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8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公布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該《辦法》分總則、規劃建設、價格管理、申請審查程式、房地產登記與交易、法律責任、附則7章27條,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予以廢止。

索引

《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限價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滿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讓價格,限定銷售價格和套型面積,向中等收入家庭供應的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轄區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價格、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金融、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建設限價商品住房,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市場運作、分步實施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國土資源和房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限價商品住房發展規劃制定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計畫。
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計畫,編制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並在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
第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附加條件出讓,其附加條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地段商品房屋銷售價格、規劃條件等制定。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規劃設計應當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85平方米以內。
第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的有關附加條件使用土地和建設、銷售限價商品住房。

價格管理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價格在土地出讓前,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確定。
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已確定的價格,按照住房樓層、朝向、質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銷售價格,但總平均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土地出讓時確定的價格。
第十一條 以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購買的面積,按照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建築面積標準與購房者原有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購買。
超出限價商品住房價格銷售部分面積的價款,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機構繳納後,按本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有關規定上繳市財政,專項用於住房保障。

申請審查程式

第十二條 凡夫婦雙方組成的家庭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家庭和年滿35周歲的未婚人員及離婚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準。
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購限價商品住房。
在申購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同時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一)烈屬或市級以上勞動模範;
(二)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引進的人才。
第十四條 申請人家庭或個人的財產、人均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五條 申購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和身份證明;
(三)住房情況證明;
(四)收入證明;
(五)財產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
申請人在銷售項目申請購買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資料。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限價商品住房預售許可後方可銷售。
第十九條 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
(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並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入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察、公證等部門以及入圍代表的監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購住房順序,並予以公布;
(五)入圍者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建設單位按公布的順序選購住房;入圍者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

房地產登記與交易

第二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辦理限價商品住房房地產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地產權證》上註明“限價商品住房”以及購買標準內面積、購買單價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限價商品住房自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將購房時以限價商品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時限價商品住房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得從事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
(一)隱瞞房源,不如實上報的;
(二)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銷售限價商品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公開銷售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資料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申請資格。
對採取欺騙方式申請的,同時記入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予以收購;拒不接受收購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出已購住房,按原價格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並依法追究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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