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
【發布時間】1997-03-31
【生效時間】1997-03-31
《雲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已經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3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
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管理;小城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集中管理。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建設監察機構依法對本城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證,並逐步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六條 省會城市、旅遊城市、開放城市和邊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負責城市工程施工現場的容貌監督並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參與城市工業、民用建築中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築物上粉刷、油漆、搭建雨棚、封閉陽台,必須符合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超過陽台欄桿高度的雜物和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八條 進入市區的各種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機動車輛進城前應當清洗乾淨,不得帶泥進人市區。
在公共汽車上和車站應當沒置廢車票筒(箱),不得隨地亂丟廢票。
畜力車不得進入設市城市市區。進入其他城市市區的畜力車應當按照指定道路、場地行駛、停放,不得撒漏糞便和飼料。
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設定應當符合規劃,使用時應當保持場地清潔和車輛停放整齊。
第九條 城市應當在適當的地點設定專供張貼的小廣告槎欄。任何畫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城市設定戶外廣告、霓虹燈或者張掛、張貼宣傳品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再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城改造時,應當配按照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按照城市規劃定點,修建公共廁所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公共廁所標準和管理辦法以及的公共廁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遊景點、影劇院 等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車站、大型商場和集貿市場,必須設定符合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必須設定明顯標誌,一類標準和涉外的公共廁所應當有中、英文標誌。具備供排水條件的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廁所,糞便應當經過儲(化)池處理後排人城市的排污系統。儲(化)糞池應當定期清掏,不得滿溢外瀉。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符合二類以上標準的公共廁所可以實行收費管理,收費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碼頭、公園、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集貿市場、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自行設定封閉式垃圾容器等設施。
第十五條 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占用、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依附環境衛生設施搭蓋建築物。
因建設需要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價必須按照誰拆誰建、先建後拆的原則,事先提出拆遷和新建方案,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建設單位新建賠還。
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搞好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管理和保潔,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拆除。
第十六條 城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航運部門管理以外的公共水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掃保沽。
城市居住區和非主要街道的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民辦清潔員清掃保潔。
城市公共場所由管理經營單位組織專人負則衛生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內部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禁止使用拖拉機、畜力車、板車入城收集、清運垃圾、糞。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專業化服務組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受委託對其工作職責範圍以外的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醫療、科研、教學、屠宰、生物製品製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採取封閉措施單獨存放,並自行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生產廢棄物內傾倒排放。
各種動物屍體,應當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區的地方實行深埋或者火化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第二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和生產廢棄物應當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在國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和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目錄範圍內進行城市生活垃圾或者生產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單位和個人,享受國家行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市區內露天場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等廢棄物,不得在公共垃圾容器內傾倒建築垃極。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頭、菜葉等廢棄物的,處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規定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拖拉機、畜力車、板車進入大中城市收集、清運垃圾、糞便的,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100元以上30O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建築工地不設定保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完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50O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門部門或者城建監察機構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5元以上5O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各項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建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O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末改造或者末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產罰款。
第二十六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建監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處1000元以下款罰。
第二十七條 盜竊、破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隨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建監察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獨立工礦區的居民點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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