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建設監察規定

城建監察使用的執法文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公民和組織協助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顯著成績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發布日期】 1998-07-20
【生效日期】 1998-07-20
《雲南省城市建設監察規定》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和省級以上邊境口岸、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建設監察(以下簡稱城建監察),是指對違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及園林綠化、房地產業等城市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活動。
第四條 城建監察的職責是:
(一)對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建設活動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二)對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城市道路,損壞、危害橋涵、路燈、防洪堤壩、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三)對損壞、危害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設施和違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地下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四)對擅自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場地,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五)對損毀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六)對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七)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和預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產建設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八)對亂堆放、潑灑施工渣土、建築材料和建設施工擾民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九)對其他涉及城市建設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建監察工作。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第六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立的城建監察機構,在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城建監察的執法業務。
城建監察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所在城市非農業人口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城建監察人員。
第七條 城建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
(二)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三)經過行政執法和城建監察業務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城建監察證和雲南省行政執法證;
(四)有良好的品行,熱愛城建監察工作;
(五)身體健康。
第八條 城建監察證和標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報建設部統一製作後頒發。
雲南省行政執法證按照《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所規定的程式頒發。
第九條 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城建監察標誌,出示城建監察證和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並做到秉公執法,文明執勤。
第十條 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採取執行措施。
城建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印章。
城建監察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有關物品、車輛等證據,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城建監察使用的執法文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城建監察機構應當將查處案件材料全部歸檔,並每半年統計一次,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建監察機構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投訴站點,接受公民和組織的舉報和投訴,對舉報有功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不得妨礙和阻撓。
公民和組織協助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顯著成績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城建監察的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解決。
第十七條 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民或者組織對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式,擅自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因被處罰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的;
(三)超越職責範圍和許可權執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因城建監察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設廳發布的《雲南省城建監察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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