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地頭錢

唐後期的土地附加稅。亦稱青苗錢。唐代宗廣德二年(764)接受公卿“稅畝有苗者”的建議﹐令天下苗每畝稅錢十五文﹐以充百官俸錢﹐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二十五文。大曆五年(770)合而為一﹐名青苗錢﹐每畝收三十五文。八年又統一規定﹐青苗地頭錢﹐天下每畝十五文。兩稅法實行時﹐青苗錢不屬於歸併的租﹑庸﹑雜徭之列﹐而屬於田畝之稅﹐因此建中定稅時青苗錢沒有廢除﹐繼續與兩稅中的地稅同時徵收。貞元八年(792)京兆府青苗錢畝增三錢﹐以給掌閒﹑騎。此後﹐青苗地頭錢的稅額大體上為每畝十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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