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

《青島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是一種法律法規,通過於2001年5月19日。

規定正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其他疾的人。

殘疾人經市、區(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鑑定後,由區(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必須依法履行其扶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其監護責任。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遺棄、虐待殘疾人。

第五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六條 政府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採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殘疾人事業中的有關問題,其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

第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部分行政職能,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十條 社區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殘疾人協會。殘疾人協會的主要職責是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十一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殘疾人福利基金增值;

(三)募集的資金;

(四)社會捐助。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和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就業服務、文化生活建設、法律服務、志願者助殘活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點)的建設,保障殘疾人用品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十五條 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進行醫療康復所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對醫療費用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但確屬貧困的殘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確認後,從市及區(市)財政康復經費、殘疾人福利基金、社會福利金中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工作。學齡前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和學前教育工作。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計轄區內殘疾兒童、少年人數,報教育行政部門,並動員幫助其按時進入學校學習。

盲校、聾校、弱智教育學校對所在地盲童、聾(啞)童、弱智兒童實施特殊教育。各區(市)設立特殊教育學校,各鄉鎮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弱智兒童輔讀班,各普通中、國小應當接收有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中、國小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雜費。

殘疾兒童可就近入學。

第十八條 市和各區(市)盲校、聾校舉辦職業技術教育,市殘疾人聯合會會 同民政、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舉辦殘疾人成人教育,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對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按上年度當地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職工身心障礙情況分配適當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並提供適合殘疾特點的勞動保護。

殘疾職工在獲取勞動報酬、勞保福利和轉正、定級、升級、評定職稱方面,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崗位的同等待遇。

對因單位停產、關閉、兼併、破產等原因失去崗位的殘疾職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規定保障其基本生活,並組織殘疾職工參加培訓,優先推薦上崗就業。

第二十一條 市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受勞動保障部門委託,對保健按摩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和技能鑑定。設定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錄用具有執業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從業。

第二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新聞宣傳單位應當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中宣傳殘疾人事業,反映殘疾人生活,並在部分電視新聞和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和手語解說。

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或者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組織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文化、體育比賽等活動的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參加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如下待遇:

(一)到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優先、優惠購票,優先入場,免費使用公廁;

(二)到公園及風景點減免門票費,並準予殘疾人乘坐的專用車輛通行;

(三)殘疾人專用交通工具,看車處免費存放;

(四)搭乘長途汽車、列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優先搭乘,隨身心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五)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渡船;盲文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六)優先掛號就診;

(七)鄉鎮應當根據農村殘疾人的具體情況,按照規定減征或者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附加,減免農村殘疾人的其他社會負擔;

(八)優先辦理城鎮殘疾人配偶及子女農業戶口的“農轉非”,視殘疾人經濟狀況相應減免

有關費用;

(九)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殘疾人,持相關證明和證件,可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殘疾人生活補助金;

(十)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有關部門在場地、攤位租金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稅務部門按照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

(十一)經濟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殘疾人免費獲得法律援助;

(十二)拆遷住宅房屋,要求實行房屋補償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殘疾人的實際需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照顧;申請宅基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 在城鎮公共設施、公共建築、城市道路的建設和改造中全面推行無障礙設計規範。

新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無障礙設計規範。不符合要求的現有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逐步進行改造。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特殊教育工作,鼓勵教師終身從事特殊教育事業。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職工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計滿二十年或者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離、退休的教師、職工,其特殊教育津貼納入離、退休費的計發基數。

第二十七條 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委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作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委託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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