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房屋、物業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和房屋違法案件。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呈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各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承擔國土資源和房屋權屬管理的職責。負責全市地籍、房籍管理和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房屋確權;承擔各類國土資源和房屋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呈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區(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擬訂、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負責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劃撥和收回的審核、報批及閒置土地的處置;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呈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組織擬訂全市礦產資源規劃;負責採礦許可審批;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誌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工作;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監督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和地圖編制工作。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承擔全市房屋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的責任。負責私房落實政策工作;負責房管、房改資金的核收、徵收和管理;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契約備案、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土地、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審批管理;負責對房地產權轉讓、出租、抵押進行監督監管;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房屋安全鑑定的行政管理。
(十七)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負責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計畫、建設、配租(售)及管理;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負責危、破、陋住房改造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房屋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物業行業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物業行業發展規劃、計畫;負責商品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監督檢查物業管理市場。
(十九)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科技進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十)負責對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區(市)國土資源(分)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務的人員。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設1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會務、接待、保密、安全保衛、檔案、史志、政務督查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信訪處牌子)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房屋、測繪和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有關政策;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綜合協調全局法規調研工作;負責全局對外宣傳和普法宣傳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負責全局來信來訪的登記、分辦和督促檢查;接待民眾來訪,分析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傾向性問題;負責牽頭組織全局維護穩定工作。
(三)規劃處
牽頭研究分析全市國土資源形勢,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等方面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區、市相關規劃;編制土地利用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農用地轉用的報件審查;組織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和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及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四)財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局機關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徵收土地出讓金等非稅收入;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監督工作。
(五)市場監管處
監督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負責房地產估價師、經紀人等相關行業專業培訓;定期發布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價格,公布土地出讓成交價格;負責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工作;指導土地評估價格備案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統計和市場態勢分析。
(六)權籍管理處
監督指導城鎮、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調查處理重大土地、房屋權屬爭議;指導城鎮、農村土地房屋權屬糾紛和遺留問題的調查處理;擬訂地籍房籍調查管理的技術規範;指導區(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房地權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房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負責建立全市地籍信息系統。
(七)耕地保護處
參與擬訂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政策;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指導、監督全市農用地轉用、徵收工作,承辦農用地轉用、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設用地政策實施的調研、業務指導和歸口管理;負責全市各類建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控制指標的落實及考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並監督檢查;負責建設用地供應情況的統計和上報備案工作。
(九)地質礦產管理處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產權、採礦權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認定管理;指導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說明書)的審核、備案和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銜接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處
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工作,指導並歸口管理區(市)的業務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及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監督管理危、破、陋住房改造;負責房產管理基礎數據統計及分析;負責市內四區國有直管房產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管理國有直管房產;指導監督房產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落實私房政策;負責房屋租金政策調研;擬訂全市房屋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負責房屋質量、房屋設備檢測的技術規範管理和安全管理;協調全市房屋防汛救災工作;負責房屋使用、修繕、再裝修的行政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保護文物建築、優秀建築;負責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白蟻防治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承擔物業監督管理職責。
(十一)科技信息處
負責全局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擬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備案區、市級國土資源房屋管理信息化規劃、計畫和重大信息化建設工程方案;負責全局重大信息工程的立項、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入口網站及業務網站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以及網上服務資源管理;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資源、測繪、房屋、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十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統戰、僑務、民族宗教事務、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幹部監督與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系統內相關行業職業資格管理,指導行業社團組織。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按規定設定紀委(掛監察室牌子)、機關黨委、工會和團委。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86名,工勤人員編制12名。其中:書記、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兼監察室主任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室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
派出機構
(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南、市北、四方國土資源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
1、主要職責
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土地專項規劃;負責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工作;負責農地轉用、征地、土地儲備等有關土地權屬、地類的確認;負責供地、臨時用地的受理、組件、初審和批後管理工作;負責宗地的初審登記受理、外業調查和登記資料的審核;負責地籍調查和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地籍基礎數據統計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負責礦產資源保護工作,負責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轄區測繪行業管理;協同執法監察部門查處國土資源和測繪違法行為。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南、市北、四方分局均內設綜合科、業務科。
3、人員編制
市南分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市北、四方分局機關行政編制各10名、工勤人員編制各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長2名,副科長1名。
(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正處級。
1、主要職責
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委託,負責轄區內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和房屋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土地專項規劃的編制;協助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徵收、儲備等工作;負責供地、地價評估、臨時用地的受理、組件、初審和批後管理;負責土地登記受理、初審和地籍調查;負責農地轉用、土地調查和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和房屋綜合統計;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實施;負責測繪市場管理和測繪標記管護;落實執法監察責任制,查處國土資源和房屋違法行為;負責轄區內房產、物業的日常行政管理;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內設綜合科、業務科。
3、人員編制
高新區分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長2名。幹部管理按青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青編字〔2008〕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