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7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花卉產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建立現代花卉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花卉產業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花卉產業包括花卉的研究開發、生產加工、貯運、行銷、售後服務以及與花卉產業配套的設施建設、物資供應、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花卉產業遵循開放式發展、市場導向、科技促進、突出特色、引進與創新並重的原則,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花卉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花卉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措施,完善協調機制,改善發展環境,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
按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重點發展花卉產業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花卉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明確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花卉產業行業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花卉產業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提出有關花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花卉行業技術標準;
(五)分析全省花卉產業發展態勢和市場趨勢,發布產業發展信息,受理登錄、發布地方特色花卉品種,提供諮詢及相關服務;
(六)組織、指導花卉交易市場建設、花卉科研、技術推廣、技能培訓、標準化種植、培育和開拓花卉市場;
(七)負責省級花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導州(市)、縣(市、區)花卉產業發展工作和有關花卉組織的業務工作;
(九)協助處理花卉產業涉外事務,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花卉產業行業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花卉產業發展工作。
農業、林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花卉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八條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氣候、地理、資源、文化、市場及運輸條件等因素,根據發展現狀和條件,明確發展思路和目標、發展重點和布局、發展對策和措施,並與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應當徵求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花卉產業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地區花卉產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經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花卉產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科研與開發

第十二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花卉產業的基礎性研究和花卉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進花卉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花卉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產業綜合實力,支持建立技術創新聯盟,培育創新型花卉企業。
第十三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花卉種質資源庫,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種質資源目錄,做好花卉種質資源的收集、鑑定、登記、保存和推薦使用工作。
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和指導科研機構、企業建立花卉種質資源庫。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花卉種質資源普查、重點考察和收集工作,組織評選、推薦優異花卉品種。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馴化、培育、示範和推廣花卉新品種,開展花卉生產技術以及產品標準、土壤治理、病蟲害防治、采後處理、貯藏運輸等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
支持引進和開發花卉環保生產技術及其推廣套用,實現花卉環保生產。

第四章 引導與扶持

第十五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花卉主產區、花卉產業園區建設,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進入花卉主產區、花卉產業園區聚集發展;加強花卉生產設施、物流體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建設,改善花卉運輸、交易條件;加強花卉文化建設,提高花卉產業的附加值。
第十六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花卉產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花卉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花卉生產;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按照花卉生產標準規範化生產,提高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第十七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扶持花卉產業的發展,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加大投入。
第十八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農業產業化資金、科技發展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等,對花卉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在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生產、運輸、銷售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花卉生產者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方式,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
在花卉種植用地內可以興建花卉溫室、大棚及其配套附屬設施,但不得破壞耕地的耕作層,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花卉種植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花卉種植用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第二十條 進口用於科研和種植的花卉種子由省農業、林業、財政部門及昆明海關、雲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和免稅審批手續。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花卉產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花卉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開發適合花卉企業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
鼓勵花卉企業上市融資。引導花卉企業通過多種渠道依法融資。
第二十二條 鼓勵花卉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增強企業綜合實力,帶動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創建名優花卉品牌。
支持國外、省外企業投資雲南花卉產業,鼓勵省內花卉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五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三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扶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個人培育花卉新品種,鼓勵與國外育種者聯合育種。
鼓勵依法引進、出口和使用花卉新品種,花卉新品種及其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合作培育的花卉新品種,合作方按照契約的約定享有品種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引進或者出口花卉新品種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培育花卉新品種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向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品種權,也可以依照《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花卉新品種註冊登記。
第二十六條 經我省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保護期限自登記之日起,草本花卉為5年,木本花卉為10年。
我國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成員國已經授予品種權的品種,在我國尚未取得品種權,但已在我省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保護期限參照該國相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需要使用花卉新品種的,應當經花卉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授權或者許可,並按照協定約定使用。
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獲得授權或者許可使用花卉新品種時,不得侵犯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的合法權益。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在提供花卉新品種時,不得損害花卉生產者、經營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轉讓花卉品種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讓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培育花卉新品種取得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省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獎勵的具體申報、審核工作由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以及農業、林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花卉從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策劃、市場行銷、生產技術、產品標準、生產保險、智慧財產權代理、商務代理等方面的服務。
花卉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花卉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向花卉生產者提供花卉種植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病蟲害防治技術等無償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因科研和育種需要利用花卉種質資源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花卉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服務和幫助。對符合條件的,花卉種質資源保護區(地)、花卉種質資源庫應當及時提供種質資源材料。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設花卉專業,加強對花卉產業人才的培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展花卉園藝職業教育,支持花卉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及其他有關機構對花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三條 花卉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市場交易設施,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規範交易行為,及時蒐集、整理、發布花卉產品產銷信息。
第三十四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花卉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實現花卉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交流和共享。
第三十五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花卉市場風險的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和風險提示。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對花卉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應急處理措施。財政、民政、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受災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依法給予補助。對參加農業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三十六條 除主要林木的商品花卉種子外,從事花卉種子生產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生產地點;
(三)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倉儲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花卉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管理規定和行業標準。
花卉種子質量的檢驗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七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對品種權侵權糾紛和其他有關花卉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未達成協定或者不履行協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花卉產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花卉品種權及其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職責的;
(二)非法干預花卉生產經營活動自主權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花卉種子,是指花卉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本條例所稱的花卉新品種,包括國家已經授予品種權的新品種;我國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成員國已經授予品種權的品種,在我國尚未取得品種權,但已在我省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花卉加以開發,並在我省註冊登記,尚未取得品種權的花卉品種。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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