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標

電子商標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致函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就規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域名註冊服務行為問題進行溝通。一些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生造和使用“電子商標”一詞,曲解《商標法》和《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招攬業務,對於我國開展域名註冊工作沒有任何好處,只會干擾《商標法》的實施,誤導企業和消費者。

電子商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致函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就規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域名註冊服務行為問題進行溝通。
函件指出,近來不少企業向我局來電或者來人反映,一些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通知他們限期申請註冊“電子商標”,按照每10年5000元的標準收費;否則,視為放棄“該電子商標使用所有權”,此後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其註冊商標。這些企業認為,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做法給他們造成混淆,讓他們無所適從,有的企業甚至認為這是行政機關通過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向他們變相勒索費用。

商標局

在函件中表示,根據《商標法》和《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
一、商標是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其使用與註冊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商標法》是有關商標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並沒有“電子商標”的概念。因此,“電子商標”不是法律用語,與《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沒有任何聯繫。
二、《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與管理的工作。”《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第三條(七)項規定:“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是指受理審核域名註冊申請,完成域名在域名資料庫中註冊的服務機構。”因此,我局是法律規定的唯一的商標註冊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是向社會提供域名註冊服務的機構,沒有受理審核’‘電子商標”註冊申請的職能。
三、一些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生造和使用“電子商標”一詞,曲解《商標法》和《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招攬業務,對於我國開展域名註冊工作沒有任何好處,只會干擾《商標法》的實施,誤導企業和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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