行青苗法時,官府貸給農民的錢也叫青苗錢。
1.唐代賦稅名。大曆元年詔天下苗一畝徵稅錢十五以補百官俸錢因國急用當苗青即預征又有地頭錢每畝征二十通稱"青苗錢"。 2.宋代在青黃未接時發放的農業貸款。(1)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轄區內貸出的錢。《宋史.李參傳》:"參部多戍兵,苦食少。參審訂其闕,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贏,先貸以錢,俟谷熟還之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羨糧。熙寧青苗法,蓋萌於此矣。"(2)宋熙寧二年王安石創青苗之法於青黃不接之際�o官府貸錢與民。正月放而夏斂五月放而秋斂納息二分。本名常平錢�o民間稱青苗錢。《宋史.食貨志四》:"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參見"青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