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於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通過信息

《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區以外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專業隊伍撲救為主、專群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森林航空消防機構等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編制核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提高抵禦森林火災風險的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組織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簽訂聯防協定,建立聯防機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實森林防火管護人員和措施。

第九條

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聯防區域,建立聯防組織和聯防制度,共同做好聯防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邊境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防禦境外山火入境,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土生態安全。

第十一條

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二條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殊情況發布命令,調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調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險期,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火災發生的特點及危險程度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並向社會公布。

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險預警監測及信息發布系統,加強森林火險氣象自動監測站建設,提高森林火險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開展森林火險預警、森林火災監測、林區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險天氣預警預報,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定火情瞭望台(塔),開設防火隔離帶和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單位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定森林防火宣傳牌、警示牌,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每年12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

第十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計畫燒除規程,實施計畫燒除和清除林內可燃物。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開展旅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防止野外違規用火。

森林防火期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草地,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

經批准進行野外農事用火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含三級);

(二)有專人監管用火現場;

(三)用火後徹底清滅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進行計畫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森林防火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菸、燒紙、燒香;

(二)燒蜂、燒山狩獵;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五)焚燒垃圾;

(六)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因民俗活動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誌,對進出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森林防火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並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區域。護林員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

(二)巡護森林,排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制止並協助查處違反規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時報告森林火情;

(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護林員在執行森林防火任務時,應當佩戴森林防火標誌。森林防火標誌式樣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統一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區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在森林防火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納入規劃方案,在開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在項目竣工時通知審核部門共同參與驗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和防火林帶與該造林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碑(牌)、瞭望台(塔)、隔離帶、設施設備,不得干擾依法設定的森林防火專用電台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配備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和專用電台。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

在森林防火期,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等時,免收車輛通行費。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特點制定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演練,建立應急值守、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機制,科學撲救森林火災。

森林防火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具體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的要求和森林防火發展規劃,組建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配備專業裝備。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森林防火重點單位應當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負責撲救責任區內的森林火災。

州(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森林防火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託本地其他應急救援力量組建森林火災應急撲火隊,配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負責初發森林火災的撲救。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撲火指揮員、專業撲火隊和應急撲火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防火撲火物資,保證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全省森林火警電話為12119。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警電話。接到報告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情況,並迅速處置。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實行24小時全天執勤、備勤制度。

第三十三條

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歸口管理,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災;

(七)省、州(市)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撲火人員安全保障措施。

參加火災撲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時調集應急人員、物資、裝備參加救援,統一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災現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三十六條

發生森林火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第三十七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較大的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五)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發生的森林火災;

(六)城鎮面山的森林火災;

(七)鄉、鎮以上行政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上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督促、指導或者指揮撲救。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三)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四)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發生的森林火災;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災;

(六)縣級以上行政交界地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第三十九條

開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協作機制,負責協調解決地空配合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不得組織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人員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災後處置

第四十一條

森林火災等級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撲救情況、物資消耗、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參加撲火的,撲火期間人員工資、差旅費等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農民、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由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條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行政交界地區森林火災信息由共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發布。

第四十五條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撫恤;符合烈士條件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架設輸電線路、電信線路和鋪設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產權單位未採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經批准進行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稈,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

(三)經批准野外農事用火,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四)未經批准實施計畫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菸、燒紙、燒香的;

(六)燒蜂、燒山狩獵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的;

(九)焚燒垃圾的;

(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

(十一)其他野外違規用火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誌、宣傳碑(牌)、瞭望台(塔)、隔離帶、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和不斷深入,急需明確界定森林、林地、林木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火責任。二是國務院新修訂通過的《森林防火條例》已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我省《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之出現了不一致,需作相應修改,使其與上位法相銜接,維護法制統一。三是近年來,我省在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方面取得了很多的成功經驗,需要上升為法規予以推行。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強化依法治火,切實保護我省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為建設綠色經濟強省、森林雲南和中國面向西南的綠色生態屏障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及黃秋苹等13名省人大代表在省十一屆人代會第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建議對〈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進行修訂的議案》,省林業廳起草了《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在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的規定,徵求了16個州(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意見,赴玉溪、昆明開展了立法調研,通過召開部門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充分吸收和採納了合理的意見和建議,還借鑑了外省的立法經驗,形成《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並經2011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為了與國務院新修訂的《森林防火條例》的名稱相統一,擬將我省原制定的《條例》名稱改為《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按照地方立法遵循與上位法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條例(草案)》結合本省實際對章節結構作了調整,共6章51條,分別為總則、森林火災的預防、森林火災的撲救、災後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現就《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管理體制和組織保障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廣,火源管理涉及林區社會的各個方面。建立健全隊伍穩定、高效精幹、信息暢通、反應快捷、保障有力的組織指揮體系,對強化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至關重要。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33號)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揮部和負責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辦公室,核定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的要求,為強化我省森林防火管理體制和組織保障,形成上下統一、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防火撲火組織指揮體系,《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森林航空消防機構等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編制核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防火期、高火險期、防火宣傳月、中國小校森林防火宣傳周的確定

防火期和高火險期的確定,是加強火源管理,預防森林火災的重要措施。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要求,結合我省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發生規律,《條例(草案)》規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高火險期(與原《條例》一致)。同時,針對我省氣候變化多樣的特點,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規定了州、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調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險期,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後,向社會公布;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變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此外,為了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條例(草案)》規定每年12月為全省森林防火宣傳月,每年春季開學的第一周為全省中、國小校森林防火宣傳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三)關於農事用火的監管

從我省實際情況看,長期以來形成了在耕作過程中用火的習慣。而野外農事用火是引發森林火災的重要源頭,有必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從源頭上杜絕隱患。《條例(草案)》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場,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同時還規定了經批准進行野外農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的用火要求。(第十九條)

(四)關於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和優先通行

為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森林防火機構將有限的經費切實用在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上,同時為森林消防車輛提供通行便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33號)關於對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各種森林消防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和車輛通行費及《雲南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關於軍車、警車和執行撲救火災任務的消防車可以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規定,《條例(草案)》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執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專用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等時,免收車輛通行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條例(草案)》規定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時,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讓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五)關於法律責任

依法防範和查處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是強化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促進森林防火有序開展,保護森林資源的有力保障。為了使森林防火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草案)》對森林防火中的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1年度立法計畫及黃秋苹等14名省人大代表在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建議對〈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進行修訂的議案》的要求,省林業廳起草了《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在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農業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參加了政府法制辦組織的立法調研和立法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並參與了對送審稿的反覆研究修改。2011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農業工作委員會10月10日收到條例草案後,及時將條例草案發往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同時,由農業工作委員會組成調研組赴玉溪市易門縣、楚雄州祿豐縣進行了調研,聽取了玉溪市、楚雄州和易門縣、祿豐縣人大常委會以及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還特別聽取了部分基層林業站負責人、護林員、森林經營單位負責人的意見。分別召開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黃秋苹等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及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的論證會,廣泛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農業工作委員會於2011年11月8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條例的合法性、可行性

《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該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一是國務院於2008年修訂了《森林防火條例》,我省條例的名稱和其中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與當前的工作形勢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亟需全面修訂。二是我省是林業大省,也是森林火災多發區和重災區。特別是近年來,退耕還林、低產林改造、造林綠化的全面推進,使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長,林下可燃物也逐年增多,進山旅遊、生產作業的人員和車輛不斷增多,農村傳統的燒蔗地、燒田埂、燒灰積肥等耕作方式用火,又加上乾旱等自然災害風險增加,使森林火災隱患急劇增多。三是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林業企業經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經營主體多元化,經營形式多樣化,急需明確界定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火責任。為切實保護好我省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保障綠色經濟強省、森林雲南、中國面向西南綠色生態屏障建設的順利進行,及時對《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迫切和非常必要的。

條例草案以《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為依據,結合我省森林防火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際,以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災後處置為主要內容,既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結合了雲南的實際,突出了雲南森林防火工作特點,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農業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成員單位、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責任,規範了森林火災預防、應急管理、災後處置、防火資金保障、火災保險、專業撲火隊伍建設及相關法律責任。其調整對象、執法主體和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法律關係清楚,條文表述比較簡練、準確,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對條例草案在論證過程中徵求到的具體修改意見,農業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建議採納以下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中,因其表述缺少參加森林火災保險的主體,建議增加“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作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的主體,並且森林火災保險享受中央財政的政策性補貼,屬於財政保障範疇,建議歸類調整到第六條作為第二款。

(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在上位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且第一款的規定已包含了第二款的內容,建議將第二款刪除。

(三)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每年春季開學的第一周為本省中、國小校森林防火宣傳周”的規定,鑒於中、國小校開學第一周是最為繁忙的,該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易流於形式,且中、國小校對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應是常態化的工作,而第三款已對教育單位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將其刪除。同時,建議把第二款中的“每年12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調整作為第四款更加符合條文的邏輯順序。

(四)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與其他兩款的內容不屬同一範圍,建議歸類調整至第二十六條前單列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同時,將原第一款和第三款的位置互換。

(五)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是關於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的劃定,但條例草案第十八條開始就出現了森林防火區的概念,建議將其調整到第十三條防火期的規定之後使之更為合理。

(六)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是關於森林防火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規定,屬質監和工商部門的職責範圍,建議刪除“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此外,建議對條例草案的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中一些條款和文字表述的順序作調整,使條文更符合邏輯,表述更為準確。同時,對部分條款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建議修改稿。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制定該條例是非常必要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組成調研組赴曲靖進行了調研。調研中,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曲靖市相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到富源縣中安鎮看望了鎮森林防火隊的幹部民眾,了解防火隊的工作、生活情況和資金、物資保障等情況;到三道箐林場實地查看了森林防火瞭望塔,慰問了當地林場護林員。2月6日至7日,法制委、法工委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會後,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兩次研究和修改。3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強調全民防火的責任。經研究,增加了“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對森林防火區設定防火隔離通道的規定;增加政府對自然保護區等區域防火的要求。經研究,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定瞭望台(塔),開設防火隔離帶和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的內容,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工程造林的規劃、建設等環節中防火設施的管理。經研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了“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森林防火設施和防火林帶與該造林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的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經研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增加了相關規定。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草案第十一條缺少參加森林火災保險的主體,應當予以明確。經研究,將其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提高抵禦森林火災風險的能力”,並調整到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作為第二款。

六、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的意見,鑒於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在上位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且第一款的規定已包含了第二款的內容,因此刪除了第二款,原第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本省中、國小校森林防火宣傳周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對中、國小校學生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應是常態化的工作,同時第三款已對教育單位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建議將其刪除。經研究,刪除了該款內容。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條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中“不得動員未經培訓人員直接扑打明火”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建議刪除。經研究,刪除了這方面的內容。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十條關於“本條例所稱‘以內’、‘以上’均包括本數”的規定,是立法中的習慣用法,沒有必要專門作出規定,建議刪除。經研究,刪除了這一條的內容。

另外,還對部分文字和其他一些條款作了適當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等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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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已連續三年嚴重乾旱,極端氣候頻繁發生導致防火任務加重。記者26日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專業撲火隊將通過培訓和演練成為應對森林火災的重要力量,普通民眾不再作為一線“扑打明火”人員參與其中。

“目前,雲南省有1.2萬餘人的專業撲火隊員,以後各縣、鄉鎮、街道辦都將組建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雲南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指揮長萬勇稱,森林防火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專業隊伍撲救為主、專群結合的原則,出於科學、安全撲火的考慮,指揮機構將定期組織撲火指導員、專業撲火隊和應急撲火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而普通民眾只參與必要的後勤保障工作,不再直接參與一線明火的扑打。

該《條例》今年3月31日經雲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下月1日起施行。共6章51條,主要對森林防火工作管理體制和組織保障;防火期、高火險期、防火宣傳月的確定;農事用火的監管;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和優先通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原來施行的《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主任阿扎介紹,該《條例》自2010年8月開始修訂,先後經過了多次部門協調、座談、論證、調研、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等立法程式,3年間,反覆修改30餘次。與《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相比,新修訂《條例》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森林防火責任制、森林防火組織、撲救能力建設及法律責任等內容,融入了雲南多年來森林防火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獨具雲南特色。

阿扎稱,新修訂的《條例》為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火水平,實現森林防火工作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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