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

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

《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於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

基本介紹

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

發文字號

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為3—6周歲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務活動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招收3—6周歲兒童進行集體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稚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學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原則,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或者為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保教結合,寓教於樂,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成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組織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政策,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增加公辦學前教育資源總量,積極發展民辦學前教育,鼓勵發展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應當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合理比例並逐年提高;按照核定的編制數配齊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並對配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工作,對學前教育進行規劃、監督管理和科學指導,加強學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和區域性學前教育機構建設,並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前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機構辦園標準和教師指導用書審定辦法,建立學前教育質量評估體系。

第九條

下列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履行學前教育工作的相關職責:

(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生均經費標準、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及其撥付辦法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以獎代補具體辦法;

(二)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制定公辦學前教育機構適齡兒童與教職工的生師比標準,核定編制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三)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編制學前教育發展和建設規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制定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對學前教育機構收費實施監管;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的人事關係、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評聘辦法;

(五)衛生部門應當監督和指導學前教育機構開展衛生保健、生長發育、疾病防治、營養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在城鄉規劃中合理確定學前教育機構的布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配套學前教育機構設施建設情況;

(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規劃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城鎮居住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用地;

(八)民政部門應當做好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登記和監管工作,將發展學前教育納入社區教育內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治理周邊治安環境。

交通運輸、文化、工商、新聞出版和婦聯、殘聯、共青團等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展學前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學前教育機構在轄區內開展學前教育諮詢、宣傳等活動,動員適齡兒童入園。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扶持學前教育機構的發展,並協助做好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辦園標準,為學齡前兒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條件與環境,進行符合其身心發展規律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二條

學齡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運用科學的保育和教育知識與方法,並送適齡兒童入園接受保育和教育。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面向學齡前兒童開發的廣播影視、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遊戲軟體以及教具和玩具等文化產品,應當符合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機構設立與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和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配套設施;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學前教育機構負責人、教師、保育員等人員,其中,教職工的數量應當符合省規定的生師比標準;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衛生保健制度;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所指固定場所、配套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舉辦者對辦學場所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辦學地點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衛生標準;

(三)符合建設標準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等學前教育設施,並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

(四)配備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和兒童年齡特點的桌、椅、床、玩具、圖書等設備和用品;

(五)符合規定的取暖、降溫、供水、消毒、消防等設施與設備;

(六)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配備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

第十六條

學前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教師、保育員等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任職資格或者條件,並持證上崗。其中,學前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教師應當具備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保育員應當經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

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學前教育機構工作。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批准設立的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發給辦學登記證;對批准設立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同時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將批准設立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及其章程向社會公開。

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取得辦學登記證後,依法經所在地縣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經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十八條

學前教育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的,應當報審批、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審批、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完畢,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學前教育機構終止的,舉辦者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兒童,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收費標準。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實行辦園成本核算後,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

學前教育機構在水、電、燃氣和物業服務等方面與中國小校執行相同的價格標準。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學前教育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挪用學前教育機構所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招生和設定班額。

城鎮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農村留守適齡兒童入園。

保育與教育

第二十二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科學安排教育內容和方法,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樣性,滿足學齡前兒童感知、體驗、探索需求,保護和培養學齡前兒童的興趣和想像力;合理安排學齡前兒童一日生活作息,培養學齡前兒童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學齡前兒童體、智、德、美各方面協調發展。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教授國小內容和進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強化訓練,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齡前兒童新入園的,應當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和兒童保健手冊。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在園兒童進行年度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和愛護學齡前兒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歧視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殘疾兒童或者其他學齡前兒童;

(二)對學齡前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有損人格尊嚴的行為;

(三)侵犯學齡前兒童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使用有安全隱患的建築物、活動場地、設施、交通工具;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的教具、玩具和用具;

(四)組織學齡前兒童參加商業性活動和無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入園離園接送制度。專門用於接送學齡前兒童的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在園兒童開展演練。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要求,作好每日晨檢、食品安全檢查和環境消毒等日常工作,預防傳染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等突發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瞞報、延報和漏報。

第二十八條

鼓勵學前教育機構結合實際開展保育和教育的科學研究、教學研究工作,並將研究成果用於保教實踐。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前教育機構的設定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學齡前兒童分布情況相適應,合理布局並適時調整,為學齡前兒童就近入園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學前教育發展規劃中應當包括學前教育機構設定規劃。設定規劃應當結合城市改造和新農村建設,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設定規劃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小區沒有配套學前教育機構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數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學前教育機構。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居住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配套建設與小區規模相適應的學前教育設施。未按照規定安排配套學前教育設施建設的小區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和規劃部門不予審批。配套學前教育設施應當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城鎮居住小區配套建設的學前教育設施應當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按照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學前教育設施的用途。舉辦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由財政安排建設或者租賃資金;舉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由舉辦者購買或者租賃使用。其中,舉辦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扶持。

因城鄉建設規劃等原因需要徵收幼稚園土地、房屋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前教育機構設定規劃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給予補償,補償費用用於幼稚園建設,其新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將農村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納入新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學前教育機構。

每個鄉鎮應當至少有1所公辦或者公建民營學前教育機構,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設多所其他形式的學前教育機構,邊遠貧困地區農村國小、教學點可以增設附屬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新建、改建、擴建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維修改造城鎮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扶持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獎勵補助省級示範學前教育機構、培養培訓幼兒教師等。州(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經費支持示範學前教育機構建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扶持措施,發展民辦學前教育:

(一)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後富餘的校舍,可以免費提供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使用;

(二)從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扶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展;

(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分類定級、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四)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申請貸款用於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信貸優惠政策;

(五)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新建、改建、擴建的,可以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申請貸款貼息;政府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和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其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提供普惠性服務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以獎代補、減免租金、安排公辦教師到民辦學前教育機構任教、支教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學前雙語教育機構的建設,發展適合少數民族特點和需要的學前教育。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重視對殘疾兒童的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學前教育機構(班)人員編制、公用經費、設備投入和教師培訓經費等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標準。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社會、個人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機制,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逐步對農村經濟困難家庭、殘疾人家庭、城鎮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兒接受學前教育給予資助。

第三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平均每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幼兒教師和一名以上保育員。

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新進人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招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辦學前教育機構依法自主聘用保育教育人員。

第三十八條

學前教育機構的教師享受與中國小教師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其在進修培訓、評先評優、專業技術職稱晉升評聘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在學前教育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系列中可以設立正高級職稱。

長期在少數民族地區和艱苦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公辦幼兒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辦學前教育機構在編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督促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落實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落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工資保障辦法和社會保障制度。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保障聘用教職工的工資,依法為聘用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在高等師範院校設立學前教育院系,組建幼兒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扶持中等職業學校舉辦學前教育專業,定向或者委託高等學校培養少數民族地區雙語幼兒教師等措施,加快學前教育師資的培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開展師德教育和專業能力培訓,並為教師接受培訓提供相應條件。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前教育辦園水平綜合評價制度,並定期開展綜合評價。其中被認定為省級示範學前教育機構的,每年進行抽查。

第四十三條

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前教育發展的政府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與使用、保育與教育質量、安全管理等事項進行督導,督導結果作為評價當地政府學前教育實施工作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示。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住小區未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或者建成後改變用途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其補繳學前教育設施建設費用,並統籌建園。

第四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學前教育機構的房舍、場地、設施的;

(二)在學前教育機構周圍設定危險、嚴重污染、有輻射的建築和設施的;

(三)干擾學前教育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招生或者停止辦園,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學場所、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的;

(二)工作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或者條件的;

(三)體罰、變相體罰學齡前兒童,或者不履行保育教育崗位職責,造成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受損的;

(四)使用盜版教材、劣質教材和讀物,教授國小內容或者進行其他超前教育和強化訓練的;

(五)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的教具、玩具、用具的。

被責令停止招生或者停止辦園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八條

學前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有條件接收但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讀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

(二)收取與學齡前兒童入園掛鈎的贊助費、建園費等費用的;

(三)剋扣、挪用學齡前兒童一伙食費的;

(四)擅自終止辦學的。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學前教育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是指面向大眾提供服務,受政府委託和資助並執行同類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收費標準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實施好《雲南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推進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全面提高學前教育的質量,是我省今後一個時期教育工作的重點任務。目前我省學前教育是各級各類教育中的薄弱環節,投入不足、缺乏師資、農村適齡幼兒入園率低、辦園條件較差和質量不高,學前3年毛入園率僅達37.43%,師生比為1∶21,師生比超標嚴重。這些問題制約著學前教育的發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管理體制、辦學體制、投入體制、統籌協調機制、社會參與機制、宣傳發動機制、措施保障機制等各個層面加以規範。因此,結合我省學前教育工作實際,制定《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對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非常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作為重要的民生立法項目,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的立法計畫。省教育廳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省法制辦收到條例草案送審稿後,及時傳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11個縣(市、區)人民政府、25個省直有關部門、16個行政管理相對人書面徵求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省法制辦會同省教育廳作了初步修改形成調研稿,並同省教育廳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到曲靖市、騰衝縣開展了省內立法調研和到上海、安徽等省(市)進行立法考察,召開了部門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所提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充分研究採納,反覆修改,又進行了專門協調,形成了條例草案報批稿,並經2011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學前教育的地位、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責

條例草案明確了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屬於公益事業。發展學前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根據學前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同時還細化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衛生等部門及婦聯、殘聯等組織在學前教育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關於學前教育機構的設立與管理

結合本省實際情況,依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精神,參考《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管理條例》、《中國小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條例草案分別規定了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和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審批程式、變更和終止辦學程式、收費管理等(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針對學前教育機構的固定場所和設施不規範、管理混亂的現實,條例草案對辦學場所和設施要求以及學前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教師、保育員、保全等人員的條件作出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關於學前保育與教育的制度

條例草案規定學前教育必須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於樂,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成長,有利於防止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第二十二條)。條例草案堅持以人為本理念,細化了學前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學前教育與保育中的職責和義務,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禁止性行為模式(第二十四條)。為了加強學前教育機構的安全衛生工作,條例草案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制度、衛生保健制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為了防止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條例草案規定了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入園離園制度,同時對校車及其駕駛人的條件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四)關於學前教育機構的規劃和布局

為了解決學齡前兒童入園難的社會熱點問題,條例草案結合本省實際,借鑑外省(市)先進經驗,規定了學前教育機構的規劃設定具體分為以下三個層次:一是學前教育機構設定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前教育機構設定規劃,該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規劃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三是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設定規劃確定學前教育機構布局(第三十二條)。針對目前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少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規定了已建成的城鎮小區由當地人民政府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新建城鎮小區由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並遵循“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原則,保證學齡前兒童能夠就近入學(第三十三條)。為了更好地保證農村學齡前兒童受教育的權利,條例草案規定了學前教育設施建設納入新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對鄉鎮、行政村、自然村、邊遠貧困地區如何設定學前教育機構,也作出了規定(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學前教育的保障措施

條例草案專章規定了學前教育的保障措施,內容涉及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發展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扶持措施,少數民族、殘疾、經濟困難家庭學齡前兒童資助制度,教師職工社會保障制度,教師培養培訓制度等,規定了學前教育機構教師享受中國小教師待遇,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師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教師享受同等待遇(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二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向本次常委會會議報告關於《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後,及時組織開展了調研、論證工作。召開“全省人大系統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研討會,聽取各州、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徵求了部分公辦、民辦幼稚園和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專家的意見建議;進一步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到江蘇、浙江兩省和昆明市的部分縣、鄉鎮幼稚園進行了立法調研。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於2012年9月7日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學前教育是終身教育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改革開放特別是新世紀以來,我省學前教育的普及程度、保障水平、保教質量正逐步提高。但總體上看,學前教育依然是各級各類教育中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為:教育資源短缺,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少,多數鄉鎮沒有公辦幼稚園,造成“入園難”、“入園貴”的問題;財政投入不足;教師隊伍不健全,公辦教師編制不適應發展需要,教師收入待遇低;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體制機制不完善;一些幼稚園辦園的條件和質量差;管理不太規範。要解決我省學前教育薄弱的問題,在目前國家尚未立法的情況下,需要地方立法給予保障。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前教育的發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了到2020年要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的發展目標和立法要求;國務院出台了《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務院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地位,並提出了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十條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雲南省學前教育3年行動計畫》等檔案。國家一系列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解決了學前教育的定性定位問題,為制定《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提供了政治保證和政策依據。為此,依據目前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結合雲南實際,吸收省外學前教育立法的經驗,制定一部學前教育地方性法規,以促進我省學前教育發展,保障到2020年實現國家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目標,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體現了黨和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結合了我省的實踐經驗,具有雲南特色和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議予以審議。

二、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意見

1、關於適用範圍的問題

論證中有專家認為,條例草案第二條對適用範圍的界定不夠完整,建議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同時,對學前教育、學前教育機構作出解釋性的界定。

2、關於強化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職責的問題

為了體現國家對學前教育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進一步明確政府在發展學前教育工作中的領導和管理職責,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中,增加體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管理,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等職責的內容。同時,由於農村學前教育是最薄弱的環節,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九條中,對鄉鎮人民政府在學前教育方面的職責,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

3、關於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問題

由於目前公辦幼稚園保障水平低,民辦幼稚園促進扶持不夠,農村幼稚園較為薄弱,要促進學前教育的發展,應當建立健全穩定的學前教育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國務院《若干意見》對學前教育經費投入作了明確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財政經費保障機制,在條例草案已規定財政投入內容的基礎上,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增加“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內容。

4、關於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稚園的問題

城鎮公益性幼教資源的增加,主要靠新建小區配套。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配套設施要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增加鼓勵扶持舉辦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規定。並在附則第五十四條中,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作出界定。

另外,由於城市化進程加快,城鄉建設發展規劃的需要,一些幼稚園的土地、房屋被徵收拆除後就沒有重建,加劇了幼教資源的緊缺。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中增設一款,增加幼稚園因故拆除後應當恢復重建的規定。

5、關於提高學前教育質量的問題

一是我省幼稚園保育教育隊伍配備不足,不利於提高學前教育的辦學質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幼稚園平均每班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幼兒教師、一名以上保育員”,作為幼稚園保教人員配備的原則規定;同時,規定:“對公辦幼稚園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二是吸收論證中專家的意見,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中,對舉辦學前教育機構負責人的資格準入條件,增加“應當具備幼教資格和三年以上幼教經歷”的規定。三是為了防止目前存在的幼稚園教育“國小化”傾向,根據國家有關學前教育的規定,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不得教授國小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的內容,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6、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在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有些處罰行為涉及其它法律法規調整的範疇,建議增加一條,即:“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範圍,第五十一條不具操作性,建議刪除。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9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與教科文衛工委、省教育廳進行了認真研究。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11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條款較多,條文較長,建議作進一步精簡。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後,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條文進行了合併和調整,另外刪去了一些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詳細規定,本條例不必重複規定的一些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避免學前教育機構的國小化、成人化傾向,建議條例應明確學前教育的內容和方法。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後,一是在總則部分增加了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明確學前教育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保教結合,寓教於樂。二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中對科學安排教育內容和方法作了進一步充實完善,強調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注重活動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樣性,以及不得教授國小內容和進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強化訓練。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關於學前教育機構的設立和教職工資格的規定,要求的條件和標準較高,實際中難以做到,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後,對這些內容分別作了修改,在堅持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適當放寬了學前教育機構設立的條件和教職工資格的標準(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使條例更切合雲南實際。

四、根據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在總則部分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增加公辦學前教育資源總量,鼓勵發展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等內容。同時,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內容。

五、根據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三款中增加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建設的學前教育設施舉辦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扶持的內容。同時,在該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徵收幼稚園土地、房屋的,應當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給予補償。

另外對一些個別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教科文衛工委、省教育廳和省有關方面溝通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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