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滇銅的采冶技術 清代探礦技術仍停留在憑經驗識別地勢﹑地貌﹑據苗引找礦。滇銅亦然。採礦則明甚少﹐多是沿苗脈鑿硐﹐硐內再分類。主要是斜巷入山﹐深者長達數里﹐逐級開採。硐內用木架鑲。通風用風櫃(大風箱)﹐長巷另開風硐。照明用油燈盞。雲南銅礦已廣泛利用較為先進的唧筒原理排水﹐即用人力拉竹木製成的“龍”(往復泵)排水。一個大礦需設龍百餘﹐用工千人。採礦全靠人力錘鑿﹐用麻袋﹑吊筐背出。勞動條件惡劣﹐遇積水﹑崩塌﹐死者多至數百。採掘工的生產效率一般在日產二三十斤。冶煉方面﹐在礦石洗揀後﹐有配礦技術﹐即將含銅成份不同的礦石相搭配﹐間用白石﹑黃土作媒劑﹐使爐溫均勻﹐同時熔化﹐易流。所用冶爐均為高爐型。大者高一丈五六尺﹐小者高七八尺﹔進料﹑放渣﹑出銅及鼓風各有孔道﹔較之《天工開物》所記明代冶爐(高五尺)頗有進步。另有精煉爐﹐屬平爐型。大爐所煉銅板純度約80~85%﹐精煉後可達90%﹐是當時最佳水平。滇銅多貧礦﹐須先燒結﹐再入爐煉﹐往往須反覆燒煉多次﹐最後失敗者亦有之。
滇銅的生產
滇銅的生產與銅政 銅系鑄幣材料﹐清廷極為重視﹐管理嚴格﹐稱銅政。康熙二十一年(1682)﹐雲貴總督蔡毓棠對滇礦實行招商開採﹐抽稅20%﹐並定獎勵辦法﹐產品聽民自售。一時各地商人來投資者甚多。四十四年﹐雲貴總督貝和諾建議清廷實行“官買余銅”政策﹐即除20%銅課外﹐余銅由官府強制收購。另由官府發給“官本”﹐屬預付貨款性質﹐下月交銅時扣還﹔商民不借官本者﹐亦須運銅至官銅店交官收購。官收價每百斤銀三至四兩﹐不足市價一半。又派官駐廠監督生產﹐設役巡緝私銅。商民不堪苛擾﹐多逃往山區邊地私采﹑私煉以至私鑄。清廷因鑄錢需銅﹐於雍正元年(1723)﹐令雲南整頓銅政積弊﹐並令除稅課及官府收買供本省鑄幣者外﹐余銅聽民自賣。銅產由此轉盛﹐雍正四年至十三年﹐年產銅由二百一十五萬斤增至六百四十九萬斤。
滇銅生產至乾隆朝前期達到全盛。乾隆三年(1738)突破一千萬斤﹐其後最高年產量達一千三百萬斤。京師鑄錢局鑄錢原料開始以滇銅為主﹐年供京局四百萬斤﹐稱“京銅”。以後年額續有增加。三十五年﹐戶部厘定雲南每年運京師銅連同加耗高達六百三十萬斤左右﹐遂成定額。滇銅除供京銅和本省鼓鑄外﹐各省也來滇採購﹐歲有定額。
官買余銅
這期間仍實行“官買余銅”和藉“官本”政策﹐但為維持生產﹐有若干修正。乾隆初﹐課稅由20%減為10%﹐連同加征捐耗等約在14%左右。二十三年起﹐對幾家大廠加借“府本”各數萬兩﹐限四至十年歸還。調整收銅官價﹐乾隆朝調整約六次﹐大廠每百斤調至六兩四錢(一度達七兩)﹐中小廠調至五兩餘﹐但仍遠低於市價。三十八年起﹐準許商民有10%的銅自行賣給鑄錢局﹐稱“通商銅”﹐有的廠準賣20%。此外﹐滇銅雖說官收﹐但私采私售從未杜絕﹐小廠大多以此自存。
滇銅分布
滇銅分布在七十餘縣﹐集中於三個產區﹕ 滇北區。這是最大的產區﹐包括東川﹑昭通二府﹐其中又以巧家﹑大關﹑魯甸﹑永善等縣(廳)為盛。著名大廠湯丹﹑碌碌均在此區﹐產量曾占全省70%﹐京銅即仰賴二廠。滇西區。包括順寧(今鳳慶)﹑大理﹑楚雄﹑麗江等府﹐以順寧﹑雲龍﹑永北(今永勝)等縣(廳)為盛﹐產量次於滇北區。滇中區。包括雲南(今昆明)﹑澄江﹑曲靖﹑臨安(今建水)等府﹐以易門﹑路南﹑蒙自等縣為盛。全省採礦廠常在三十個以上﹐最多時達四十六個。但大廠常有子廠﹐小廠地方官常不呈報﹐總數多時在三百廠左右。
經營方式
經營方式 滇銅礦廠結構複雜﹐一廠有多至四五十個硐﹐一硐有多至數十個尖者﹔硐﹑尖和冶煉的爐房都是生產單位﹐不一定由一個資本經營。經營方式有﹕ 個體生產。主要在偏僻地區﹐所采多草皮礦﹑雞窩礦﹔不領官本﹐無統一組織﹐產品交爐房煉成銅﹐除納課外﹐余銅自售﹐產量有限﹐在滇銅中不占地位。 獨資生產。一人出資﹐購備油米﹐稱“鍋頭”﹔僱工生產﹐稱“弟兄”或“親身弟兄”。大多包采一個尖子﹐兩班輪換﹐共需弟兄二十餘人。此為最小生產單位。一般行“四六分財”制﹐即生產所得銀兩﹐除納課外弟兄得40%。 合夥生產。臨時性合夥﹐用於初挖礦硐﹐其有僱工者﹐亦屬弟兄﹐俟開有成效﹐即另定廠主。長期性合夥﹐用於經營成礦﹐係數人集資﹐購買油米﹐按米若干石計股﹐故稱“石分”或“米分”。定有契約﹐可增資﹑退夥﹑轉讓。這種礦均僱工生產﹐有用弟兄者﹐有用“月活”(即工人按月得雇價)者。
滇銅生產以大廠為主﹐占總產量80~90%。大廠需投資十至二十萬兩﹐大都為四川﹑湖廣﹑江浙大商人所辦。他們辦廠﹐或獨資﹐或合夥﹐都以僱傭勞動為主。一個硐至少需有一百個勞動力﹐連同排水﹑通風﹐多者在一千人以上。全省銅礦僱工﹐盛時約二十至三十萬人。雲南人口稀少﹐僱工多來自外省。
滇銅的衰落
滇銅生產自乾隆中期以後﹐因舊有各廠開採年久﹐出礦漸少。乾隆三十一年通省舊廠僅獲銅八百萬餘斤。三十二年解辦銅不滿七百萬斤。從此產量逐年減少﹐嘉慶後期不得不減少京銅。道光時﹐大廠除寧台廠外均大量減額﹐西部新礦區也停止發展。鹹豐年間雲南爆發了回民起義和哀牢山人民起義﹐清廷將各礦一律封閉。
同治十三年(1874)﹐雲南巡撫岑毓英準恢復滇銅大廠﹐仍支官本﹐委託紳商經辦。但經辦者多系所部武弁﹐經營混亂﹐自光緒元年至十年(1875~1884)﹐運辦京銅只五百萬斤﹐以至官私均賠累不堪。光緒十年﹐清廷令組織雲南礦務招商局﹐在上海募集商股﹐併購辦外洋機器﹐用新法開採。辦理三年﹐毫無成效。十三年委唐炯督辦雲南礦務﹐十五年又由戶部撥款一百萬兩為官本。唐炯專委天順祥商號為招商局集股﹐並聘日本礦師勘探﹐都無結果﹐仍是放本收銅﹐抽課14%﹐準10%為通商銅。每年解運京銅不足一百萬斤。至光緒二十四年﹐招商局虧損過巨﹐最後歇閉。直到清亡﹐滇銅年產量不抵盛時十分之一。
清廷辦理銅政的官吏多無能之輩﹐貪污勒索﹐轉運變賣﹐無事不有。官收政策﹐尤為禍源。如岑毓英恢復各大廠時﹐滇銅市價每百斤十五至十八兩﹐而收銅官價只十兩左右﹐導致生產無利可圖。加之白銀外流﹐銀貴銅賤﹐銅價不能再加﹐生產只有停頓。
雲南銅礦幾遍全省﹐但富礦不多﹐且開採既久﹐礦巷日深﹐轉運不易﹐排水費工﹐成本大增。道光十二年(1832)起﹐每年都有“水泄銀”補助大廠﹔一般廠只好夏秋停采﹐或以淹沒報廢﹐即所謂“碉老”。加以“山荒”﹐燃料匱乏。當時煉銅全用柴炭﹐精煉還需用松炭﹐每百斤銅需炭一千斤以上。乾隆後期﹐林木減少﹐炭價高昂。其後﹐富礦愈少﹐需炭愈多﹐就更難供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