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
2013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發展規劃的制定和管理,保障發展規劃的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一定時期、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空間秩序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
第三條
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及其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以人為本,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統籌兼顧,推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協調發展;環境優先,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增強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制定、實施和監督並重,保障發展規劃的有效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及其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發展規劃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發展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服務工作,並依照職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有關發展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編制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規劃綱要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領域為對象編制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其他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依據規劃綱要制定或者修改。
規劃綱要分為省級、州(市)級、縣(市、區)級,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其主要內容為:
(一)上一個規劃期的實施情況;
(二)本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三)指導思想和發展戰略、原則、目標、指標體系;
(四)空間布局、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發展時序;
(五)保障措施。
第七條
主體功能區規劃是以本省國土空間和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空間開發和布局方面的依據。
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10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其主要內容為:
(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分析;
(二)主體功能區的分類及其劃定原則;
(三)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
(四)各類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和管制要求等;
(五)能源和資源開發;
(六)保障措施和財政、投資、產業、土地、農業、人口、民族、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等有關配套政策。
第八條
區域發展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以促進有關行政區之間合作與協調發展為目的制定的規劃,是規劃綱要在特定區域的細化與落實。
區域發展規劃分為省級、州(市)級,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其主要內容為:
(一)發展基礎和條件;
(二)區域定位、發展戰略和目標;
(三)區域發展的空間結構框架;
(四)區域基礎設施、產業布局、市場體系、公共服務、城鄉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一體化發展的重點內容;
(五)區域協調機制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九條
專項發展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制定的規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審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設項目、安排財政支出預算的依據。
下列領域可以編制專項發展規劃:
(一)基礎設施建設;
(二)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三)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
(四)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
(五)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
(六)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領域。
專項發展規劃的規劃期根據需要確定,內容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確定。
制定和修改
第十條
發展規劃草案的編制應當進行基礎調查、信息蒐集、分析研究、重大項目論證等前期準備工作。
編制發展規劃草案應當聽取有關機關和單位的意見,並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集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編制各級各類發展規劃草案應當做好有關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工作。銜接原則是下級發展規劃服從上級發展規劃,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服從規劃綱要,發展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
銜接重點是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向、發展目標、生產力布局、區域功能、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重要資源開發以及政策措施等。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就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徵求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視不同情況,由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協調或者決定。
第十二條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發展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者專家諮詢小組對發展規劃草案進行論證,並由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者專家諮詢小組出具書面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可以自行編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擔發展規劃草案編制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草案報批應當附草案編制說明、專家論證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
草案編制說明應當包括編制目的、編制過程、徵求意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等情況,以及未予採納的重要意見及其理由。
發展規劃草案未經徵求意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的,不得報送或者批准。
第十五條
規劃綱要草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依法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
主體功能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體組織編制工作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承擔。
第十七條
區域發展規劃的編制由區域內有關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立項申請,經區域內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立項,或者由區域內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直接立項。
跨州(市)行政區域的省級區域發展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州(市)級區域發展規劃,由州(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指定編制的區域發展規劃,由指定的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按照職權和程式報指定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由有關部門提出立項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下達年度編制計畫。
未列入年度編制計畫但確需編制專項發展規劃的,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直接立項。
第十九條
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一般專項發展規劃。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包括規劃綱要中確定的專項發展規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具有跨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特點的專項發展規劃。
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專項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專項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特定領域的項目布局和重大項目內容。
專項發展規劃批准後,編制機關應當將該規劃文本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草案經批准後,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已批准的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章規定的制定程式進行修改:
(一)上級發展規劃已經修改的;
(二)發展戰略、發展布局、行政區划進行重大調整的;
(三)經濟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評估後確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發展規劃,及時制定實施方案,分解主要目標和任務,明確責任分工,確定時序進度,落實具體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據發展規劃審批、核准項目;
(二)採取措施確保發展規劃約束性指標完成;
(三)對不符合發展規劃政策導向的建設項目,不得審批、核准和備案;
(四)制定政策、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不得違反發展規劃的強制性規定;
(五)對列入發展規劃的重大項目,在土地、資金和人才等方面優先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並建立發展規劃的監督制度,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發展規劃評估制度,對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發展規劃批准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發展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績效評價和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跟蹤監測分析,對預計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及時預警,並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下級發展規劃與上級發展規劃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批准機關提出修改建議,批准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回復;認為同級發展規劃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建議,本級人民政府交發展改革部門及時處理並回復。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應當制定發展規劃而未制定,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展規劃,以及擅自修改發展規劃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拒不執行發展規劃或者違反發展規劃強制性規定的,由發展規劃批准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委託無資格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資質的機構編制發展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制定、實施發展規劃及其有關管理活動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轉型,政府管理經濟的手段逐步從微觀管理轉向巨觀調控,發展規劃已成為提高政府服務效率,有效引導市場主體,推進科學發展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省委、省政府歷來重視發展規劃工作,明確發展思路,制定政策措施,強調發展規劃先行,加強對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我省發展規劃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發展規劃缺乏整體性,未形成體系和合力,部分發展規划過多過濫、內容重複、可操作性差;二是制定程式不規範,發展規劃之間銜接不夠,審批許可權不夠明確;三是缺乏有效的實施和監督機制。個別地方存在著“換一任領導就換一套思路”,少數領導幹部任意修改或者不執行發展規劃,政府投資、財政預算與發展規劃脫節,個別地方出現空間布局混亂、脫離實際、無序建設、重複建設等現象。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發展規劃的權威性、科學性、有效性,不利於經濟社會實現科學發展。為推進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發展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更好地發揮其在巨觀調控、政府管理和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制定《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
二、起草和審查過程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2011年省人民政府立法計畫,在深入調研論證和學習省外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11年10月報省人民政府審查。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傳送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縣級政府徵求意見;在曲靖、保山等地召開調研座談會,聽取昆明、玉溪等12個州(市)人民政府和部分相對人的意見;深入安寧市、騰衝縣實地調研;召開立項論證會、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並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經反覆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條例草案報批稿,在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2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5章39條,分別為總則、制定和修改、實施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發展規劃的涵義
雖然發展規劃概念已經廣泛使用,但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其內涵和外延並不確定。為了較為清晰地表達發展規劃的涵義和內容,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發展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一定時期、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空間秩序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第二條第二款)
(二)關於發展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國發〔2007〕21號)要求,為進一步明確發展規劃的制定主體、許可權和程式,解決發展規劃制定、修改中存在的問題,條例草案作出了5項規定:一是明確了發展規劃的制定按照前期準備、編制草案、徵求意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審核批准、公開發布等程式進行;二是明確了規劃綱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的定位、效力、規劃期和制定的主體、程式和要求;三是明確了區域發展規劃、專項發展規劃編制前的立項制度;四是明確了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原則和要求;五是明確了發展規劃的修改情形、要求和程式。(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三)關於發展規劃編制機構的資格資質管理
為了提高發展規劃的編制質量,規範委託編制行為,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十項、《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條例草案明確了發展規劃編制機關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擔發展規劃草案編制的具體工作,取得工程諮詢單位資格並符合規劃諮詢服務從業範圍的機構可以從事相應發展規劃的編制和諮詢活動,具備行業規劃諮詢資質的機構可以依法從事有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諮詢活動。(第十條)
(四)關於發展規劃的實施和監督
為了增強發展規劃的實施效果,發揮發展規劃應有的作用,條例草案作了6項規定:一是明確了批准的發展規劃具有法定效力,是政府履行各項管理職責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經濟社會活動應當以發展規劃為指導;二是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發展規劃的實施方案,責任分工,確定進度,落實具體措施;三是明確了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是實施規劃綱要的重要途徑和具體措施;四是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展規劃實施中的具體要求和監督責任;五是明確了實施發展規劃的評估制度;六是明確了社會公眾對發展規劃之間存在矛盾提出修改建議的處理方式。(第三條、第三章)
(五)關於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係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3大規劃體系,即發展規劃體系、城鄉規劃體系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由於各體系的制定主體、內容和規劃期不同,3大規劃體系之間需要協調、銜接。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條例草案明確規劃綱要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制定依據。制定區域發展規劃應當與區域內上一級有關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銜接;專項發展規劃草案應當與其他有關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銜接;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草案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管理活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度立法計畫》,財經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議案後,於3月6日,聽取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制定情況的匯報,並與相關部門組成調研組赴廣西進行了立法調研,到有關州市了解我省發展規劃工作的情況,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4月24日、25日召開會議,分別邀請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負責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並徵求了有關專家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在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財經委員會召開主任辦公會,專題研究條例草案的內容,逐字逐句對條文進行了認真的論證修改,並於5月15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發展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對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空間秩序的戰略謀劃和總體部署,是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提高科學編制和組織實施規劃的水平,有利於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資源,引導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發展規劃工作進行規範和約束,符合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政府職能逐漸由微觀管理轉向巨觀管理的要求,為依法行政提供依據。同時,嚴格實施發展規劃,將有利於規範各級政府的行為,防止與發展規劃相關的行政行為因人而異,導致人為因素造成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反覆變更;也必將有利於促進一個地方的可持續發展,避免無序開發、重複建設等現象,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法制保障。因此,財經委員會認為出台《發展規劃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屬創設性立法。該條例草案沒有上位法依據,屬於創設性立法。目前國家發改委正在牽頭研究制訂《發展規劃條例》,同時鼓勵各地先行先試,積極開展此項工作,上下互動,共同推動規劃立法工作。全國有江蘇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江蘇省無錫市、雲南省昆明市制定出台了發展規劃條例。
(二)結合了雲南實際。結合雲南省情,對於能夠看得準、可以作統一規定的內容,條例草案作了統一規定。例如,對發展規劃編制的一般程式,以及實施要求和具體措施。與此同時,考慮到發展規劃涉及的領域比較複雜,不同類型規劃的性質、期限和編製程序等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同要求,同類不同層級的規劃也有很大區別,雲南各州市、縣(市、區)的發展水平和政府工作重點對規劃的編制都存在很大影響等因素,在具體條款中注意保持了必要的彈性,為不同層級和不同類型規劃的自主編制留有餘地。
三、主要修改建議
(一)關於對文本結構作適當調整的問題
條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條,其中第二章“制定和修改”共有十八條,而其他章的內容分別有五條、八條、五條和兩條,結構不合理。條例草案把發展規劃的對象與內容合併在第二章“制定和修改”中來寫,使第二章的內容與標題顯得不完全對應,並且條例草案沒有關於完整的發展規劃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的表述,而這一部分是本條例的核心內容之一。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部分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專家也提出了這個問題。因此建議把發展規劃的對象與內容單獨作為一章來進行界定,而不是融合在“制定與修改”中分散地進行表述。
(二)關於不同層級不同類型規劃之間的銜接問題
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不同的規劃由不同層級的政府組織編制,或由同級人民政府的不同部門組織編制,因此必須強化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使各類規劃協調一致、形成合力。
條例草案就這個問題的表述顯得較為分散,分別於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等對銜接的問題有表述。這樣分散的表述使原本就相互有交叉有聯繫的銜接問題更加難於理解和操作。建議把規劃之間的銜接問題單獨作為一條來寫,完整地表述清楚銜接的原則和需要遵守的規定。
同時,還應該明確發展規劃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問題。
(三)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對處分的設定需要慎重考慮,過輕則難於確保發展規劃的實施,過重則法律責任難於落實,形同虛設。財經委員會認為可以參照江蘇省已出台的條例的寫法,即對各種需要處罰的情況均表述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專項規劃立項審批的問題
條例草案中提出對專項規划進行立項管理的問題,在徵求政府各相關部門意見時,多家政府部門對專項規划進行立項管理提出了疑問。比如,各部門如此多的專項規劃如果都要報批,則會產生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的問題;如果按照條例草案現有的規定實行立項管理,將審批建議許可權授予發展改革部門,則會產生髮展改革部門與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之間職責職權的劃分問題等。
因此,財經委員會建議在每個五年規劃編制時,對總體規劃確定需要編制的專項規劃,實行立項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專項規劃不必進行立項管理。建議按此原則對條例第二十一條進行相應的修改。
(五)關於條例中是否明確“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問題
關於條例中是否明確“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問題,財經委員會認為,既然某項工作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加強,那么所需經費的問題就是政府職責範圍內要解決的,此類問題應該儘量以政府行政方式解決,不應該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財經委員會建議,在財經類地方性法規中,一般不規定“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議刪除這一表述。
此外,財經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的一些具體文字和表述作修改完善(共涉及文字表述36處,增加補充內容4處,精簡刪除8處)。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下旬,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審委員會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對一審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和法工委工作討論會,併到昆明市進行了調研。7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我省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對發展規劃編制對象和內容的理解較亂、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不規範、實施和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制定本條例具有現實的針對性。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審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二章內容龐雜,建議進行調整。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二章修改為“編制對象和內容”、“制定和修改”兩部分,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修改後,條例草案的結構更加合理。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審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中各級各類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內容比較分散,不便具體操作。經研究,對各級各類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原則、重點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處理程式進行規範,同時刪除相關重複內容,使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關係更加明確。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障發展規劃的有效實施,應當建立嚴格的實施監督機制。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中增加和規範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預警和開展評估等內容。這樣修改後,進一步完善了發展規劃實施監督的制度機制。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審委員會提出由於該條例草案主要是規範政府行為,對處分的規定過嚴過輕都不利於具體操作。經研究,將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關於處分的相關規定原則表述為“依法給予處分”,並刪除內容交叉重複的條款,使法律責任的表述更加清晰可行。
此外,對條例草案部分文字和條款作了修改完善和適當調整,使條例草案由原來的39條變為34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審委員會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溝通協商,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日前,《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昆召開,《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領導幹部擅自隨意修改發展規劃將被依法處理。
2013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條例》制定工作歷時4年,共6章34條,所指的發展規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一定時期、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空間布局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沒有國家上位法作為依據,屬省內的創設性立法。同時,也是繼江蘇、新疆之後第三個頒布實施發展規劃條例的省區。
針對擅自隨意修改規劃、拒不執行規劃等行為,《條例》明確:應當制定發展規劃而未制定,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展規劃,以及擅自修改發展規劃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拒不執行發展規劃或者違反發展規劃強制性規定的,由發展規劃批准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發展規劃編制機關委託無資格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資質的機構編制發展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在制定、實施發展規劃及其有關管理活動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新聞
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雲南省發展規劃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今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上下級發展規劃存在矛盾的,可向批准機關提出修改建議,批准機關應及時處理並回復;認為同級發展規劃之間存在矛盾的,也可向本級政府提出修改建議,本級政府交發展改革部門及時處理並回復。
《條例》界定了發展規劃的涵義和內容,明確規劃綱要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10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區域發展規劃分為省級、州(市)級,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發展規劃的制定按前期準備、編制草案、徵求意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審核批准、公開發布等程式進行。發展規劃草案經批准後,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要向社會公布。已批准的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應當制定發展規劃而未制定,或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展規劃及擅自修改發展規劃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規定,規劃綱要草案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主體功能區規劃由省政府批准;跨州(市)行政區域的省級區域發展規劃由省政府批准,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州(市)級區域發展規劃由州(市)政府批准,省政府指定編制的區域發展規劃按照職權和程式報指定機關批准;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由本級政府批准,一般專項發展規劃由本級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承擔發展規劃草案編制的具體工作。
《條例》還作出4項規定:明確政府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並建立發展規劃的監督制度,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發展規劃評估制度,對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發展規劃批准機關提交評估報告;發展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要作為政府績效評價和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跟蹤監測分析,對預計難以完成的約束性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及時預警,並同時向本級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